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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浅析

    时间:2021-02-18 04:01: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利率市场和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相关业务,尤其在存款业务上面遇到有史以来最大 的挑战,这就迫使各大商业银行业务的重点放在信托业务上面,以确保自身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商业银行信托理财产品还存在很多风险,而这些风险往往又不被投资者关注。本文简单介绍商业银行信托理财产品,并结合实际状况,分析商业银行信托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以及解析商业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目前的发展状况,从而给出相对应的发展意见和措施。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信托理财产品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7(a)-035-02
      1 商业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简单介绍
      所谓的银行信托主要阐述的是银行将募集或者筹集的资本委托给信托单位,由信托单位管理这些资本的经济行为,银行信托理财产品也就是将商业银行发行的,并投资的产品委托给指定的信托单位。可以说信托产品就是一项专门性的投资产品,其主要是银行通过发行销售此投资产品的募集或者筹集的资本,且此资本只能用于指定的信托项目。我国目前主要的信托产品有贷款类型的信托产品、权益性的信托产品,以及股权性的信托产品。
      银行信托的产品业务从性质上来说是银行的中间产业,所以,普及信托产品就是提高商业银行中间产业的收入,此外还开阔了新的融资方向,对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很有意义。特别是最近几年,由于金融行业对媒体的依赖性降低,以及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再结合吸收存款的成本逐年上涨,迫使商業银行为了存款之间的争斗白热化,以确保自身的利益。但是即使这样,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进步,各种类型的理财产品也在悄然占据市场上的份额,这就导致个人在金融资产上使用的资金增多,而在银行存款的资金减少。依据经济观察报道,个人金融资产的存款比例由2005年的70%下降到如今的60%,并且这项数据还在不停下滑。吸收社会上剩余的资金是商业银行发展的根本目的,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加剧了商业银行业务的压力。所以商业银行只能想尽办法寻找占居市场份额的机会,而信托理财产品无疑是此次竞争中的一次机遇。
      2 银行信托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
      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现在使用比较多的是刚性兑付,也就是说其只能基本保障投资者的收益,此外,此产品在准入门槛上要求比较低,倍受大多数投资者欢迎。但是,即使是这样还是存在着一些风险,这些风险的等级已经达到中级,投资时还是需要投资者谨慎。
      2.1 流动性问题
      银行一旦推出一款信托理财产品,肯定会有一个固定期限,也就是说投资者需要在这个时间之内不能赎回所投资的本金。所以,投资者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选择相对应的信托产品,以确保自身的资金流动。
      2.2 投资标的问题
      商业银行销售信托产品的时候会有一个固定的投资标,一般情况下都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或者有政府支持的企业,又或者占据垄断地位的企业,虽然有时候会有一些小型企业需要贷款。但是总体来说,小型企业在投资项目上遇到的风险要高很多。在投资的时候,投资者首先要知道投资标是什么,有的时候可能银行业务人员也不清楚。因此,投资者在投资某项产品的时候一定要对其投资的项目有明确的了解,比方说投资项目产生的历史背景,只有这样才能时刻关注投资标引起的风险。
      2.3 收益问题
      投资者在选择信托理财产品的时候都会看到一个预期的收益,这些协议收益率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并不能完全的代表实际的收益率,其具体获得的收益率还要参考投资者所投的项目内容。信托类型的理财产品基本上都是一些非保本的具有上下浮动的收益型产品,企业或者单位向银行借款的利率都是参照中央银行的利率,中央银行上调,商业银行也上调,中央银行下调,商业银行也下调,因此,投资者会发现有的时候所获得的收益率和预算会多有偏差。
      2.4 违约赔偿问题
      违约赔偿问题主要是信用上的问题,主要是指信托标的企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期限到了之后而无力偿还本息的可能性。每当一个企业由于说不出来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兑付的时候,就表明投资者需要承担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据资料记载,2014年2月截至日期到时,诚至金开1号信托企业由于振富能源管理不到位导致无法正常兑付本息,因此在截至日期前三天才与投资者达成兑付协议,然而目前来看,只能完成本金上面的兑换,无能力付利息。信托理财产品自身就是以资金需求方的信用做参照的,因此,投资者在选择信托理财产品的时候一定要随时关注投资标,以防止出现违约赔付上的问题。
      2.5 法律法规上的问题
      依据中国合同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临时办法的规定,如果商业银行由于自身的原因没有履行自己所要承担的义务而造成投资者的伤害,那么,商业银行一定要给予相应的赔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业银行和信托单位签订了信托协议书,因此只能当作委托人,为了减少自己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会有意识的将对投资者承担的义务转接到信托单位上面,这样的话如果出现银行无法兑付的情况,商业银行所要承担的损失也会相应减少。
      3 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现状
      在过去的几年中,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信托业务的发展,特别是在2013年,可以说其发展达到了巅峰。在2013年前后有近60家商业银行和30多家信托企业合作,据统计总共有10604款信托产品发行,同比增长了25%。2013年第三季度信托产品的总规模达到了10万亿,在其公开的发行信托理财产品中创造的价值达到10.9亿元,同比增长46%。可以说信托产品在不断创新,消费信托产品、企业养老金信托产品、健康产业信托产品等,这些信托产品有效地保证了资本与实体经济的完美结合,对于中国未来基础建设的发展意义深远。但是,到了2014年,这些信托产品先后出现没有能力兑付的情况,这也就导致中国的信托行业突然进入一个恐慌的时间段。从中诚信托事件和11超日债,没有能力兑付第二期利息的事件中可以发现,刚性兑付已经无法满足目前的信托业务发展,所以,只有破刚才能解决目前的状况。实践表明,投资者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的市场是不完整的、不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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