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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时间:2021-03-08 20:09: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是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高度普及的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它不同于传统的金融业务需要以实体服务为前提,它是完全存在于虚拟世界,运用网络化、虚拟化的方式运行,它以高效便捷的特点成为金融消费者的热门选择。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提供全新金融方式和良好用户体验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的高风险性也凸显了出来。首先,就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不清,致使監管出现灰色地带;其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常遭受侵害,隐私权、平等交易权、安全权和求偿权无法充分得到保护。究其根本还是法律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安全无保障、维权难度大四个方面原因。所以,要想真正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必须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找出解决途径,主要是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拓宽维权渠道。因此,以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为逻辑起点,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及其原因,最后提出适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2; D92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7)12-0113-07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截止到2017年上半年,中国网站数量为506万个;中国网民规模达7.51亿,网民人数占全球网民总数的20%;54.3%的互联网普及率,超过全球平均水平4.6个百分点。”[1]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包括一直以精英群体为主要客户的金融行业,也开始转型向普罗大众抛出了橄榄枝。互联网金融因其灵活度高,操作便捷,门槛低等特点,迅速吸引了大众的目光。“2017年上半年,互联网理财用户规模达到1.26亿,半年增长率为27.5%”[1]。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有很多性质恶劣、影响巨大的案件也让人记忆犹新。截至2017年7月20日,已经有3 255家网贷平台出现问题,大部分都是由于失联造成的。据腾讯公开的实验数据表明,差不多每天都有近5万次的金融欺诈行为发生。在中国的7.51亿网民中,有30%的网民受到过信息泄露和木马攻击的影响,也就是说我国有2亿多网民面临着互联网安全风险。
      以上数据都说明,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发展不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也同样面临着巨大的网络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了出来。
      一、逻辑起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界定
      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金融领域拓展的创新模式[2],兼具了互联网的虚拟性特征和金融产品的高风险性。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具有更多的优势,如选择多、成本低、操作便捷等,但也同样表现出比传统金融更多的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发展,促进了许多具有竞争力的金融样态出现,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余额宝、P2P网贷和众筹等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首要任务是保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也成了我们关注的焦点[3]。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给予有效保护,首先要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鉴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行为是金融消费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拓展和延伸,那么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有明晰的界定,是研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含义的前提基础。
      目前,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在金融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只在一些部门法规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一词,而没有对其进行清楚的解释说明。学界和业界都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同时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也存在较大争议。
      (一)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的关系
      在这里明确二者的关系问题,就是为了确定金融消费者是否能够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给予保护。对于二者的关系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方认为,从逻辑概念划分角度分析,金融消费者理应属于消费者的一种,属于包含关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中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适用该法。如果将生活消费这一概念的外延扩大,将金融消费也算作是生活消费的一种,出于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角度来说,就可以将金融消费者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但是另一方则认为,金融消费不同于普通的生活消费,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金融消费者进行的金融消费并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而进行的投资,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给予保护。笔者较赞同第一种观点,随着我国迅猛的经济发展形势,人们对生活的各项需求也在不断提升,金融消费的获利特点也是对生活消费的一种满足,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提高生活水平,而且在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和金融经营者的实力相差悬殊,金融消费者必然处于弱势地位,因而金融消费者依然属于消费者范畴,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二)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关系
      对于投资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在这里也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投资者的金融消费是为了资金的保值和获得利润,所以投资者不算消费者。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之外的金融消费也是提高生活消费水平的手段之一,最终也是为了满足个人、家庭的生活需要,所以投资者也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在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就是投资者按其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多少、风险识别能力大小和金融金额的数量可分为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笔者认为一般投资者由于其专业知识少、风险识别力低、资金额度小等现实情况,完全可能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经济损失,在金融交易中明显处于劣势,所以应该属于消费者范畴,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但是专业投资者,他们信息的获得渠道广,专业金融知识丰富,有能力识别和承担金融风险,同时也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继续金融交易,属于能够承担风险并且愿意承担风险的一类群体,所以他们应该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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