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我国境外常驻新闻机构相关管理法规的演变及解读:常驻机构

    时间:2020-08-11 08:04: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从相关法规的演变入手进而对比分析我国外国机构及记者管理制度的演变,揭示这些变迁背后对于外媒采访活动的意义。   [关键词]境外常驻新闻机构 管理法规 演变
      
      常驻境外新闻机构指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分支机构。
      境外新闻机构常驻记者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在中国境内常驻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本文所指的我国常驻境外媒体仅包括我国大陆,港澳台地区由于材料搜集的限制没有涉及。)
      
      一、我国常驻境外媒体及人员管理法规的演变
      
      外国新闻机构进入中国的历史,如果以19世纪初西方传教士来华办报为开端,至今已有近二百年。
      新中国成立以前,驻华外国记者主要来自西方国家。一部分同情中国革命的外国记者,来到延安,向世界报道红色中国的真实情况。他们作为驻华记者的先驱架起中外沟通的桥梁,留下了许多宝贵记录。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政府同世界各国建立新的外交关系,因此,外国驻华记者主要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机构记者及西方部分左派政党的党报记者。但由于来华外国记者数量有限,我国早期并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外国驻华记者的法规。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外新闻交流的快速发展,国外新闻机构纷纷在华设立常驻机构,派驻常驻记者,驻华外国记者群体规模日益壮大。为了加强管理,1981年3月9日,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据此规定,我国对外国新闻机构在华设立常驻机构、派驻常驻记者实行批准注册制。外国新闻机构要求派遣常驻记者,需向我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外交部新闻司办理登记手续。常驻记者的采访活动,要事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能进行。常驻记者的业务活动不得超出正常的采访报道范围。这个规定仅要求他们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违法者由中国机关依法处理,未对外国记者的非法采访行为规定具体处罚办法。
      这一暂行规定为我国日后对境外常驻新闻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奠定了基础,其中有关外国常驻记者采访活动必须事先申请的规定,成为此后20多年我国外国记者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九十年代初,根据中国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外媒出现大量有关中国的失实报道,许多西方涉华报道捕风捉影,造谣生事,甚至试图制造事端并加以无限放大。为保障国家利益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安全,1990年1月19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该条例力求详细,明确规定了对非法采访活动的处罚办法。根据此条例精神,各地又相继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外国记者采访管理规定。这些共同构成了我国外国记者管理制度。
      北京奥运期间,为保证奥运会成功举办,2006年《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颁布。该规定指出,外国记者来华采访不再必须由中国国内单位接待并陪同,外国记者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12月27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布《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规定》。
      奥运会后,2008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施行,新条例将“奥运‘规定’”最终升格,“这意味着这样的高效率有可能在以后的日子里不断复制。”
      
      二、对各管理条例的对比与解读
      
      1、1990年的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国记者采访中国的主要领导人,应当通过新闻司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外国记者采访中国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通过有关外事部门申请,并经同意。外国记者赴中国开放地区采访,应当事先征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赴中国非开放地区采访,应当向(外交部)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件。”
      奥运《规定》中将此条改为“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而新条例则基本沿用奥运《规定》,但新条例并不意味着外国记者在中国可以“畅通无阻”。比如,未来外国记者赴西藏采访仍需向地方外事部门申请,一些军事设施保护地也不对外国记者开放。
      1990年的条例对外国记者及新闻机构的驻华采访活动作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这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它的许多规定与正当从事新闻采访所需要的时效性和灵活性之间存在着矛盾。外国记者从申请、审批到采访全过程均处于外办的严密安排下。而且,对采访范围、采访时间均要求事先报批,这与新闻突发性、偶然性的特点明显不符。一旦遇到重大突发新闻事件,完成审批手续之后再赴现场,新闻的时效性就要打折扣。此外,官员陪同在场,接受采访者根本无法讲出自己的真实想法,外国记者的信息来源也大大受限。
      再者,采访受到地域的限制,采访需事先向所在省市的外事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就接触不到新闻源。
      而新条例的施行逐一解决了这些问题,现在,中国境内除少数特定区域以外,外国记者可以不经审批而在中国境内自由采访,中国公民也可以自由接受采访。而采访具体对象无论是否为政府机关、人民团体或者任何其他单位,都“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即可。这意味着外国记者临时来华采访不再必须接受国内单位出具邀请函并且陪同。这不能不说是新中国以来新闻开放的一个历史性变化。
      2、1990年的条例第十六条“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通过当地外事服务单位可以聘用中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聘用本国或者第三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须经新闻司同意。”
      奥运《规定》第七条改为“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协助采访报道工作。
      新条例第十八条则是“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从事辅助工作。外事服务单位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指定。”
      1990年的条例中要求中国人不得在驻中国的外国媒体机构里做正式记者,没有采访权。而实际上外国媒体在华雇佣工作人员只能通过外交人员服务局一家提供。奥运《规定》中,奥运会期间境外媒体雇佣当地人员协助进行新闻报道,只要对方合法、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组委会一般会给予相应的采访许可。
      在新条例里,外国记者聘用中国公民重新改成了只能从事辅助工作。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对此作出解释:“我们理解各新闻机构和记者希望能让中国公民承担更多工作包括担任记者的愿望,但由于受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约,例如国内法律对记者资质等问题尚无界定,目前我们还不具备让中国公民担任外国新闻媒体记者的条件。”由此可见,虽然新条例规定有所放宽,但中国公民仍然不能作为记者身份被境外常驻媒体雇佣从事采访工作。   3、原条例第十七条“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架设无线电收发信机和安装卫星通信设备;在中国境内使用对讲机及类似通信设备,须向中国政府通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奥运《规定》第四条“外国记者来华采访所携带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采访器材可以免税入境,有关器材应当在采访活动结束后复运出境。”
      新条例第十九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以往外国记者携带和安装卫星通信设备须向外交部申请批准方可,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从严掌握,外国记者携带器材来华时,需接待单位事先办理保函,离境时接待单位负责结案,手续十分繁琐。由于技术的发展,电视机构越来越多地运用便携式卫星转播设备进行电视转播,这些设备越来越隐蔽,一般的检查很难发现。于是,严格的限制已经形同虚设。虽然奥运“规定”没有重新规定外国记者采访设备问题,但实际上遵循了国际规则的要求。直接向主办国驻外使领馆提供入境器材清单,审查靠前,人关时不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新条例一定程度上将这种临时条例加以正式化的确定。
      
      三、新条例颁布的意义
      
      1、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不断进步、自信心不断增强的表现,相比过去的有关管理规定,使外国记者来华审批等方面大大简化,方便了外国记者的采访,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给予外国记者广阔的采访空间,奥运《规定》和新条例允许“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对原先“接待单位”的废除,给外国记者在中国的正当采访提供了保障。
      3、对既有事实给予认可,维护了中国法律的权威性。由于常驻境外新闻机构的需求,实际操作中,外国记者雇佣中国人协助采访、外国记者未经中国有关部门允许私自进行采访等情况屡见不鲜。而“奥运规定”实施后,这种因擅自采访会遭受处罚的担心变得多余了。
      4、树立了中国的国际信誉和国际新形象。在奥运会期间,我国政府履行申奥时的承诺,放宽媒体采访活动限制,并在奥运结束后对奥运临时规定进行了政策上的确定,这体现了中国有信誉的大国形象。此外对外国记者管理规定的逐步放宽和法制化,本身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不可逆进程。
      
      结语
      
      改革开放30年,同时也是外国媒体认识中国和报道中国的30年。30年来,中国的国家形象日趋完整和丰满。由于中西方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中西报道理念的差异,从前存在相互不信任的状态,我国从前对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及人员的管理从前的管理存在着宏观管理较少,业务管理较多,表面上看“具体”问题没有了,但是最大的弊端可能是管得过死,使之不能有较大的余地去施展灵活策略,从而束缚了自身发展。时代在发展,通过现行外国记者法规的及时调整,使得外国媒体和记者是国际社会了解中国各方面发展情况的渠道更加通畅,有利于促使外国新闻媒体全面、客观、真实地报道中国,为我国的发展提供客观友善的国际舆论环境。
      
       责编:姚少宝

    推荐访问: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