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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牙买加体系下汇率主权的新发展

    时间:2021-03-09 04:01: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汇率主权受汇率及主权规律的双重约束,不可偏废其一。国际货币体系下的相关国际法规则正是在这种双重约束下构建的,故各会员国在行使汇率主权时尤其要遵守这些规则。我国应当坚持在先行牙买加货币体系下解决人民币汇率问题,并根据该体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消除外国指控我国违反汇率义务的根源。
      关键词:国际法;汇率;主权;牙买加体系
      一、现代汇率主权的概念
      (一)现代汇率主权的概念
      1.关于汇率主权的概念的争议
      目前各种关于汇率主权有许多不同表述,如:货有学者认为汇率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确定和调整本国货币与他国货币比价或兑换比率的主权行为;①还有学者认为汇率主权是国家货币主权的应有之义,主权国家有权决定并且改变本国货币价值,不受其他国家干涉。②实际上,这些概念更多强调汇率主权的绝对性,但过分强调绝对性会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即容易忽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对汇率主权的限制。这些学者或多或少是力图排除目前人民币升值的外界压力,强调我国人民币汇率政策制定的自由性,但假若他国货币对人民币恶意贬值,并对我国经济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在此种汇率主权的概念下我国将何去何从?所以说,固守绝对的汇率主权概念而忽视现行的牙买加体系是不利于维护我国的长远利益的。
      2.汇率主权定义要符合汇率自身的特性
      根据安妮·O·克鲁格(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一代董事总经理)的观点,汇率是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相交换的价格(在允许有交易的情况下)。既然是一种“价格”,则必定是在买卖双方都愿意的情况下共同商定的,即使没有这种商定,遵循的也是应当是由市场决定的价格,而单方规定的“价格”将很难实现。例如,从1982年8月起,墨西哥政府即采取了一系列的包括多种汇率在内的措施,力图减少进口和调整外汇的使用。墨西哥政府规定,用于偿还非居民债务(政府借贷)本息、有效的私人贷款和重要进口的支付之兑换率为50比索兑1美元。其他类型的支付兑换率为70比索兑1美元。实际上,即使是按70比索的汇率也无法取得美元,因为外汇的来源全部集中在国外,并且没有人愿意以美元兑换比索。黑市的价格相当于官价(70比索换1美元)的2倍,结果墨西哥居民事实上根本无法取得任何美元。③所以说,汇率主权的行使要尊重汇率本身所遵循的基本规律。
      3.汇率主权应当遵守一般主权的行使限制
      从理论上分析,根据《奥本海国际法》的观点,主权是最高权威,这在国际上并非意味着高于所有其他国家的法律权威,而是在法律上并不从属于任何其他世俗权威的法律权威。主权是受限制的,对主权加以限制的说法似乎含有逻辑上的矛盾,但事实上,这种说法是恰当和必要的,而且实际上主权总是受到限制的。④
      结合具体的汇率主权行使实践来说,一国对本国货币单位汇率的改变是必然会对他国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鉴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组织”)已经有188个会员国,脱离现行的国际货币秩序对于任何一个谋求发展的国家来说实际上已经所以说,尽管各国在国际货币体系下还没有达到主权让渡的程度,也就是仍然保有完整的汇率主权,但是,事实已经证明了过于强调这种绝对的完整忽视各国为维护国际货币体系而设定的国际法义务,反而不利于汇率主权的原本目的的实现。
      4.汇率主权的准确概念
      实际上,因为主权行使受国际法限制,而国际货币秩序中的国际法规则本身在制定时就是遵循了汇率的基本规律,所以无论是上文指出的汇率本身的规律还是主权的行使限制都为汇率主权指向一个共同约束——国际货币秩序中的国际法规则。更精确的概念应当表述为:汇率主权即国家选择汇率制度,以及在该汇率制度之下采取相应汇率政策,并遵守国际义务和货币纪律。结合当下牙买加体系来说,现代意义上的汇率主权是一种服从于牙买加体系安排下的主权,各国有关汇率的安排应力求在维护国内的金融稳定、经济健康发展与遵守国际法义务上达成平衡。
      二、牙买加体系下汇率主权的新进展
      (一)牙买加体系对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发展
      1.牙买加体系的确立
      为了避免布雷顿森林体系后期带来的国际货币秩序的混乱,各国在1976年第三次修改《IMF协定》,正式确立了现行的牙买加体系。这次修改在汇率制度也进一步大胆改革,抛弃了过去一贯采用的固定汇率制做法,使黄金彻底退出流通领域,不再使任何国家的货币与黄金挂钩,使各国可以自由的决定本国所采用的汇率制度,从而,一个既有秩序而又自由的汇率主权正式产生。牙买加体系一定程度上是对布雷顿森林体系后期混乱中形成的国际货币秩序现实状况的承认,即浮动汇率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但有的国家仍然实行固定汇率。为了协调这种冲突,牙买加体系赋予了各国选择汇率制度的自由,同时加以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义务,确保这种汇率制度的自由是一种有序的自由,这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
      2.牙买加体系为汇率主权的行使提供了更大的自由
      牙买加体系下对各国汇率主权的规制就主要体现在《IMF协定》的第4条关于外汇安排的义务中了。第4条规定了基金组织致力于建立一个稳定的汇率制度,而建立这个制度的基本条件是稳定的金融和经济情势,贾克斯·波莱克(基金组织原经济顾问)曾提到:“稳定的经济为金融和货币的稳定提供基础,继而带来该款(第4条第1款)的最终目标——外汇汇率的稳定”。⑤稳定的经济是稳定的金融和货币的基础。以往的各个货币秩序无不过分依赖于各国的承诺而忽视一国国内的经济情势变化,哪怕是世界金融强国为维持承诺最后也举步维艰,最终只能导致当时的国际货币秩序的崩溃。正是由于认识到了这个根本原理,本款第(i)、(ii)项都对有秩序的经济增长、以有秩序的基本的经济和金融条件和良好的货币制度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大都不可直接实施,具有软法性特征,但在之后的制度设计中都是围绕这些原则而展开的。
      3、牙买加体系对汇率主权的更为灵活的程序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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