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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商君变法之当代启示

    时间:2021-04-10 12:01: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作为先秦法家中饶有成效的政治家,商鞅主持的秦国变法是我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时期一次最全面、最深刻、最成功的伟大变革。商鞅变法理论中关于法律权威的认识以及如何树立法律权威的措施,对我们当今中国法治社会之建设仍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商鞅变法;法律权威;当代启示
      一、商鞅如何于变法中树立法律权威
      关于具体如何树立法律权威,商鞅在其变法思想中有很多方面的阐述。其核心为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是“立法”;这里的“法”需具备一系列的性质,如明确、易知、确定等。第二是“释法”;从主体的不同又分为君主的带头循法、官吏的懂法释法、民众的知法守法方面。第三是“执法”;主要体现在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遵循“无差”、“必行”原则,以及做好预防犯罪工作等方面。
      (一)立法以使有法可依
      商鞅认为:欲树立法之权威,其前提必为有法存在——即有“法”可依。将这里的“法”延伸,商鞅“以法治国”的思想就有了依据和支撑。
      法律权威的树立是一个漫长且颇为艰难的过程。商鞅在着手制定法令之前徙木立信,为后来法令之运行做了一个极好的铺垫。接着,以“不法古不修今”为口号,商鞅开始大量制定法令规章。经考古发现,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发现的秦律达三十余种。这些法令律例内容充实、调整范围广、几乎将秦国社会生活全面纳入了法制轨道。除了注重立法形式上的完整全面,商鞅还力求使法在实质上可行适用。故商鞅在立法时强调法律的明确性、易知性和确定性。商鞅认为,法律只有明确,才能成为判断是非功过和行使赏罚的标准;只有通过颁布成文法的形式使法明白易知,才能使法律成为全体臣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只有确定而不轻易变更,才可使民遵从、权威得立。
      (二)释法以使民众知法
      商鞅认为,法律一旦得以确立,接下来的工作即为解释法律。自上而言,商鞅要求君主应克制私欲,带头守法,因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自下而言,一方面,商鞅各级官吏应学习法律;另一方面,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最大限度和范围的使民众知法。这样做既可以让官吏约束自身并帮助不知法的民众,向其解说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使“万民无陷于险危”,又可以起到“吏不敢非法遇民”和“民不敢犯法”的双重效果。
      (三)执法以使权威得立
      在法令正式施行时,商鞅为了保证实施成效,提出了执法的两条基本准则——“必行”和“无差”。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以施行是立法的直接目的,商鞅深知要最终树立起法律权威,必须要毫不迟疑、没有误差的实行法律。他在其《画策篇》提出“必行”之说:“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关于“无差”,商鞅在其《赏刑篇》中有详细论述: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另外,出于从侧面减少犯罪以树立法律权威,商鞅在《开塞篇》中提倡要对犯罪进行事前预防。这在当时来说,是一种先进的法制理念和思想,具备极强的创新性和前瞻性。
      二、法律权威与当今法治
      民众对一国法律的遵从及依赖的程度可以反映出这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但社会中还存在诸多违法乱纪,藐视法律权威的现象,故确立我国法律之权威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
      商鞅变法虽距今已甚为久远,但其思想中关于如何树立法律权威的措施对于当今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其可供借鉴之处有如下四点:
      (一)增强立法统一性和协调性
      商鞅变法时期的立法特点是全面规划,系统配套,立法内容皆以耕战为中心,法与法之间既有向心性,又有相互协调性和互补性,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近现代立法活动也非常频繁,但是在法与法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方面却尚待改善。中央财经大学邢会强教授曾专门撰文提出指出我国存在“法律空洞化”现象——即立法虽多,但是法律条文缺乏实质内容,法与法之间有重复或规定矛盾。这种法律一旦予以实际施行,就会产生适用上的矛盾和解释上的难题,进而导致民众对法律权威信仰的降低,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二)要求国家官员做到“任法去私”
      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国家与民众的桥梁,代表着国家廉洁的形象。但当今无论是大官还是小吏,有的甚至作为国家司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都频繁出现贪污腐败的事迹。这直接导致了民众对于法律的公信力产生怀疑,成为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阻碍。
      商鞅在其变法中强制要求官员学习法律,并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思想同等对待官员和平民,约束官吏的行为。我们现在也需官员们做到“任法去私”,领导干部和执法、司法工作者尊重法律的权威,以法作则,严格依法办事,决不以私害法。
      (三)加强普法宣传,提升民众法制意识
      商鞅为了树立起法律的权威,维护君主的绝对统治,极为重视法律的宣传教育,要求法律应该成为家喻户晓的行为规范。当前,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缓解矛盾,我们也需要大力深入地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
      (四)加强犯罪预防,重视教育的作用
      商鞅在人性论方面持“性恶论”主张。他认为人本性是恶的,所以国家应该积极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最好做到防患于未然,即做好预防工作。我们可以吸收其理论的有利成分,有针对性的对重大犯罪活动加强预防,减少民众伤亡和财产损失。
      参考文献:
      [1]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杨洪烈.中国法律发达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0.
      [3]张伟仁,陈金全.先秦政法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英]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5]郭忠.法律权威如何形成——卢梭法律观的启示[J].现代法学,2006.
      [6]叶行昆.论商鞅变法与制度创新[J].财经研究,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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