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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工程争端解决机制探讨

    时间:2021-03-02 08:02: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走出去”战略指引下,我国对外工程承包获得了快速发展。特别是“一带一路”战略为中国工程企业实现国际化带来重大机遇,但是也对企业运营实力与风险防范能力都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通过介绍国际工程实务中争议解决的方式,分析其特点,以期提供合理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些许思路。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工程承包;争议解决
       在“走出去”战略指引下,我国对外工程承包获得了快速发展。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后,中国对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交通、建筑、能源等基础设施领域的持续投资,使得越来越多的中国工程企业积极参与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竞争中。据商务部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1298亿美元,增长4.2%。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690.4亿美元,同比增长0.3%。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156亿美元,增长8.9%。在“一带一路”沿线的63个国家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893.3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52%。
      预防和解决争议是工程领域永恒的话题之一,大型基建项目普遍面临着投资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项目运行维护不易的特点,海外投资项目所涉地区还可能存在着复杂的宗教文化差异,民族矛盾,甚至某些地区被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阴霾笼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开放程度、法治状况、市场化水平的差异,也必然导致跨国纠纷与涉外诉讼的增多。除了常见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友好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外,在国际工程实务领域多层次、多层级、多类型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工程合同中非常普遍,因此,合同主体双发有必要留意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按照约定的方式穷尽可行方式。
      工程合同中通常约定的是和解/调解先行,仲裁或诉讼择一最终解决的方式。但是随着国际标准合同版本的应用,如FIDIC合同模板在国际工程领域的广泛使用,争议评审制度(DRB)也逐步在走出去的工程企业中运用和推广,使得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更趋于多样化,争议双方当事人也应当注意工程评审制度的运用。
      一、和解/调解
      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商业的角度考虑,如果能够以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相关工程合同争议,对合同主体也是相对比较稳妥和有效的方式。调解使用的频率和效果也非常突出。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双方的经济地位、谈判技能、爭议解决的态度等因素对最后所能达成的解决方案的影响力是至关重要的。
      调解,主要是在第三人参与下协调处理争议,既可以是一种独立的争议解决方式,如2010年颁布实施在《人民调解法》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也可以作为诉讼和仲裁的辅助手段,如《民诉法》93条,《仲裁法》第51条规定。
      关于和解、调解达成一致,对双方当事人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但是,经过法院或仲裁庭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或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经过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法院的调解协议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制作的调解协议也可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其效力。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工程合同本身也可以为争议解决设置调解程序,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调解更是诉讼和仲裁的前置程序,没有经过调解的争议,将无法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二、工程争议评审
      工程争议评审制度起源于英国,自1970年争议评审制度从设想,到落实制度设计,再到具体实践,以及建立法律的保障与司法的支持,已经经历近40年的时间,并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目前在英国,有超过90%的工程合同纠纷是通过争议评审的方式最终解决。我国目前争议评审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北京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第一个制定工程争议评审规则的机构。
      国际工程联合会(FIDIC)制订的国际工程施工标准化合同体系,在1999版中首次在《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EPC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都引入争议评审委员会制度(DAB)后,从“索赔-仲裁”这样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发展到在FIDIC 2017合同版本中提出的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Dispute Avoidance/Adjudication Board,DAAB),构成“索赔-DAB-友好协商-仲裁”模式。相比与仲裁与诉讼周期长、效率低、花费高,工程争议评审就显得灵活、高效、费用低。争议评审解决机制的发展根本上是满足了国际基建行业自身需求,但客观上它的发展也得益于FIDIC合同体系作为通行规则在国际基建行业中的广泛推广。
      争议评审制度广泛应用在国际工程承包行业的原因之一是争议评审核心的特点:“pay now, argue later ”,如争议评审的决定做出后,争议双方应当立即执行,任何争对争议评审的异议而提起的诉讼或仲裁都应当在实质竣工之后,快速高效的解决争议,避免工程建设的停顿。因此,快速高效地处理争议成为工程争议评审的一个重要特点。
      另外与工程仲裁不同,国际工程争议评审的处理通常是“一事一议”,即提交工程争议评审的是一个争议,但是这个争议可以是合同双方是之间任何未达成一致的事项,比如质量、工期问题而不仅限于合同价格的支付,同样,也可以是侵权、合同终止、损害赔偿等事宜。
      在FIDIC 1999版与2017版合同中均对争议的存在和产生、争议评审程序的启动、争议评审员的权责、工程争议评审决定的执行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做了详细规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立时间,工程合同本身没有统一规定,但是FIDIC 2017版合同一般约定在合同生效后争议评审小组成立。争议评审小组的成员主要是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国际工程争议评审员双发可以自主选择,评审员大多在仲裁员、律师、建筑师、工程师等领域的专业人士中选任。因为争议解决评审员本身的专业能力对案件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所以针对中国企业如何选择国际工程评审的专家,需要国际工程企业、国际专家组织、专业机构协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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