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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管理公司破产债务的范围及种类辨析

    时间:2021-03-18 00:05: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受全球化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外的许多公司面临破产,这必然导致一系列债务问题的产生。船舶管理公司本身由于资产构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破产财产的特殊性和破产债务构成上的特殊性。
      关键词:船舶管理公司;破产;破产债务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5-0178-02
      
      一、船舶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及特点
      船舶管理业是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有关船舶管理服务的企业。依据我国《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及《国际海运条例》,船舶管理公司可以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者的委托,依法经营:船舶机务管理;船舶海务管理;船舶检修、保养;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等其他服务。
      由船舶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可以看出,船舶管理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船舶管理公司自己一般不拥有船舶,其所管理的船舶为他人所有;第二,船舶管理公司主要从事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等业务活动;第三,船舶管理公司与委托其管理船舶、管理船员的一方之间的关系为委托关系[1]。
      二、船舶管理公司破产债务范围
      (一)一般破产债务范围
      由于破产债权的具体范围和破产债权的确认对债权人的影响巨大,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破产法都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遗憾的是,在我国破产法中目前并没有比较详尽的规范。而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也不是十分明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列举了常见的破产债权的种类和确认方法。其第55条列举了破产债权的范围:(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保证责任;(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承担的赔偿责任;(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并规定,以上第(5)项之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责。
      (二)船舶管理企业特有债务范围
      船舶管理公司既有一般企业破产的共性,也具有该行业的特点。上文提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当然的也适用于船舶管理公司的破产,但是在涉及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污染等侵权债务的时候,按照传统的民事法律理论处理就很难给出一个比较公平的结果。
      从理论上讲,“船舶管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根据大陆法系规则,如果代理人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则构成直接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即使超出委托范围,只要得到本人的追认,法律后果同样由本人承担。”[2]所以,按照这种理论,在出现了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污染等侵权债权的时候,船舶管理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这部分债务应当在船舶管理公司的破产债务中剔除出去。
      “但是由于船舶管理人的业务范围比较广,船舶管理协议实际上就混合了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内容,甚至还有学者认为包含有定做合同的成分。”[3]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借鉴理论研究成果”在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涉及船舶碰撞和船舶污染等原因引起的侵权债务时,因为船舶管理公司是承运人或者是实际承运人,船舶管理公司的破产债务还应当加上因船舶碰撞和船舶污染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船舶管理公司破产债务的分类辨析
      船舶管理公司的破产债务分类由于涉及到海商法的有关内容而显得更加复杂。在此,笔者仅分析对船舶管理公司破产有实质影响的几种分类。
      (一)优先债务、担保债务与普通债务
      从一般法理上来讲,所有的债权都应当平等受偿,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无力清偿所有的债务,那么各个债务则应当按照比例都得到相应的清偿。但是在各国的立法中,都摒弃了这种绝对平等的债务清偿方案,而是按照债务的不同性质在普通债务中剥离出一部分债务优先受偿,这部分债权称为优先无担保破产债权。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的优先债权主要是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劳动者补偿金、职工集资款、税收等。船舶管理公司由于本身业务主要是在海上作业,除了以上所列举的优先债务外,还涉及到大量的海上债务。这样,船舶管理公司破产具有担保权的债务较其他企业来比则显得比例较大。这主要是因为船舶管理公司的债务不仅仅受到《企业破产法》的规制,而且还要受到《海商法》的规制,这就导致船舶管理公司破产时有了更多的种类、更加复杂的破产债务。
      在我国《海商法》上,法定担保物权种类比《物权法》上的法定担保物权种类要多,主要因为是《海商法》上除了有留置权(船舶留置权)这样的法定担保物权外,还有船舶优先权这类特别法上法定担保物权的存在[4]。这两项法定担保物权的存在使得船舶管理公司破产时的担保债务比例大大提高。
      “《海商法》上的船舶留置权发生的基础合同关系仅限于造船合同和修船合同,只要在修船合同中船舶管理公司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就会发生船舶留置权,无需双方约定。船舶优先权则是直接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而发生,是以法定事实为基础的权利,也无须经当事人约定,甚至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具有基础合同关系,只要法律所规定的可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一经产生,船舶优先权就随之发生。”
      (二)海事债务与岸上债务
      海事债务是指与船舶有关的或因船舶产生的债务。按照是否有担保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有担保的海事债务和无担保的海事债务。有担保的海事债务分为三种――因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而产生的三类债务。我国台湾地区的海商法和海事实务都认为,“船舶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系属别除权,而海事优先权之债权虽非别除权,但既然其效力强于船舶抵押权,所以得不参加破产程序而优先船舶抵押权人行使权利。”[5]大多数海事债务均设有担保,无担保的海事债务大部分是临时产生的。比较常见的如尚未构成海难救助的落海物品打捞所产生债务;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的损失而采取措施产生的债务,这部分债务因为是临时发生,所以当事人不可能来得及在上面设置担保,法律也没有赋予其优先权利,所以在受偿时候会处于不利位置。
      船舶管理公司不仅仅在海上开展业务,同时在岸上也承担船员管理、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等业务,因此需要在岸上拥有相关的设施和设备。船舶管理公司在岸上进行活动势必产生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船舶管理公司所经营管理的船舶所有权并不属于自己,所以岸上的相关财产也就成了它的主要财产。同样的,这些财产同样可以设定债权的担保。所以,岸上债务同样可以分为优先债务和普通债务。优先债务主要包括法定优先债务和因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的存在而产生的债务。法定优先债务如劳动债务,再如在公司破产时如果还拖欠了国家税款,此时国家税款也将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优先分配。普通债务则包括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其中在普通债务的岸上债务中,合同之债主要是因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借贷合同等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而非合同之债则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三)船员债务与岸上职员债务
      船员与船舶管理公司的劳动法律关系既受《海商法》的调整,也受《劳动法》的调整;而岸上工作人员与船舶管理公司的法律关系则只受《劳动法》的调整。在船舶管理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船员和岸上职员都作为劳动债权的债权人而享有破产债权,由于这两类职工的工作环境不同,受到法律的调整和保护也不尽相同。 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属于担保权的一种,而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一般的船舶公司里,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就要优先于岸上职员的劳动债权而优先就船舶拍卖的价款受偿了。但是由于船舶管理公司不具有所管理船舶的所有权,所以船员的优先劳动债权实现起来就比较困难。而岸上职员的劳动债权由于企业破产后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偿付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且这些债务通常被列为无担保债务的第一位,所以债务清偿较容易。
      
      参考文献:
      [1] 张丽敏.专业船舶管理公司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J].珠江水运,2006,(7).
      [2] 曾露玲.船舶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和保险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海事大学,2005.
      [3] 杨立新.无偿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M].//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 张丽英.海商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5] 梁宇贤.海商法精义[M].台北: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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