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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检察权的相对独立性

    时间:2021-04-05 16:06: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中,检察权独立问题是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检察机关如果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官欲运用检察权保证司法公正以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所以说,真正确立并贯彻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是我国步入法治社会的重要条件。本文围绕检察权的概念、内容及法理定位,检察独立的内涵、特点,检察权独立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我国现阶段检察独立的困难及如何从制度上保障检察独立等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
      关键词 检察权 相对独立性 人民监督员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伴随着时代的进步,中国的检察权在反映国家权力的时代要求的同时,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其既不是行政权、也不是司法权,既不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混合体,也不是现在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权,是与审判权相对应的独立权能。同时,检察权不是国家管理权的简单细化和分解,而是为了强化国家法治和民主建设,由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产生的制衡权,其主要职能是现代文明国家用以制约、制衡司法权、打击、铲除国家管理权力运行中腐败现象的手段。
      一、检察权的概念与内容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是我国宪法的命题。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也成为学界的共识。 检察权在法律范畴作为概念使用,历来都是被作直观理解的。检察权就是由检察机关行使的职权,其所包含的内容是一个职权范围的问题。作为国家权力,列宁第一次提出了检察权的概念。他认为,检察权是违法监督权,是包括对刑事、民事、行政所有法律行为的监督权。他在确定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这一性质外,对检察权的概念是从职权范围上加以描述和界定的。 我国当代的学者将检察权界定为“历史的和阶级的概念”,认为不同的历史阶段存在不同的检察权,不同的阶级拥有不同的检察权,并把阶级性当作检察权的本质属性。由此,对检察权不能做统一的概念阐述。具体来说,检察权的内容包括:
      (一)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修改后的《刑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四章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二)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自诉案件之外,刑事案件一律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权力,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权力,也包括根据审查结果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权力;既包括决定起诉后出庭支持公诉的权力,也包括对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诉的权力。
      (三)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诉讼活动,既是当事人之间争讼的活动,也是司法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的活动。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主要是四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二是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三是对裁判结果的监督;四是对裁判的执行情况的监督。这四个方面都涉及到法律的正确适用的执行的问题,因而对这些活动中可能发生的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权之一。
      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保障
      (一)改善和规范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
      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应当是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对检察干部的人选考察推荐,对检察机关违法乱纪的党员进行纪委处分来实现的,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政治领导而非具体业务领导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当前,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有些检察工作如查处地方重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如果没有地方党组织的支持,有可能寸步难行。因此,目前比较合适的方案是改善党的领导,将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将党对检察工作领导的基本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其一,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检察工作的职责及其权限。其二,明令禁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其他违法干预检察活动的行为,以及发生这种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三,要进一步严格限制请示汇报案件的范围,规范请示汇报程序,汇报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备案。其四,党委可以对有影响的重大案件提出意见,但不能作决定;党委领导成员不应对个案处理作批示;在政策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应服从法律。其四,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抵制各种违法干预的权利、职责、措施及程序。其五,党委对检察机关的干部管理应严格依照《宪法》和《检察官法》,地方党委配备给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应当是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优秀人才,以保证检察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发展。
      (二)理顺人大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我国的检察制度有自己的特色,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权应定位于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应定位于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检察机关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是我国政治体制决定的,检察改革不但不能动摇这一制度,而且还要强化这制度。但是,为保障司法公正,人大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第一,应取消人大对检察工作报告的表决权。检察机关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是我国宪法的规定,但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却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取消。人大代表应通过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实现对检察工作的监督。第二,应当规范人大对检察机关的个案监督。人大对个案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的需要,有利于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但是如果人大对个案的监督涉及到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办理建议或意见,以及对已经处理的案件组织特别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改正的建议,那么,这种监督不仅妨碍司法独立,而且不符合法定程序。同时,监督方式的随意性也易于开辟新的司法腐败通道。所以,这种个案监督的方式是不可取的。人大对个案的监督只能是对质询权、特定问题的调查及决定权、特赦权和逮捕代表许可权这四权权力的具体化、程序化,超越这四项权力的个案监督是没有宪法根据的,甚至可能违宪。而且个案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必须严格加以规范,不能将个案监督发展成为一种常规的法律监督。
      (三)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实现检察工作的阳光化。
      现在信息时代新闻媒介的作用通过各种先进信息技术被加以放大,变成了一种举足轻重的力量。需要大力加强和规范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注重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培训,遵守办案纪律。在注重舆论监督的同时,一方面要加强检察官面对各种媒体时的表述能力与技巧,一方面可以转变思路与时俱进,树立一种适度运用舆论力量的新理念,但仍然要本着遵守办案纪律严守案情秘密的原则,通过严格的保密制度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另外,由于检察制度公诉运行机制中的独特地位和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不可避免地成为人们考察、评判和探究的重点。 这就需要把人民监督员制度尽量建设成为一种外部监督制度,在人民监督员的选拔上要倾向于非本检察机关人员,将这种制度发展成为一种体制外监督制度。
      (四)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地位,健全检察官职务保障机制。
      没有检察官独立的检察一体制是一种纯粹的行政体制,没有检察一体的检察官独立是种纯粹的司法体制,都不符合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因此,我们应当正确认识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之间的关系,在两个极端之间确定最佳的平衡点,然后再从制度上保证检察官独立的实现。(1)身分保障制度,即立法要明确规定检察官一经任用,不依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降低其职级、免除其职务。使检察官不至于因抵制法外干涉而受到打击报复。(2)经济保障制度,即对检察官实行高薪制。在西方国家,检察官的薪水至少高于公务员薪水15%-30%.实行高薪制不仅可以使检察官不至于因为生活拮据而受非法利益驱动,而且可以使其形成职业优越性感和荣誉感,促使其公正行使职权。高薪制可以在一定程度弥补检察官独立后监督机制的不足。(3)合法对抗非法指令制度,即法律高于上命下从,对于上级违法指令,检察官有权拒绝服从,如果服从,则不能因上级的指令而卸除自己的违法责任。(4)建立检察官的等级、晋升、考核制度、检察官职务保障制度、培训制度以及检察官的组织和办案制度。
      注释:
      向显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定位.法学杂志.2001年05期.
      赵威.论检察权.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05期.
      彭勃.检察权的性质与“检警一体化”理论试析.当代法学.2002年08期.
      孙谦.检察官制度刍议.法学评论.2001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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