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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保险基金的研究

    时间:2021-03-09 04:02: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本文第一部分简略叙述了混业经营和金融保险基金的有关理论,之后解析了混业经营大势下金融保险基金的发展态势,就是说:“金融法”下的立法态势,推动金融保险基金向综合立法形式过渡,并且还谈论了有关合理确保投资人权利和利益,推动市场有序竞争的措施;最后一部分从多元化的视角切入,论述推动混业经营大势下金融保险基金平稳、安全运转的立法手段。
      Abstract: The first part of this article briefly describes the related theories of the mixed operation and financial insurance fund. And the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situation of financial insurance fund under the mixed operation, it means that the legislative situation under "finance law" promotes the financial insurance funds transform to the comprehensive legislation form. And this paper also discusses that the measures of reasonable ensur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investor and promoting the orderly market competi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iversification, the last part expounds the legislative means of the smooth and safe operation of financial insurance fund under the trend of mixed operation.
      关键词: 混业经营;金融保险;基金;研究
      Key words: mixed operation;finance and insurance;fund;study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7-0038-03
      0 引言
      伴随金融创新的涌现,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交互以及相互影响越来越深入。在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如今,中国的金融领域向外界以及全球都开始开放,针对全能型外资金融部门的白热化竞争,中国以往的金融领域法则“分业经营,分业监督”的旧理念正在遭受进一步的冲击。为了响应全世界金融系统的改革,与西方国家金融系统对接,我国的银行领域的混业经营已经如箭在弦上,不得不发。近段时间以来,我国的银行领域正试着探寻混业经营模式,并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例如:大多数的大中规模的银行开始与基金、保险、证券等行业交互。在尝到混业经营甜头时,还要尤其关注混业经营的风险隐患,从宏观与微观两个视角强化设计与风险管控,规避由于混业经营带去系统性金融风险。
      另外,由于金融行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相关立法的修改和调整速度不会太快,银行走向“全牌照”银行仍需等待一段时日。这会大大限制金融机构发展金融保险业务的步伐和进度,所以短期之内难见效益。
      本文将从立法修法、混业经营模式改革、金融监管、网络金融等方面,就金融机构如何发展金融保险基金业务的有效策略进行详细解析,以期找出金融保险基金未来发展方向,促进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稳健发展。
      1 混业经营与金融保险概述
      1.1 定义
      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有关金融部门等通过特定科学的组织模式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所进行的多种类、多手段、多业务的交叉运营服务的经营模式。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是目前全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亦是我国在金融行业完成革命并蜕变的首选模式。混业经营的基本架构详见图1。
      金融保险在证券行业中金融保险指数的别称,特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行业类别为视角,划分的13种门类指数的其中一类。保险基金是指经营金融风险等有关业务的保险机构。
      1.2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保险业务立法管理现状
      国务院日前批复同意《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筹建、监管等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和监督指导,抓紧组织落实。
      《方案》指出,为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在国家投资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设立有限合伙制的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总规模预计3000亿元,分期募集,首期1000亿元。
      《方案》提出,基金是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一是作为直接投资基金,满足国家经济战略、混合所有制改革等产生的市场需求。二是作为母基金,对接国内外各类投资基金,特别是有政府参与、投资领域类似的其他投资基金。
      《方案》指出,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设1名普通合伙人和若干有限合伙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设立、募集和管理。有限合伙人由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担任。基金设立、募集和管理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规则。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管理团队,建立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方案》明确了投资范围,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拉动力强、社会经济效益好的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中西部交通设施、新型城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和“走出去”重大项目等。基金和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协议和章程中明确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最低比例。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物流、健康养老、能源资源、信息科技、绿色环保、中小微企业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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