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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时间:2021-03-02 16:01: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其裁决在各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直接关系到争端能否有效解决。本文紧扣《华盛顿公约》的相关条文规定,研究ICSID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和内涵,明确了裁决的效力、裁决履行的义务、裁决修正与执行例外等,进一步明确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更好的促进仲裁裁决的履行。
      关键词 《华盛顿公约》 ICSID 仲裁裁决 承认与执行
      作者简介:董亚婧,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15-02
      一、ICSID仲裁机制的概况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简称ICSID)成立的法律基础是1966年10月14日生效的《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ICSID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组织机构之一, 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常设机构,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地位。其宗旨和任务是,制定调解或仲裁投资争端规则,受理调解或仲裁投资纠纷的请求,处理投资争端等问题,为解决会员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争端提供便利,促进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互相信任,从而鼓励国际私人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该中心解决争端的程序分为调停和仲裁两种。本文重点研究ICSID仲裁机制。
      在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的基础上,ICSID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仲裁体制,包括管辖权制度、法律适用制度、临时措施制度、撤销裁决制度、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管辖权是ICSID受理国际投资争端的前提,法律适用是解决争端的关键,临时措施是保障争端当事方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裁决撤销是作为国际仲裁机构的该中心内部特有的审查机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维系仲裁成效的最终环节,下文将重点研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
      二、ICSID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与内涵
      ICSID所作裁决在各缔约国获得承认与执行是《华盛顿公约》机制的重要内容,其程序简便、条件宽厚,形成独立自主的机制。《华盛顿公约》关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三项条文:第53条规定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每一方应遵守和履行裁决的有关规定;第54条规定每一缔约国有义务承认裁决并履行裁决所加的金钱上的义务;第55条规定缔约国有权保留现行的主权豁免于执行的法律。第53条约束双方当事人,第54条及55条约束各缔约国。
      (一)《华盛顿公约》第53条规定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华盛顿公约》第53条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裁决具有约束力的性质;明确了双方应绝对的承认与履行裁决的义务;仲裁后救济程序的排他性。通过对关键词“约束力”、“补救办法”、“停止执行”、“履行”、“裁决”的分析来理解该条规定。
      (1)“约束力”是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只要有约束力的裁决才有承认与执行的可能和必要,这是《华盛顿公约》从裁决本身角度出发所作的明确规定。(2)“补救办法”,对于裁决约束力的公正合理性,《华盛顿公约》明确规定不得进行上诉等补救措施,如必须要进行质疑,则应在《华盛顿公约》的框架内按照其规定的措施进行,必须向“中心”秘书长提出,不允许任何国家的法院介入,称为“内部救济”。《华盛顿公约》第50条至52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裁决异议的理由和方式。对裁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议可以申请解释裁决,发现对裁决有决定性影响的事实可以申请修改裁决,发现有符合《华盛顿公约》规定的程序性错误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规定补救办法的目的是保证裁决的适当性和正确性,避免错误的裁决被强制执行。(3)“停止执行”,公约第50条至53条明确规定,在当事人提出解释、修改或撤销裁决的申请时,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可暂不执行裁决。从另一意义上说,此时的裁决就不是终局的裁决。(4)“履行”,在认可裁决的效力和对裁决效力无异议的前提和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自觉遵守承认与履行裁决的义务,介于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人格和国际地位不同,其遵守和履行裁决的义务的表现方式也有所不同。作为争端一方当事人的国家,由于是《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对依《华盛顿公约》所作的裁决负有国际法上的遵守和履行裁决的条约义务,若有违背,会受国际社会的制裁和谴责。这是从国际法层面保证缔约国履行其遵守和执行裁决的义务。争端另一方当事人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是私人当事方,不具有国际法律人格,不是《华盛顿公约》缔约国,其依《华盛顿公约》第53条所负遵守和履行裁决的义务不能由国际社会来制约,只能由国内法院来强制执行。这是从国内法层内保证缔约国国民履行其遵守和执行裁决的义务。(5)“裁决”, 应包括裁决本身以及针对裁决作出的解释、修改或撤销的任何决定,才能保证当事人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兼具有效性、正当性和终局性。
      (二)《华盛顿公约》第54条规定缔约国承认与执行裁决的义务
      1.《华盛顿公约》第54条第1款规定的要点是,从缔约国角度提出承认与执行裁决的要求;明确了执行裁决的具体义务。通过以下关键词的分析来理解:“缔约国”、“义务”、“最后判决”。
      “缔约国”,指所有公约的缔约国,即裁决可以在任何一个缔约国要求获得承认和执行,包括争端双方的缔约国和投资者,也包括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第三缔约国,从而使“中心”所做的裁决取得了国际化或超国家的性质。 缔约国的下属机构或单位在受缔约国委派代表缔约国时也可作为争端当事人,此时应将其视同为其所属缔约国,缔约国应为其下属机构承担履行裁决的义务。“中心”前秘书长A·布罗切斯指出,只要某一缔约国的下属机构符合《公约》关于需经缔约国指定和批准的要求,并同意依据《公约》将它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的争端提交仲裁,那么,无论该下属机构是否为该缔约国或代表该缔约国行事,该缔约国都应负责遵守并执行仲裁裁决。“义务”,具体包括两项:承认裁决具有约束力,强制执行裁决所载的财政义务。深层次含义是要求缔约国在其国内法律秩序内给予外部“中心”作出的裁决以约束力和必须履行的效力。此外,缔约国履行裁决的强制义务仅限于“金钱上的义务”,即支付预定违约金、罚款或其他义务。A·布罗切斯认为,仲裁庭完全可以裁定当事人履行某种行为,但能被强制执行的只能是因不执行该项裁决而应支付损害赔偿金的义务。对于非金钱上的义务,人们不能想象由另一缔约国作出要求争端当事国强制执行的裁决。也就是说,裁决中的非金钱上的义务(包括禁令等)只能由缔约当事国自动履行,其他缔约国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协助履行。 “最后判决”, 即不能进行任何审查或异议,只需遵照履行即可。一般来说,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习惯原则,国内法院对于非本国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或裁决没有承认与执行的必然义务,是否给予肯定以及基于何种条件和程序给予肯定要遵循该国的法律。为此,《华盛顿公约》明文规定ICSID裁决具有如同该缔约国国内法院最终判决的效力,只要缔约国加入《华盛顿公约》即自然接受公约的该条规定,也就当然的在其国内法律体系内承认该裁决在国内的终局性,简化了不同缔约国之间因国内法律体系的不同而对“中心”裁决效力产生的不必要的麻烦,保障了裁决的可执行性。此外,在明确“中心”裁决在缔约国内的性质和地位的基础上,裁决可享受该缔约国国内对于法院最终判决所享有的一切待遇,如不可对其进行实质性或程序性的审查,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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