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海上拖航法律实务简述

    时间:2021-03-18 00:02: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拖航被誉为“了解海商法中各种运输合同的一把钥匙”。海上拖航,又称海上拖带,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并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一种法律行为,本文就海上拖航法律实务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 拖航 海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海上拖航合同,就法律性质而言,是一种由承托方提供拖力以实现将被拖物从一地移至另一地的一种劳务合同。
      1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1.1合同的订立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56条的规定,海上拖航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1.2合同的解除
      1.2.1起拖前解除
      在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不存在当事方的过失问题,因而互相之间不负赔偿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另外约定,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该将其退还给被拖方。
      1.2.2起拖后解除
      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也同样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互相不负赔偿责任。即使在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在途中因为前述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地点,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其代理人,并且视为已经履行了合同(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2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1承拖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承拖方的权利
      作为承拖方,有两项基本的权利:一项权利是拖航费请求权,即按合同约定收取拖航费;另一项权利是对被拖物的留置权,即当被拖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有权留置处在其占有下的被拖物。
      2.1.2承拖方的基本义务
      (1)按合同约定提供拖船并使之适航、适拖。所谓按合同约定提供拖船,其含义是:如果合同中未就替代拖船作出约定,则承拖方只能向被拖方提供合同中所约定的拖船,未经被拖方同意,不得以其他拖船替代。承拖方所提供的拖船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要使拖船适于航行。即具备抵御风险的能力以及拖航所必备的文件,配备船员、供应品等。其次,要使船舶适于拖带被拖物。承拖方必须为拖船装备拖航作业所需要的索具和相关设备,并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使拖船做好适拖准备。
      (2)负责拖航作业的指挥。拖航作业的指挥一般由承拖方行使。承拖方应负责拖船与被拖物之间的接拖和解脱,保证拖航安全。
      (3)尽速遣航。所谓尽速遣航是指承拖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航线或习惯上的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被拖物尽快地、安全地从起拖地拖至目的地,在此期间,不应产生不合理的延误或不合理绕航。
      2.2被拖方的基本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承拖方提交被拖物并使之适拖。被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被拖物提交给承拖方,并在起施前和起拖当时,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验船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
      (2)服从拖船船长的指挥。如果合同约定拖航作业由承拖方指挥,则被拖物上的人员应接受拖船船长的指挥,并给拖船以必要的配合。
      (3)接受被拖物。在拖航作业完成后或发生合同所约定的情况因而须在途中某一安全地点交付被拖物时,被拖方应及时接受被拖物,否则,应按合同规定的费率支付滞期费,并赔偿因此而给承拖方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如果被拖方是因恶劣天气或其他可免责的原因所致,被拖方也可免付滞期费用并免予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4)支付拖航费及其他费用。被拖方应按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费率,向承拖方支付拖航费及其他费用。其它费用例如被拖物的港务费、引航费、为避免在拖带过程中碰撞第三方而进行投保所支付的第三方责任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3海上拖航中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3.1海上拖航的责任原则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62条的规定,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过失责任原则。在这种责任原则下,采取下列赔偿方法:
      (1)损失由拖航中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致,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损失由双方过失所造成,双方按各自过失程度比例负赔偿责任;(3)由于承拖方和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应负连带责任。如果合同其他约定,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3.2关于承拖方免责问题的任意性规范
      在国际上所通行的拖航合同中,对于承拖方能否享受过失免责的问题,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合同格式规定,承拖方在海上拖航过程中可享受与承运人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同样的免责权利。也有的合同格式(如日本航运交易所的承包式拖航合同和中国拖轮公司日租式拖航合同)甚至规定,对被拖物和第三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即使是由于拖船所有人或拖船船员或拖船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引航员)的过失,或由于拖航设备的潜在缺陷所致,均由被拖方承担责任。
      考虑到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海商法也把承拖方的免责权利作为任意性规范加以规定。我国《海商法》第162条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管理拖轮中的过夫;(2)拖轮在海上救助人命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时的过失。《海商法》中的上述条款属于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变更。换言之,上述两项免责规定仅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推荐访问:简述 海上 实务 法律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