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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变迁考

    时间:2021-03-18 12:05: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系的理论,最早是由日本学者穗积陈重(1855-1926)提出来的。1881年,穗积陈重从英国、德国留学回到日本,担任了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的教授,在创设“法理学”(Jurisprudence)课程的同时,提出了“五大法律家族”的学说,将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划分为五大法族(legal family),其中的罗马法族,就是大陆法系。经过130多年的发展演变,与中华法系、印度法系等相继消亡相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却日益发展、愈加兴旺。本文从大陆法系的内涵、发展和历史渊源,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大陆法系的新变化等方面,详细论述了大陆法系的变迁,并对其中发生作用的若干规律作了探索。
      关键词:大陆法系;变迁;比较法
      中图分类号:DF045
      文献标识码:A
      一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Continental Family),有时也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Romano Germanic Family),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或其他国家敬仰近代法国的立法水平并自愿模仿,而逐步形成的。
      大陆法系的起步,与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拿破仑(Napoleon,1769-1821)的系列资产阶级立法活动是密切相联系的。大革命中推出的一系列法制原则,为法国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拿破仑通过自己铁的手腕,从1799年开始,至1810年结束,陆续完成了法国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和诉讼法(六法全书)的制定工作,创造了大陆法系成文法典的传统;拿破仑的向外侵略扩张,夺取了比法国自身(55万多平方公里)大得多的殖民地(1200多万平方公里),为法国法的对外传播开辟了道路,也为大陆法系的最后形成奠定了基础。
      就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而言,有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地方习惯法、封建王室法、中世纪商法和城市法等,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罗马法。具体而言,大陆法系中的编纂成文法典的传统,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的三编制(盖尤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法国民法典》所继承)和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的五编制(优士丁尼所编《学说汇纂》,为《德国民法典》所继承)的法典体系,对法的概念术语(如法、法律、法学、民法等)的精确界定,对法律原则和原理的详细阐述,对法典条文的系统解释(注释),法律教育中注重老师的课堂系统讲授、要求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和把握、强调培养学生的演绎推理(思维)能力,以及法人、法律行为、契约、侵权行为、代理、时效、他物权、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等的法律制度,都是由罗马法提供历史原型的。
      日耳曼法是欧洲中世纪早期各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Germani或Germans)的法律,起源于日耳曼人口耳相传的部落习惯。日耳曼法以其内含的封建因素,适应逐渐封建化的社会制度和日耳曼国家权力而登上历史舞台。无论在封建法发展的哪一阶段,日耳曼法始终是其主要的因素。另一方面,日耳曼法以其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尤其是它的法人制度以及其团体人格理论,财产保障中的占有制度、所有权制度,财产转让中的对善意受让人的保护制度,货物买卖中的代理人制度,财产的信托制度,以及它的政治民主,它对其他法律的尊重和宽容,都进一步丰富了人类的法律宝库。由于这一特点,日耳曼法构成了近代大陆法系的第二个历史基础。
      “教会法”(ius canonici或canon law)是指以天主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近代资产阶级的各个部门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大陆法系六法全书式的体系的形成和定型做出了贡献。比如,教会法在它所确立的权力层次结构上的理念,对近代宪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又如,在西方国家婚姻家庭制度方面,也长期受到教会法的浸染。在当代西方国家,某些国家离婚法仍保留着教会法的规范。再如,教会法注重保护寡妇利益,要求结婚时丈夫必须保证抚养其妻,这也直接导致了西方国家“抚养寡妇财产”制度的建立。此外,在财产法方面,教会法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发展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与制度。近世法律中关于占有权的保护和长期占有、取得等方面制度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教会法学家。最后,在大陆法系的刑法和诉讼法方面,教会法也发生着重要影响。所有这一切,都使教会法成为了大陆法系的第三大历史渊源。
      王室法(Royal Law),是指公元5世纪以后由各日耳曼封建王国的王室所颁布,在王国境内普遍适用的世俗法。作为大陆法系的第四种法律渊源,王室法对大陆法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方面,与地方习惯法相比,王室法更具有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其效力要高于地方习惯法,在王国政权有效期间,凡是与王室法相冲突的习惯法,都将归于无效。另一方面,与商法和城市法相比,王室法的调整范围更广,内容更加丰富。比如,婚姻家庭的保障规则,叛国、杀人、强奸、绑架、盗窃等犯罪的界定以及其处罚,对法律和法令进行解释的传统,社会公共秩序的法律保障,关于城市管理等的规定,有关商品交易、买卖、物价、铸币、税收、雇佣等的政府规制措施,各种“和平法令”,以及关于不得浪费和奢侈、不得侵犯或骚扰他人住宅等的禁止性规范,等等,在后来法国和德国的近代立法中,都被不同程度地继受了下来。
      在中世纪欧洲,封建地方习惯法调整的领域是非常广泛的。比如,人的社会等级和身份关系,领主的各项特权,骑士制度,领主的婚姻同意权,悔婚费,采邑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分封的规则,分臣(或附庸)与封主(领主)的关系,封地的所有、占有和使用,封地的转让规则,封地的租佃,寡妇和鳏夫的财产制,长子继承制,封建领主法庭的审判程序,领主司法权的保护及其运用,证据(证言)的取得及其效力等级等等。可以这么说,在当时,除罗马法、日耳曼王国各大法典以及教会法等调整的领域之外,其他事务都是由封建地方习惯法来规范的。而这些习惯法,后来经过法学家个人和政府汇编整理后,成为了法国大革命时期立法、拿破仑系列法典以及大陆法系的重要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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