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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恋立法可行性研究

    时间:2021-03-20 00:04: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不同的国家,社会群众对同性恋的态度是相差很大的。虽然同性恋在中国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并不经常被提起,但是其在中国的存在也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中国作为世界人口大国,同性恋者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这是我们需要解决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社会问题。然而,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禁止同性恋行为,也没有制定承认同性恋、维护同性恋权利的法律。鉴于目前同性恋引起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已经越来越多,其生存困境不容乐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制定有关同性恋的法律,充分保障同性恋群体的权益。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6-0129-05
      引言
      “同性恋”这个词语,虽然我们并不陌生,但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却不会被经常提到。我们都能够理解“同性恋”这个词语的意思,但是却有很多人对这个词所代表的群众不能够做到理解并且包容。同性恋,是指对同一性别的个体有着强烈的感情依托,并由此发展到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同性恋是人类早已有的现象,遍布于世界各国。随着人类的不断进步、社会的不断发展,同性恋渐渐地从是罪到正常、从歧视到获得认可。尤其是在步入21世纪了之后,同性恋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并且获得了许多法律上予以认可的权利。虽然不同国家制定的法律对同性恋者拥有的权利保护程度并不相同,保护的方式也不一定相同,但是这些法律的制定都体现了国家对同性恋者权利的关注与重视。可以说,对同性恋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大势所趋。这些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我们能通过各种媒体读到有关同性恋者自行举办婚礼的报道,能看到许多让人泪目的以同性恋为题材而拍成的电影,越来越多有关同性恋的故事发生在我们周围,这些都引发了笔者对同性恋问题的关注。在目前,已经有部分国家和地区通过了有关同性恋的法律,而我国虽然有很多关于对同性恋问题的研究,但是却没有制定任何同性恋法律。所以,笔者有了研究同性恋立法可行性的想法。笔者将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同性恋立法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同性恋的概念及历史成因
      (一)同性恋的概念
      同性恋(homosexual)这个词是由外国的一名叫Benkert的医生创造出来的,是指对异性不能产生爱情并且不能有性反应,只能对同性产生爱情和性欲,这样的个体称为同性恋者。我国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同性恋这一性取向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倾向与行为。”[1]同性恋是相对异性恋而言的一种同性之间相互爱恋的现象,同性恋者是指性倾向不同于异性恋者的,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一类群体。著名性学家张北川先生认为,在我国现代,“在对性伴侣的选择拥有充分自由的条件下,一个性成熟的个体如果具有明显的或者强烈的指向同性的性欲或者同时存有主动的同性性行为,方可视之为同性爱者。”[2]
      同性恋在医学中的含义是指与自己同性别的人发生性行为,而其在心理学中的解释为个体的性欲冲动是在以同性为对象的时候产生的。一个人在正常的生活条件下,对同性产生性爱倾向,或者虽然对异性能有性行为,但是表现不足,对同性的性爱倾向更为明显,这都是同性恋的主要表现。学者认为,如果一个人终生或者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与同性别的人建立心理或行为上的同性关系,就可以称为同性恋者[3]。
      同性恋群体为什么会存在?李银河教授认为,“同性恋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从古至今、由中及外,都是如此。”[4]但是,究竟为什么会出现同性恋现象,至今在学界也未能达成共识,观点分为两种:第一,同性恋是先天的;第二,同性恋是后天的。先天说是侧重与对同性恋者生理因素的研究,认为性取向是人类本能的一种,在人的繁衍之中,受到遗传、发育等因素的影响,就会产生同性恋。就像有些人天生是左撇子一样,有些人天生就是同性恋者。后天说是认为,同性恋不是天生的,而是由于个体在后天的不同时期、不同环境的影响下,而产生的同性恋倾向。这两种学说只是处于不同层面、在不同领域的探索。
      (二)同性恋的历史发展
      同性恋作为一种特殊的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都是普遍客观存在已久的。
      1.西方同性恋的发展。西方同性恋的历史发展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支持、压迫、并入主流化。
      在古希腊,当时的社会中并不存在同性恋这个词,偏爱同性或者异性,当时只是认为是一种性格或者一种风格,法律允许同性恋行为,更认为同性恋是爱情的最纯洁形式,代表了道德,是反对暴君的武器,是公民自由的卫士,是民族伟大与光荣的源泉[5]。古希腊把同性恋视为“高等教育”的分支男性之间的爱情,往往是男性武德的体现,超越了生理的范畴,甚至认为男性之间的爱情比男女之间的爱情更为高尚、尊贵。在古希腊还有专门的由相互爱恋的男性组成的同性恋军队。当时的哲学家认为,这个军队是由彼此相爱的人组成的,能做到最紧密的结合,从而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11世纪以后,西方社会渐渐开始崇尚宗教文化,同性恋者会受到极其残酷的压迫。由于盛行宗教文化,所以同性恋被当时的社会认为是违反人类天性的,是一种罪。一旦有同性恋者被发现,就将被判处死刑。一直到20世纪初,西方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才开始转变,慢慢地将同性恋“去罪化”。其中有一份除罪报告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就是著名的沃尔夫顿报告。其中,一个基本的立法原则是:道德问题不应当属于法律制裁的范畴;一个基本思想是:成年人有选择和规范自己道德的能力[6]。
      20世纪中叶开始,由于科学界提出同性恋是一种精神疾病的理论,所以人们对同性恋的观念不再是犯罪而是变成一种可怕的精神疾病。同性恋虽然不受法律的制裁,但是其仍然受到社会的排斥。
      2.中国同性恋的发展。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也存在非常多的同性恋现象。历史上虽然没有将同性恋置于尊崇的地位,但是史书上有很多有关记载。其最早的記载,是《杂说》中所谓“娈童始于黄帝”[7]。《诗经》、《论语》、《非相》等许多书中均有同性恋的记载。许多文人墨客相互公开同性恋身份,并不避讳。在清朝,当时的京都盛行男风,几乎和清王朝的统治同兴衰。清朝的法律并不禁止同性恋现象,但是对强行发生同性性行为的人会判处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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