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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清算中的债权人保护地位

    时间:2021-03-18 08:03: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商法中的债权人保护是一个与民法密切相关的问题,但两者存在着巨大的差别。民法作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般法,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本身已经有了十分详尽的规定与安排,但是在作为商法中的公司法依然存在着特殊的对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厘清两者对于债权人保护的关系,并以公司中的清算程序为例进行分析和比较,可以得出债权人保护在公司法上的准确定位,也能更好地理解商法作为独立一门法律科学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公司清算 债权人保护 有限责任
      作者简介:陈思维,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8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就已经规定了:“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这说明在公司法的立法目的除了对公司制度的建立以外,对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公司法的要旨之一。公司法所调整的应当是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此为公司法的目的和根本,所以公司法三者的地位在公司法商应当是一样的,处于同等保护的状态,没有谁优谁劣。但是十分奇怪的是,如果我们仔细翻阅公司法全文并进行关键词的搜索,在总共219个条文当中只有12条直接有“债权人”的字眼,而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核心条文则更少。自公司法第20条往后,在跨越了近150个条文之后直到第174条才再次开始有关于债权人的规定。在公司法的主体条文和规定中完全没有任何关于债权人的信息。这说明了公司法的主体条文中,占据了公司法绝大部分的约两百个条文之中都没有关于债权人的规定。债权人的字眼如此之少,以至于我们很难认定公司法是一部专门保护债权人的法律,事实上,对债权人的保护自有民事法律对其进行规定。公司法的主要目的在我看来就是为了回应公司制度、公司治理的要求而成立的法律。只有当债权人是因为公司法上的制度所受到了损害,不能以其他法律制度予以救济的时候,公司法上才有对债权人的规定。
      由此可见,在整部公司法中关于债权人的保护实际上并不处于一个十分突出的地位,而在公司清算方面的相关规定中,则有5个条文 直接与债权人的保护相关。这在公司法中为数不多的债权人保护的条文中虽已占有很大比例,但仍然不免令人感到疑惑:为何公司法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置于如此高的地位但条文中却予以如此少的回应呢?到底债权人保护在公司法中处于一个怎么样的地位?对此,本文从民商法之间的对于债权人保护的路径差别开始考虑,在对公司法法条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对公司清算中的债权人保护问题进行阐述。
      一、区别于民法的债权人保护
      债权人是享有债权的人,其权利是通过请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才得以实现的。只要有债权的存在,对于债权的保护就一定会在法律当中体现出来,而民法体系中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法》等,都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所以,在开始进行研究时,可能需要回答的第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在公司法中对债权人进行保护?虽然《公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也就是说,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但是,我们应该如何去理解这一条规定呢?是否仅仅因为这条规定,公司法就应该为债权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呢?如果是,那么在保护债权人的这一点上,民法和商法的区别在哪里?法律部门彼此之间做出划分的依据在哪里?如果不是的话,那么为什么法条还要把债权人的保护写进去呢?所以说在这里的探讨主要在于要找出公司法中对于债权人保护的地位。全文都是依据这点来展开,并引申出之后的一些问题。
      首先,为什么要保护债权人呢?公司法在第一条里就讲到了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准确地理解债权人在公司法上的地位,对这一条主旨性条文的理解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债权人本身享有的债权是通过民法来进行调整并予以保护的,因此债权人本身就可以依据民法上的部门法所规定的权利去救济自己,例如合同法中的撤销权、代位权,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等等。民法能够给予债权人的保护,如果在商法的领域里需要另外提供的话,是否最起码表明了一点——民法在商法领域中对债权人的保护是无力的,或者说是不起作用的,因而需要有额外的保护机制。而之所以民法会在商法中体现出这样的一种状态,可能是因为公司制度本身就是法律上的一种特殊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独立于民法之外的。在公司这种特殊的人格下,公司的这种特殊经营环境下,公司的制度有可能会对债权人产生一种特殊的侵犯。而这种特别的侵犯在我们现行的民法当中找不到任何的依据,或者说是合理的依据,甚至说是不能通过解释现行民法的规定来对债权人在商法领域中受到的侵害予以救济。
      所以说,我们在研究公司法上的债权人保护问题时,还需要考虑一个很重要的逻辑前提,那就是:在现行的民法规定当中,通过合理的解释,可以保护好债权人利益的时候,公司法根本就无所作为,公司法上的很多规定是基于民法的理念和原则解释出来的。即使公司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依然可以通过推导救济的构成要件而获得民法上的保护,根本就不需要公司法在其中考虑任何的事项。必须认识到的是,公司法上的对债权人的保护是区别于民法的,其法理基础必须与民法上的侵权、合同等基础有所区别。否则的话公司法根本没有必要去规定,民法就可以直接处理的事情,公司法的条文至多起到一个提示的作用而已,并没有多大的意义。
      因此,对于公司法上的每一项涉及到债权人的问题,我们都要一一从民法的角度甚至从其他部门法律的角度去进行思考,只有在我们处处碰壁,百思不得其解的情况下,发现确实没有其他法律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了,才要考虑从公司法的层面上去对其进行特别的规定并予以解决。如果是民法能够解决债权人的问题,根本不需要在公司法的层面上去谈。这个才是我们在《公司法》第一条里面说到的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正确理解。而不是说在公司法上只要涉及到债权人利益,我们都要毫不犹豫地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债权人保护在公司法中不是一种常规的存在,只有当有公司法上的原因导致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只有通过公司法的特别规定才能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时,才有了公司法上的相关制度对此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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