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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民商法价值取向异同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研究

    时间:2021-03-19 00:00: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民法和商法的区别既在于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还包括立法过程中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在立法时考量最高价值取向上,民法偏重于公平优先原则,而商法侧重于效益优先原则。对民法、商法不同价值取向以及价值取向异同可能带给民商立法模式的影响的正确认识,无论是对法理研究、法律制定还是司法实践,都具有深远影响和重要意义。本文同时结合西方两大法系对民商立法的规定,阐明对其借鉴、吸收仍是我国民商立法建设和完善的重要途径之一。
      关键词:民法 商法 价值取向 异同 公平
      价值取向即主体在面对、处理各种冲突和关系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态度和行为。立法价值取向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通常在制定相应法律时,国家期望以立法的方式达到其所期待的目标或者追求的社会效果,即立法制定前,国家存在对立法的期望;另一方面,当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其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发生矛盾时,应以其中某一个为最高价值取向作为最终目标选择,即选择最高价值取向以满足最终目标需要—法律目标是价值取向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民商法价值取向分析
      (一)民法与商法的内在联系与差异性
      民法与商法可谓同源异体,同属私法体系,二者内在法律精神上有共通性,但在具体内容、调整对象及价值追求上有差异性。
      从二者的内在联系看,民法和商法同属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范畴,它们密切配合,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私法体系,同等力度保护所有市场主体,对社会个体的自由、自治权利提供保障,在追求基本价值上有重合;商事主体的商行为可以适用民法主体制度规范的一般规定,因商法没有关于物权债权的规定,故民法上关于物权和债权的相应规定也可以在商法中共通适用;民法不断吸收商法的规范和制度,商法大量采用民法的部分规范和原则,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趋势显现,二者相互影响,共同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从二者的差异性来看,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以公平为前提,采用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具有营利性质,推崇快速简易,注重效率,立法上采取效率优先原则;二者调整对象也不一样,民法调整对象广泛,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而商法调整对象相对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商事活动中的财产关系,即商事关系;调整方法也不一样,民法尊重当事人意愿,采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方法,因市场经济的复杂和特殊,商法偏重采取强制主义、严格主义方法;主体范围也不同,民法主体范围广,公民、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都可以调整,商法有一定限制,只适用于参与商事活动的商主体;责任制度方面也有差异,民法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商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承担上除侵权和违约责任外,还可能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二)民法立法价值取向分析
      民法公平优先的含义、意义和表现。法律的最高价值是正义,任何法律都是各种利益与矛盾平衡和协调的结果。公平本为道德规范,作为一种社会理念而隐含于社会公众内心的观念和意识当中,以公认的价值观和经济利益上的公正、平等、合理、等价为标准进行确认,强调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负担的合理分配或分担,且结果能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理解和接受。可以说,公平原则是民法的立法宗旨、是执法的准绳、是行为人守法指南,是民法活的灵魂。公平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可以外化为地位平等、公正合理、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等,不得利用资金、技术等优势强制或胁迫另一方,明码标价,不准强买强卖。公平原则与不同主体的判断标准和主观感受有关,即主观公平受个体感官差异和具体评判标准影响,但无论怎样也不能因此而否认客观结果的可观察性,即客观公平。民法强调社会公平,但更加注重个体公平和相互之间的公平,甚至不惜牺牲市场交易秩序为代价以追求个案公平,其所倡导的公平理念是形式上的公平和机会上的平等。
      民法公平优先原则的产生基础和原因分析。公平作为民法的最高价值取向,其产生自有复杂的经济社会原因和思想观念基础,具体表现在:商品经济和民法关系密切,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所有权制度与合同制度,而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故商品经济奠定了经济基础;民法属于典型的私法,私法注重对私人权利的保护,且充分尊重个人意志,关注个体利益,强调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遵守契约,缔结合同自由,故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成为公平优先的理论基础;民法是人们的基本权利保障法,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大众,适用主体相当广泛,故主体的广泛性是公平优先的主体基础;民事活动具有社会趋同性,基于民法的高度概括性和极强的伦理性,公平原则也成为最具伦理性的法律价值判断之一,故伦理性成为公平优先的规范基础。
      (三)商法立法价值取向分析
      商法效益优先的含义、意义及表现。市场经济追求利益最大化,这就需要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与充分利用以便发挥出最大效益,用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果。效益是商法的根本特性,是商法最优位、最核心的价值,而商法的价值与作用和市场经济密切相关,商法就是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故在商事立法过程中,将效益优先原则作为商法的天生价值追求和最高价值取向。
      考量成本收益、趋利避害、规避风险、合作与利己,这些都是人的天性和本能,更是商人经商的最大动力来源。在阶级社会,利益是联系各主体的纽带,对个人利益进行保护和尊重是必须的;社会也是利益互动的社会,比较投入与产出,注重成本与效益,优化机会与手段,也是有必要的。效益的本质就是营利性,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实现即逐利行为。商法的价值包含公平、自由、秩序和效益等,效益是商法的核心及首要价值,居于商法价值的首要地位,是商法天生的价值追求,效益优先是商事立法的最高价值取向。
      商法效益优先原则的产生基础与原因分析。市场经济是对市场行为进行调节、对社会资源全社会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模式,商法的產生和作用与市场经济关系密切,故市场经济是商法效益优先的经济原因;商法始终对市场经济进行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内容、规则、运作方式构成商法规则,也决定商法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技术性,即商法规范包含大量的技术性规范,故技术性规范成为效益优先的法律规范原因;商法是调整商人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故特定商人是效益优先的适用对象基础;人在面临多重选择时具有排列倾向和择优能力,通过多中选优达到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结果,故趋利避害、效益优先是人的本性和基本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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