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的关系

    时间:2021-03-05 08:00: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恢复性司法既表现为一种司法模式(制度层面),同时更是一种全新的刑事司法理念,而刑事和解是在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的一种具体刑事司法模式。从这个角度而言。刑事和解与恢复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关键词 刑事和解 恢复性司法 社区服务
      一、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之联系
      笔者以为,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的联系有二:一是从理念的层面探讨,刑事和解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制度化,即刑事和解是在恢复性司法理念,尤其是在恢复正义理念指导下的一种司法模式;二是从制度的层面考察,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都是一种“私力合作”的司法模式。前者是后者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即刑事和解是恢复性司法的具体内容。
      二、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之区别
      笔者以为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的区别是明显的。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1、两者的缘起不一致
      从缘起来看,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的关系十分复杂。从理念的层面看。应该说恢复性司法产生在前,刑事和解出现在后;而从制度的层面看,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应该是同时产生的。从理念的层面,恢复性司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前殖民时期,乃至更远。在北美和新西兰的土著居民中,他们解决争端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恢复性司法的过程。在非洲的许多国家中,随着殖民地时代的结束,他们把传统处理纠纷的方式和现代司法形式结合起来。从制度的层面,一般认为,刑事和解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加拿大。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陈纳市的两个年轻人实施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侵犯了22名被害人的财产,在当地缓刑机关和宗教组织的共同努力下,这两名犯罪人与被害人逐个会见,从被害人的陈述中使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和痛苦。从而不但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而且半年后交清了全部赔偿金以补偿被害人的损失。由于此案的处理方法具有独特性,引起了各方关注并被效仿,此后迅速流行。这种被害人一犯罪人的和解程序就是刑事和解,同时也被视为恢复性司法的起源。
      2、两者表现的维度不一致
      刑事和解仅仅表现为制度的层面,即维度的单一性.而恢复性司法不仅表现为一种制度。而且表现为一种理念.即具有维度的多重性。在西方,对恢复性司法的理解有着广狭义之分,大多数恢复性司法倡导者持狭义的观点,即认为恢复性司法主要是一种用以促进处理犯罪、轻罪或者校园欺凌的新型方式,如20世纪70年代开始从北美和澳大利亚等地发展起来的恢复性司法实践;而另一些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倡导者,比如Dennis Sullivan和Larry Tifit则持广义的观点,他们认为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培育人的尊严、相互尊重和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交往模式;又如约翰·布雷斯韦特认为,恢复性司法不仅仅是革新刑事司法制度的一种方式。而且是革新整个司法制度、家庭生活、工作行为和政治实践的一种方式。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恢复性司法都是从两个层面,即制度的层面和理念的层面展开的。尤其对于广义意义上的恢复性司法而言,主要体现为一种理念。正因为恢复性司法主要体现为一种理念。西方国家才能在短短的几十年里,将其发展为许多种有益于防治犯罪的模式,而且这种模式远未定型并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恢复性司法在西方实行以来,已有上千个成功的案例,其对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和降低再犯率有着较为明显的效果。正如陈晓明教授所言,修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 笔者注)制度的确立和推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制度的建立需要以观念的更新为前提和先导。以一定的理念为基础。修复性司法作为一种现代刑事司法改革思潮,体现着公平、民主、效益等时代精神。推广修复性司法理念,必将对我国引人修复性刑事司法制度,更好地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起到重要的推动。
      3、两者体现的模式不一致
      从制度的层面看,恢复性司法的模式远比刑事和解的模式丰富,即刑事和解具有单一性。而恢复性司法具有多样性。就世界范围内众多国家的实践来看。刑事和解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为主导,以被害人与犯罪人为中心的单一模式,而恢复性司法的运作模式则表现多样。美国司法部下属的全国司法研究所司法计划办公室、全国矫正研究所犯罪被害人办公室和少年司法与少年犯罪预防办公室合作,在1997年编制了一份《恢复性司法事实小册子》,将恢复性司法的运作模式或者运作形式归纳为七种类型:社区恢复委员会、量刑小组、赔偿、社区服务、被害后果陈述、被害人犯罪调解和家庭小组会议。从主要国家的实践来看,恢复性司法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被害人一加害人会谈/调解、家庭成员/小组会议、圆桌会议和社区恢复委员会。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J].中国法学,2006,(5).
      [2]刘立霞,尹璐.未成年恢复性司法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3).
      [3]刘立霞,张晶.未成年恢复性司法中引入品格证据的原因[J].贵州社会科学,2009,(1).
      [4]刘立霞,邹楠.被害方谅解与死刑的限制适用[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
      [5]赵国华.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5).
      [6]刘立霞,郝小云.论未成年刑事案件中的运用[J].法学杂志,2011,(4).

    推荐访问:和解 司法 恢复性 关系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