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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时间:2021-03-21 08:01: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随着整个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和现代婚姻理念的不断变化,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了更好的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加完善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以减少更多婚姻纠纷,新的婚姻法于2001年确立了法定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确立是我国婚姻立法的重大发展,在适应了市场经济规则的前提下,成为规范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中日益复杂化的物质内容和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夫妻约定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同形式依法选择或创设的婚姻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而言,约定夫妻财产制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约定财产的广泛性。其涵盖的内容既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取得的财产;同时,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第二,约定时间的不限制性。夫妻财产在约定的时间问题上,没有限制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夫妻间既可以是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甚至可以对财产进行重新约定;第三,约定方式的多样性。即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方式;第四,约定效力优先性。在适用上具有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效力,只有在夫妻对婚姻财产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当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种类
      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财产归属一般采用以下几种主要的约定方式:①一般共同制。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②劳动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有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归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则归各自所有。③管理财产制。管理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根据双方的约定,除特有财产外,双方的财产由夫或妻统一管理。④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独自独立管理或委托对方管理。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1.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对内效力
      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照约定行使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约定的对内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要求,夫妻财产约定有效成立的条件包括:①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约定必须夫妻双方完全自愿,意思表示真实;③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2.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
      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约定对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几点建议
      1.完善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与申报登记程序的规定
      ①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既可以在婚前做出,亦可以在婚后做出。有人提出,夫妻的约定协议生效于双方缔结婚姻前,即尚未结为合法夫妻之前,此时缔约的主体不能叫夫妻,因此,婚前的约定不是本法十九条所称的夫妻约定,即主体不合法。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果限定于结了婚,真正取得了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身份时签订的约定才有效的话,显然是与法律设立约定制的旨意相违背的。②夫妻财产约定须经公示登记才产生对外效力。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公示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对外效力上,法律要求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定另一方的正当财产权益,如何平衡解决善意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问题。
      2.明确夫妻配偶身份关系,确立配偶侵权的法律责任
      婚姻关系的伦理性要求配偶之间关系的调整具有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协调性。无论是修改前后的《婚姻法》,没有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没有对夫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加以涉及,这种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在立法中必须正视夫妻人身关系的特殊性,明确规定配偶权的内容以及由此而派生出来的身份权。进一步明确家事代理的范围、权限及侵权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为惩罚配偶间侵权行为和救济受害人创造前提条件。
      3.明确夫妻一方履行债务后求偿权的行使途径
      立法应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应由夫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确认夫妻间享有求偿权,可以有效地防止现实生活中夫妻以约定财产来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在夫妻财产分割时侵害债权人利益,从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依照民法的精神,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一人或数人的履行而使债务消灭,就超出负担部分,已履行的债务人可向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夫妻共同债务已由夫或妻一方全额履行完毕,连带债务消灭。履行一方是否享有求偿权,如何确定追偿的范围,修改前后的《婚姻法》均无明文规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卓冬青、刘冰,《婚姻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
      [3]杨大文,《婚姻家庭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4]马雅清,《新婚姻法条文精释》,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5]林秀雄(台湾),《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张安民,《婚姻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
      [7]巫昌祯,《婚姻家庭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8]杨隧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
      [9]蒋月,《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
      [10]杨晋玲,《中外婚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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