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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郭桓案析明太祖朱元璋的吏治方略

    时间:2021-04-10 16:03: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在明朝初期就致力于反腐肃贪,整顿吏治。他亲自审理贪污大案,并采取了一些遏制贪污腐败的新方法。朱元璋为了有效地治理天下,在强调重典治吏之时,还确立了加强法制教育的思想,要求立法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以适应其统治的需要。
      关键词 治吏重典 特别法 法制教育
      作者简介:廖明振,怀化广播电视大学教学处,长期从事法制史和刑事法律方面的教學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147
      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在历代封建王朝中,可算得上是一个明智并具有革新精神的君主。在明朝建立初期朱元璋就致力于反腐肃贪,廓清吏治,他亲自审理贪污大案,并采取了一些遏制贪污腐败的新方法。
      一、以史为鉴、治吏肃贪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寒微,亲眼目睹元朝末年各地官吏贪赃枉法、欺压百姓、搜括民财,搞得天怒人怨、反叛风起。在他看来,元朝之所以快速灭亡,正是因为朝庭宽容放纵贪官污吏之结果。朱元璋深知吏治重要性:吏治清、国运兴,吏治浊、国运衰。他认为官吏是国家机构的基石,而“贪”是万恶之源;官不贪才能政治清明,国事通畅,百姓拥戴,天下太平。
      朱元璋即皇帝之位后,决心把重点放在“治吏”上。他曾告谕官吏们说,以前自己在民间时,看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官吏皆漠然视之,对此自己心里恨透了。如今要严正立法,决不宽恕贪污之人。在立法原则上,他说:“立法贵在简当,使言直理明,人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而两端,可轻可重,使奸贪之吏得以为奸,则所以禁残暴者反以贼良善,非良法也。务求适中,以去烦弊。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无全民。”
      朱元璋为发挥官僚机构的统治效能,注重立法时用重典惩治贪官污吏,整肃官场的不正之风。如明朝的《大明律》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则加倍处罚。
      朱元璋还命令各府、州、县和其他的卫所,在衙门的左侧修上一座供土地神的小庙,以此来彰显土地的重要性。这个庙,叫土神庙,它也是扒贪官污吏皮的地方,所以又叫“皮场庙”。在官衙大堂公座的左侧,里面悬挂着一个人皮草袋,叫“皮草囊”。朱元璋规定,官吏贪污只要达八十贯钱便要被绞死,以示群众,然后剥了皮在里面填上杂草之类,做成人形袋子,然后悬挂在当地衙门的大堂上,使贪官们看到便心惊肉跳。他试图通过这些举措,能够在在全国上下树立起一个清正廉明的风气。这对当时贪污腐化的现象,起到了一定遏制作用,但并不能杜绝官吏贪腐行为的不断发生。
      二、郭桓案发、严惩污吏
      正当明太祖为早期治理贪污腐败的成果感到很满意的时候,却爆出了一起令全国上下震惊的巨大贪污案,这就是发生在洪武十八年二月的郭桓案。
      郭桓是明王朝新任户部尚书,这个官职的主要植物就是管理全国各地的税收征用。对于清官来讲,再户部任职是个苦差;而对贪官来讲,这却是一个肥差,因为他直接掌握着一个巨大的金银宝库。
      郭桓由洪武十七年五月升任此职。他上任不久,就与黄文通、边源等官吏共同勾结舞弊,大搞贪污活动。这一年浙西应上缴国家税粮450万石,而实缴仅60万石,另缴了80万锭银子,按当时粮价折算,80万锭银只抵200万石粮食,其他190万石粮食则全数被郭桓等人贪污了。随后,他们又合伙私分浙西各府银钞50万贯,这还不包括他们在各地巧立名目私增税额和横行霸道多吃多占的部分。浙西催缴税之后,郭桓又与应天府官吏合谋,合伙吞并了所属州县十万亩官田的夏税和秋粮。
      郭桓只当了七个多月的户部尚书,就因有人告发他品行不端而被降为侍郎。官虽小了,贪心和贼胆却大了,所以郭桓的手越伸越长。除京师应天府外,郭桓还与全国其他十二个市政司的官吏结党营私,结伙一起盗卖官仓里的存粮,国家军用粮仓积蓄了三年粮食竟被他盗卖一空。他与管理存储钱钞金银的府库官员勾结,共同偷盗金银;并且通过假列名目、私改票据、窃取银钞600万张……郭桓贪污盗窃的金银钱钞折合成粮食,加上与他人合伙分贪的税粮700万石,总计达2400余万石粗粮。这个数字,几近那时天下征收的秋粮总和。
      明初的司法机关设有三法司,刑部受理天下刑名、都察院管纪察、大理寺负责驳正。明太祖要求各部的司法官们公平执法,曾说:“凡有大狱,当面讯,防挑陷锻炼之弊。”并对官吏们说:“刑平,官无邪私,故狱无囚人;尔诸司其各慎乃事,法天道行之。” 郭桓贪污大案爆出后,明太祖大为震惊,他反复思索着:发生如此巨大贪污舞弊事件为什么各级主管部门却迟迟没能发现?于是他决定亲自率领御史台和刑部官吏审理此案。
      在审讯过程当中,令朱元璋更为震惊的是:户部侍郎胡益、王道亨,礼部尚书赵瑁,兵部侍郎王忠,刑部尚书王惠迪,工部侍郎麦志德等以及整个六部上上下下的官吏几乎都与郭桓案件有牵连,形成了十分庞大的贪污腐败网络,而且各官吏之间相互包庇、辩解、毁灭证据,给案件审理造成很大困难。他原先设立“土神庙”、“皮草囊”,对官吏实行训导警示达到改善吏治、杜绝贪污现象发生的梦想破灭了。于是朱元璋诏令严惩,案件主犯郭桓、从犯赵瑁、王惠迪等以及六部中侍郎以下官员大部分被杀,还有江南不少富户也因牵连被杀。在郭桓案中,先后有数万人因贪赃枉法被杀,这种情况在历代法制历史上都是十分稀少的。
      三、加强吏治、定特别法
      朱元璋在《明律》中专设《受赃》篇,当中有官员受贿、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官吏听许受财物、克留盗赃等许多规定。在审理郭桓案过程中,朱元璋感到原来的《大明律》对惩治贪吏条款不够周详、定罪也较轻,于是在洪武十八年开始修订《大明律》。在《大明律》之外,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八月、十九年三月、十一月和二十年十二月,连续编制、颁布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御制大诰武臣》。这四编《大诰》是由天子钦定的,具备最高法律效力的,是《大明律》以外明代最重要的特别法规,它们凸出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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