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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

    时间:2021-03-02 04:01: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
      【摘 要】北美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NAFTA)是由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组成的区域组织,该争端解决机制有分散型解决机制、注重私人权益保护和专家组程序设置的特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CAFTA)是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关键,其成员结构与NAFTA相似,争端解决机制则既有同又存异。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分析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构、分散型争端解决机制和对北美自贸区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区别进行研究,最后总结北美自贸区对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启示。
      【关键词】北美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
      二戰后经济全球化进程日渐发展,区域一体化成为国际合作的重要形式。截至2016年2月,总共有625个区域贸易协定已经向GATT/WTO备案,其中有419个已经生效。i而这些协定中必不可少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2010年建成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推动了东亚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融合,但在争端解决机制这一方面亟待完善。北美自由贸易区作为世界三大区域经济合作区之一,其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对于建设和完善CAFTA争端解决机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模式
      (一)NAFTA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置
      NAFTA是一个“软化组织”的区域一体化集团,较之于欧盟一系列完善的司法机构,其争端解决机构设置更显简洁。NAFTA争端解决主要由自由贸易委员会和专家组负责。自由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二,监督协定的实施和主持采用政治方式解决争端。若委员会无法解决争端,则任何争端方都可要求成立仲裁专家组。专家组在调查事实后作出初步报告,并将报告提交争端方。征询争端方意见后,作出最终报告并提交委员会公开,争端方应服从并自行执行。NAFTA在争端解决机制程序中设立了专家证言程序,该程序起到保证专家组裁决客观与公正的作用。专家组根据协定第2014条、2015条规定可使用技术专家,即在环境、健康、安全或其他科学领域内根据当事人请求或自身需要决定使用,必要时可要求有关技术专家提供专家证言,或针对相关事实提供书面报告。
      (二)分散型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置
      根据争端类型的不同,NAFTA提供了多套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即NAFTA主协定中规定的四套自设争端解决机制:投资者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ISDM);金融服务的争端解决机制;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审查机制;适用于协定的解释与一般争端解决机制。NAFTA缔约国根据分协定建立的有关国内环境法和劳工法两个争端解决机制。除以上六套争端解决机制外,争端方还可选择ICSID仲裁规则、ICSID的附加便利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三套仲裁程序规则;WTO框架内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中最具创新性的是ISDM,特点在于对投资者的高度保护,被认为是NAFTA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最伟大的贡献和创作。ii
      根据第1116条关于ISDM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程序启动的规定可见投资者启动ISDM程序具有单向性,但是协定也对投资者单方启动ISDM程序作了限制规定。这些限制规定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主体资格须具适格性。第1139条对主体做了广泛规定,既包括已进行投资、将进行的投资者,又将那些仅在缔约国内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涵盖其中。但是在对投资者的范围作广泛规定的同时,NAFTA通过第1113条作了利益拒绝的规定,即对投资者做了限定。第二,争议必须具有仲裁性。NAFTA对“投资”作了明确定义,只要争议在该范围内,投资者即可启动ISDM机制。但NAFTA规定了缔约国出于自身国情等问题考虑可不启动ISDM程序。第三,投资者须放弃其他救济损害的权利。投资者选择ISDM机制就应当放弃因为争端一国的任何违反NAFTA项下投资的义务而启动或继续进行行政或法院救济的权利。
      二、NAFTA与CAFTA争端解决机制比较
      (一)争端解决机构设置的比较
      NAFTA与CAFTA在机构的设置上存在差异。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均没有设立常设仲裁机构。不同之处在于,CAFTA在启动仲裁程序前首先须经过磋商程序,如果磋商未果,才能进入仲裁阶段。通常仲裁庭的设立是由申诉方向被申诉方提出,仲裁人员的常设也是双方协商一致选出。磋商和谈判工作由缔约国设立的联络处负责。NAFTA则由自由贸易委员会主持争端解决,若未能解决则可要求成立专家组。
      (二)争端解决程序运行的比较
      在仲裁程序方面,首先,二者在仲裁庭仲裁员的组成人数上有所差异,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仲裁专家组通常由5名专家组成,CAFTA由3名组成。其次,在仲裁专家组成员产生的途径上有所不同,NAFTA的专家组成员由争端方从已有的专家名册中选择产生,CAFTA的仲裁庭成员则是由争端双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指定仲裁庭主席,若双方无法就指定仲裁庭主席达成共识,则由WTO总干事指定仲裁庭主席。最后,对仲裁员身份规定有所差异,NAFTA对仲裁员的身份要求更为严格,仲裁员须为非争端当事国公民且必须符合一系列关于专家组成员的规定。而在CAFTA中只要求仲裁庭主任不得具有争端双方的国民身份,其他仲裁员不在此限。
      三、对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建构的启示
      (一)完善现有仲裁程序
      首先,完善仲裁员身份规定。CAFTA协议只在第7条对仲裁庭主席的身份作了限制规定,未对其他仲裁员身份作规定,该规定可能影响仲裁的公正性。因此可参照NAFTA关于专家程序的做法,在专家任用资格、选拔程序、工作要求和身份要求等方面均作明确规定,并将此规定适用于所有仲裁提员。其次,CAFTA协议第6条规定的争端选取仲裁员方式严重影响了仲裁庭效率。这方面借鉴NAFTA的做法,即建立统一的专家名册,并且保证名册中的专家须具专业性、代表性和广泛性。以此保证仲裁的效率、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设立争端解决常设机构
      CAFTA争端解决机制没有成立常设机构,严重影响了争端解决的效率。因此可借鉴NAFTA的经验,成立一个常设的争端解决机构。该常设机构的职能可包括两方面:第一是负责解释CAFTA协议中的问题;第二是主持磋商、谈判和监督争端解决整个过程。使磋商和调解程序更加机制化,以此提高争端解决的公平和效率。
      (三)注重私人利益的保护
      目前CAFTA争端解决机制所规定的争端方主体只包括政府,这种做法不利于私人主体利益的保护。在CAFTA的贸易中,农产品贸易所占的比例较大,而农产品贸易关涉更多的就是私人业主。iii随着CAFTA协议的签署,自贸区内投资活动日渐扩大,投资争端也会随着增加,而与投资利益相关的主体大部分是私人和企业。所以参考NAFTA的规定,给予私人有效保护和救济。
      作者简介:吴文婉(1991—),女,广东揭阳人,单位:广东财经大学,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专业:国际法。
      注释:
      i 参见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region_e/rta_pta_e.htm,2016—10—13.
      ii王春婕,《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5页.
      iii 曹平,尹少成,《北美自由贸易区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兼论对中国—东盟自贸区经贸争端解决的启示》,载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年第26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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