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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之反思

    时间:2021-03-20 16:07: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赠与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夫妻间财产赠与同社会一般人之间财产赠与采取相同规定,在离婚率较高的情况下,能够切实保证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这样的规定忽略了夫妻双方身份性和家庭伦理的特殊性,从而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基于上述背景,本文简要概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内容,并对具体规定进行了深刻反思,以期能更好地维护家庭弱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财产;赠与规定
      一、引言
      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占有重要地位,并且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形势变化,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发挥了明显变化,其中关于夫妻财产赠与规定做出了明显调整,并给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其具体内容引起了激烈竞争。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内容概述
      我国《婚姻法》中有关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在婚变后归属问题的规定,其中“《解释二》”中具体规定为“在当事人发生婚变之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赠与自己子女,排除父母说明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在当事人发生婚变后,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为赠与夫妻双方,排除父母指明赠与子女的情况。”但是随着“《解释三》”的颁布,该条规定做出了明确调整,调整后内容为“在当事人发生婚变后,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属于其子女所有,是个人财产。”在“《解释二》”中,将赠与具体划分为婚前赠与和婚后赠与两种形式,并且无论婚前还是婚后购置的房产,均有属于自己子女的可能性,同时也有成为共同财产的可能性。而“《解释三》”中则统一了婚前赠与和婚后赠与两种形式,也就是说无论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的房产,只要是当事人一方父母出资,便属于出资人子女所有,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反思
      (一)“《解释三》”第六条反思
      对于“《解释三》”第六条中关于夫妻财产赠与的内容而言,人民法院进行了如下说明:夫妻财产赠与行为发生的条件为“当事人一方实际财产进行另一方约定”,而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但是未进行房屋变更操作,此时房屋的实际所有权未发生法律意义上的转移,实施赠与的一方可随时撤销赠与约定。这项规定强化了夫妻财产赠与的法律效力,但是却忽略了夫妻财产的身份因素,对于夫妻之间财产方面相关协议不能单纯参考合同法,因为在法律意义上婚姻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内容,而是包括身份内容,相应地婚姻行为本身不仅产生了财产效力,同时也生成了身份效力,基于此夫妻之间进行财产赠与时不能单纯依靠合同法实施,而是要明确其與一般赠与行为的差距。
      (二)“《解释三》”第七条反思
      对于“《解释三》”第六条中关于夫妻财产赠与的内容而言,人民法院进行了如下说明:较为客观地表明了当事人父母不动产购买出资的真实意图,为后续司法认定工作提供了有效依据,同时条例中明确了不动产的实际产权,有利于均衡婚姻关系中双方的权益,有效保护了当事人一方父母的合法权益,赋予了该项条例公平性。但是该项条例与“婚后所得实施共同制”的原则相违背,根据上述解释思路考虑,父母也可以赠与自身公司股权,从而将股权变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由此可见该项条例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因此当事人父母在购置房产时应说明赠与情况,若未说明情况,则发生婚变后,房产应当作夫妻共有财产处理,以此保证婚姻行为符合“共同体”原则,并且只有以财产共有为基础建立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根本性保障。
      (三)完善夫妻财产“赠与”规定的建议
      现阶段,我国房价较高,离婚率不断攀升,且人们私有财产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规定做出了相应调整,注重赠与合同制度和产权登记制度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关系,表明了父母出资购房的真实意图,进而为司法认定提供给了合理依据,旨在更加公平地维护夫妻双方利益。但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忽略了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导致财产赠与规定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性,因此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变这一局面。具体措施如下:第一,重新整合具体规定,排除捐赠行为,在整合过程中应重新审视民法思维下赠与行为的无偿性,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不能单纯地被认为是无偿的,而应该适当关注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的深层原因;第二,增强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将其婚前或婚后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和部分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说明了可能涵盖的全部夫妻财产关系,但是关于不动产的约定是否需要以《物权法》相关规定为条件并无明确说明,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将二者进行适度调整,弥补现有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三,加强婚姻家庭方面科学立法,随着离婚率攀升和夫妻财产纠纷事件增多,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有效处理纷争并且保护父母权益,在夫妻财产划分方面,将父母财产纳入其中,在保证父母权益的同时,也使得父母陷入了尴尬境地,为了缓解这一问题,应该从立法角度出发,加强婚姻家庭方面科学立法,创新家庭法内容,具体应该包括家庭身份法和家庭财产法,前者涵盖抚养关系、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赡养关系等内容,后者包括夫妻财产制和父母财产制。同时还应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完善关于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等群体利益保护法律法规。此外,出台并完善家事诉讼法律法规,并结合各个地方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私有财产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对婚姻关系产生了一定影响,相应地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相关规定也做出了具体调整,其中夫妻财产赠与制定内容尤为重要,并且社会对其司法解释存在较大争议,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对具体规定进行反思,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汪家元.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之反思[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29(1):59-65.
      [2]朱慧琴.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之反思[J].法制博览,2016,(11):90-90.
      [3]刘惠芹.夫妻间赠与的赠与人撤销权研究——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J].西部法学评论,2017,(2):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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