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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罪推定原则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及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应对

    时间:2021-03-04 16:03: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和加强,对检察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检察机关应以此为契机,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提升各项检察工作水平。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检察机关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应假定(或推定)其为无罪的人”。①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仍未将无罪推定原则在文字表述上予以明文规定,但已经从实质上体现和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
      新刑诉法中很多具体条款都体现了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可和贯彻,主要表现在:
      (一)将“保护人权”的精神明确规定在总则
      无罪推定原则被国际社会公认为“保护人权的基本要素”,而新刑诉法第2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明确写入总则,并将这一原则的精神自始至终体现、渗透在全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各项权利等,这些内容均契合和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内核。
      (二)明确了控方的举证责任
      无罪推定其首要直接的作用在于明确举证责任,其本质上是一项分配证明责任的诉讼规则。②新刑诉法第49条确立了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即人民检察院要推翻被告人无罪的推定,应当有责任举证,如果不能举证,或者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对这一举证要求,过去在理论上基本获得了认可,但法律上却未予以规定,导致在实践中的执行不够彻底。这次修改首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三)细化了证明标准的条件
      新刑诉法第53条规定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强调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其处以刑罚必须有证据证明;二是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三是确实、充分的标准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与原法律条款“证据确实、充分”的抽象标准相比,明确和细化了证明标准的具体含义,体现出控方的证明责任中包含了其提供的证据应当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要求。③
      (四)进一步完善疑罪从无规则
      新刑诉法第171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将“可以”改为了“应当”。继续坚持在第195条第3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225条在原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内容,对发回重审的次数作出了限定,防止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
      (五)沉默权原则的限制性适用
      一是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如实回答的义务。新刑诉法第50条规定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但同时保留了第118条的内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二是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如修改第50条、增加第52条二款、新增第54条—58条的内容等,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明确、系统、全面的法律规定。三是完善了辩护制度。特别是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得到确认,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提前到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权有所扩大,凭“三证”不需要经办案机关批准就可以会见,而且不被监听,从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阅卷范围也扩大到所有案卷材料。
      二、检察机关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措施
      无罪推定原则对检察机关在执法理念、工作机制和能力素质等方面造成了重大影响,对此,检察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出积极应对:
      (一)提高思想认识,更新执法理念
      检察机关要以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为契机,深刻理解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不断端正执法思想,加强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将无罪推定从法律规定层面提高到法律意识层面上来,更新司法观念,真正从思想上完成由重惩罚向惩罚与保护并重、由重控诉向控诉与辩护并重、由重实体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转变,树立起人权意识、程序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升能力素质
      要围绕新刑诉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积极开展教育培训活动,通过网络授课、典型示范、业务研讨、知识竞赛、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深入探究相关法条法理,认真领会立法意图,正确把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在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战技能的基础上,尽快转变“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敢于运用无罪推定原则的相关规则处理案件,将“无罪推定”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三)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制度落实
      一是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探索新的工作方法。进一步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发现、证据移送、案件查办等工作机制,提高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的发现能力和查办水平;进一步健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与制约;进一步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与协调,通过联席会议、案件质量评析通报等形式,分析发现问题、研究解决方法。
      二是要加强执法综合管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执法管理、队伍管理、政务管理、保障管理等工作,继续完善科学的案件质量管理和评价体系,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严格执行诉讼时效,坚决防止案件在检察环节超期办案。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对于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加大监督力度,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注 释:
      ①柯葛壮.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②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44-245.
      ③童建明主编.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M].1版.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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