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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时间:2021-02-27 16:02: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是现代国际法院的两大管辖权。大多数情况下,咨询管辖权是作为诉讼管辖权的补充而存在,在国际法实践中,半个世纪以来,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程序在推动国际法发展和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到它的咨询管辖并未得到充分利用,尚有改进的余地。本文旨在指出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存在的相关问题,并为其更好地服务于国际社会寻求解决策略。
      关键词: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约束力
      一、引言
      咨询管辖权的出现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是咨询管辖为预防和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新途径在国际社会,由于联合国和国际组织主体的特殊性使其很大一部分不具有国际司法机关的诉讼权,因此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出现为这些国际主体的国际争端提供了新的途径。二是咨询管辖有利于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院所发表的咨询意见特别是对常规性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国际争端的解决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
      当今世界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不仅促进了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也缩小了各国之间的联系。但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而言,挑战也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来临了。区域性、多边性组织的发展使得单边条约、多边条约之间乃至单边条约、多边条约和联合国宪章之间的效力问题如何解决成为国际法发展所面临的新问题。同时国际冲突的增加譬如领土争端等问题使得国际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多。如何充分利用好咨询管辖权解决国际争端也日受瞩目。
      二、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面临的问题
      (一)咨询请求权权利主体的范围问题
      在咨询请求权资格方面,仅有国际组织有请求的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提出相关请求。并且并非所有的国际组织均有请求权,联合国的几大主要机构中,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本身就不具有请求权。万国邮政联盟作为联合国16个专门机构之一也没能得到联大的授权。[1]咨询请求资格的限制无疑限制咨询管辖权的具体实施,使得咨询案件进入国际法院受到阻碍,国际法院的相关作用也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国际社会在该问题上也作出过很多努力,如国际法协会曾建议,授权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权利。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届委员会的辩论中,美、英、阿联酋、埃塞俄比亚等国,也极力主张把授权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组织范围扩大,包括所有专门机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联合国年鉴》1970)。
      (二)咨询管辖适用的法律不清晰
      通过研究国际法院成立以来作出咨询意见,可以大体看出案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组织工作范围内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譬如世界卫生组织于1993年请求国际法院就“针对核武器对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如若一国在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中使用核武器是否违反了其所承担的包括世界卫生组织章程在内的国际法律义务”的问题出具咨询意见,在一九九六年国际法院以自己没有管辖权而表示不对该问题出具咨询意见。一九五九年国际海事组织(原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就本组织的海上安全事务委员会的组成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2)常规性的法律问题,譬如1949年的联合国大会提出的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和约的解释问题的咨询意见案;经社理事会在1989年和1998年两次提出的就“《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第六条第二十二条节的法律适用问题”咨询意见案。1947年联合国大会就总部协定第21条仲裁义务的适用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3)联合国行政法庭判决,截止到目前,申请审查行政判决委员会的咨询意见请求是除联合国大会之外所占比例最重的。
      (4)同一组织或者机构的成员国之间的争端,譬如1974年的西撒哈拉案。
      (5)国际组织与其成员国之间的争端,譬如1970年安理会针对南非不顾安理会决议强行驻留纳米比亚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2]
      从上述案件类型能够看出虽然联合国给过咨询意见的案子涉及多个方面,但是法律適用依据仍是《联合国宪章》的第九十六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的四个相关条文,并且这四个条文更多的是规定了咨询管辖的主体,而有关咨询管辖的其他问题并未得到充分的规定,也并未将“争端”和“问题”加以区别考虑,更没有具体规定在何种具体的情况下使用何种法律,使得国际法院在处理相应案件难以决定适用怎样的法律,而只能根据国际法原则和相应的国内法处理的情况来做出咨询意见。
      (三)咨询管辖权利用率较低
      这一的问题可以从两方面证明:①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比例相比国际联盟时期的常设国际法院要少,常设国际法院到一九四四年解体二十四年的时间,一共发表了27项咨询意见。而国际法院自一九四六年成立至今70多年的时间,所作出的咨询意见也只有20多项。②大多数具有咨询管辖请求权的国际机构并未提起过咨询意见请求,自联合国一九四六年成立以来,国际法院共有20多次做出过咨询意见,其中由联合国大会请求的约占三分之二;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家海事组织、申请审查行政判决委员会均提出过咨询请求,其中世界卫生组织为两次,申请审查行政判决委员会为三次,其余各组织均为一次。
      (四)咨询意见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一般来说是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咨询意见是根据国际组织的请求而做出的,从理论上来说,请求机关应该接受,但是由于咨询意见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给予了国际组织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会出现咨询意见已经作出但是国际组织并不遵循的情况。
      不同国家出于各自的国家利益对咨询意见的效力看法大相径庭,支持咨询意见的情形时有发生。如:苏联不遵照1962年“联合国的某些开支问题”的咨询意见缴纳联合国大会所摊派的经费,南非不履行1950、1955年及1956年关于西南非的三次咨询意见,未立即将西南非之管辖权转移至联合国托管制度下,以及以色列在2004年“在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案”后直至2011年的7年间继续违法修建隔离墙的行为,都是咨询意见未能发挥实质效用的实例。这一状况反过来也会影响国家对法庭咨询管辖权的信任,从一定程度上也极大地限制了咨询管辖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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