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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时间:2021-03-21 04:04: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恋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未婚同居、未婚先孕等现象越来越普遍,渐渐地导致了非婚生子女这一人群数量日益增多。而同婚生子女相比,非婚生子女普遍存在着权益受损的状况。因此,目前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关系的确认制度就变得十分重要。在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中,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尤其重要。本文通过对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立法保护现状及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此制度构建的意义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为全面构建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奠定基础,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进程。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构建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所谓非婚生子女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外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也就是非夫妻双方之间所生的孩子,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孩子、已婚男女與第三方所生的孩子,妇女由于被强迫所生的孩子等等,这些都是非婚生子女,就是没有夫妻身份证明,得不到法律认可。时至今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来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至今还没有通过明确的立法来确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二、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立法保护现状及其面临的主要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之间权利平等;未抚养一方生父或生母应当辅助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教育权,并在该子女能独立生活前为其支付生活费及教育费等;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判定与婚生子女相同,即在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及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保护相对弱势的女性及子女一方。
      目前,我国立法体系中涉及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的内容贫乏,并且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归属问题,法院通常会根据非婚生子女的个人意愿、生父或生母当前的个人经济、生活环境、文化素养等情况来综合判断该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归属问题。除此之外,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也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能力承担抚养义务的兄长和姐姐。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把“子女最高利益原则”作为决定监护权归属的基本依据。“子女最高利益原则”使生父和生母双方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监护权的取得视谁的监护对子女具有最高利益而定,当然,在监护权的归属问题上,也要充分考虑非婚生子女的个人意愿。
      我国从2001年开始就通过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相关权利义务作出了法律规定,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不断变化,未婚同居、未婚先孕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渐渐地导致了非婚生子女这一人群数量日益增多。而同婚生子女相比,非婚生子女普遍存在着权益受损的状况。这不仅仅是道德方面的问题,也是法律和社会方面的问题。在我国非婚生子女权利义务的维护过程中,想要真正实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同权利义务是比较困难的,例如在非婚生子女的户籍方面,想要让非婚生子女获得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户籍就比较困难,需要很多条件和要求,尽管法律给与一定的保护,规定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户籍,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困难重重的,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的社会弱势地位依然难以得到改善。
      三、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构建的意义
      首先,构建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这无论是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还是对非婚生子女今后的成长都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更有利于明确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地位以及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使。第二,认领制度的建立致使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得到确认,从而使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更好的实现。
      其次,构建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能够有效节约我国的社会资源。对于那些非婚生子女,如果父母都不愿意认领,他们最终的结果就是被社会福利机构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要负责他们的成长、教育等问题,这无疑加重了社会福利机构的负担。而且于福利社而言,在收养非婚生子女中,还要负责他们的认领,其中往往牵涉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纠纷,也加重了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负担。因此构建非婚生子女领养制度能大大减轻社会福利机构负担,节约社会资源。
      最后,构建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促进司法实际问题的解决,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婚姻法》中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单单表现在抚养费的问题上,还包括赡养、继承资格等方面诸多法律问题。所以,司法实践中这种做法不能明确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从根本上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为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充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家庭法中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四、我国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构想
      从现代各国有关立法的规定来看,就确定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据而言,主要有以下两种立法例:一为血统主义,即不经任何形成的行为,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生母之间当然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必然产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二为认领主义,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主要是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让非婚生子女得到生父和生母的认同,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给予其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是存在婚姻制度以来的必然产物。在我国立法中可以将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事实情况合法化、规范化,鼓励生父母进行认领。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并不能完全依靠自愿认领来维护,所以一旦出现非婚生子女无人抚养教育的情况,应当使用法律手段强制执行,使生父母承担起抚养教育的义务,最大限度的保护非婚生子女。
      五、结语
      我国非婚同居、未婚先孕的现象日益严重,同时非婚生子女的数量也在逐年递增,世界各国都通过构建非婚生子女准正和认领制度,以此来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我国立法中却仍然没有确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因此,目前构建认领制度便成为了极其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笔者也希望我国尽早确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促进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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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西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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