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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时间:2021-03-04 12:02: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第121条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作了直接规定。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其他部分的修改,也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密切相关。总体来看,新刑事诉讼法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产生了较深远影响。
      一、新刑事诉讼法赋予同步录音录像法定地位
      新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虽然该法条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此条规定为讯问过程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提供了法律依据,相比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具有更高的法律普适性和强制性,直接赋予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定地位,对规范侦查人员讯问手段、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以及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陷办案人员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同步录音录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第54-5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再加上第50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新规定,构成了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合法性方面的完整叙述,对于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的言词证据将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这就从侧面要求讯问过程必须做到全程、全面、全部同步录音录像来证明讯问所获取的当事人供述和证言的合法性,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做不到“三全”,言词证据的合法性就将受到极大的挑战,就很有可能会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因此以前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固定证据的手段的做法,在今后将不再可行。
      三、同步录音录像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近6年,在规范化建设,促进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等方面都取得了丰盛的成果。但是,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其中一些问题尤其与新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不相适应,亟待改进和加强。
      (一)对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与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相适应。目前很多侦查机关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固定证据的手段来使用,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翻供。通常是在突破嫌疑人取得口供后才开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不是每次讯问都进行录音录像,而是有选择的进行录音录像。这显然无法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当当事人或其辩护人在法庭质疑侦查人员使用了非法手段获取口供时,侦查人员将拿不出有效手段和证据来证明口供获取的合法性。口供一旦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当今尤其是职务犯罪领域大量依靠口供证据的办案模式下,很多的案件将面临因证据不足而被迫宣布无罪的风险。
      (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确认和示证亟需填补法律、技术规范的空白,以与新刑事诉讼法相适应。讯问录音录像作为一项技术,天然的具有易被篡改的缺陷。目前当事人对于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基本上只是进行程序上的确认,而没有对资料内容进行过确认,由此可能导致对录音录像资料证明效力的质疑。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可以预见从明年开始,当事人或案件相关人要求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请求会越来越多。无论是让当事人确认资料内容还是作为证据当庭出示,播放长达数小时的讯问内容都将严重影响办案、诉讼效率。对于以上实际存在的问题,目前法律规定和技术操作上都是空白,亟需从法律和技术多个层面出台规范来解决这个问题。
      (三)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完全一致的问题。随着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讯问过程将会逐步实现“全程、全部、全面”的同步录音录像,对于保证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一致的要求肯定会更高。在如此严格的同步录音录像环境下,通过事先给犯罪嫌疑人“交代”注意事项,排演等方式来保证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一致的老办法肯定行不通。如何应对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亟需研究解决的课题。
      四、应对措施
      (一)正确理解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真正内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取全程录音录像是实现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双重目的有效手段之一。只有认识并领会这一精神实质,端正认识,才能使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发挥应有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确认和示证规范。同步录音录像既要服务于法律和司法实践,又是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只有法律、技术两个方面结合,都做出合理有效的规定,才能适应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长期发展。
      (三)完善同步录音录像机制建设及人员配备。技术部门只负责同录设备的日常维护,不涉及具体的操作,具体操作由业务人员自己完成,同时要加大投入,争取专项资金完成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更新换代,从技术上保障和满足未来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量大幅增长的需求。
      (四)侦查人员在讯问前要精心准备。侦查人员在正式讯问之前,要全面吃透案情,全面搜集、掌握案件所有证据情况,尽量避免过度依赖“口供”的办案模式。在制作笔录时,既要紧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提问,也要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这样使得整个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能够互相印证,更显真实。
      参考文献:
      [1]董倩.刑事诉讼修正草案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建议[J].法制与经济,2012年第3期
      [2]张磊,钟鸣.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运作现状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2期
      [3]石学友.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1年11期(下)
      [4]王天正,林清红.职务犯罪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规则适用[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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