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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基础主义与可误论:皮尔士认识论研究:认识论基础主义

    时间:2020-03-13 07:32: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针对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皮尔士在认识论上提出了反基础主义和可误论的思想,认为并不存在享有认知特权的基础信念,所有信念都是可错的。尽管皮尔士在认识论上是一个反基础主义者,但他仍然持有温和基础主义的观点,并对基础信念(关于外部世界的经验信念)与经验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实用主义的说明,
      [关键词]皮尔士 反基础主义 可误论 温和基础主义
      [中图分类号]B71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10-0028-05
      在认识论领域,围绕“知识与辩护的结构”问题,一直存在着基础主义与融贯论之争。按照前者的观点,知识与辩护(justifieation)的结构类似于一座“建筑物”:作为基础的部分是得到辩护的基础信念,作为上层结构的部分是非基础的信念,非基础的信念通过某种关系从基础信念那里获得辩护。因此,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包含以下两个核心主张:(1)存在得到辩护的基础信念;(2)所有非基础信念都根据它们与基础信念的关系而得到辩护。对这两个主张,我们可以提出如下三个问题:01.哪些信念是得到辩护的基础信念?02.基础信念本身如何得到辩护?03.基础信念与非基础信念之间具有何种辩护关系?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了不同版本的基础主义的观点。
      按照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古典基础主义)的观点,基础信念是关于我们自己心灵状态的信念:基础信念之所以得到辩护,是因为它们享有某种认知特权:例如,它们是不可错的、不可怀疑的;基础信念与非基础信念之间具有一种演绎辩护关系,也就是说,对非基础信念的辩护可以从基础信念那里演绎出来。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遭到了各种各样的批评。其中,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皮尔士(C.S.Peirce,1839-1914年)早在1860年代就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对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进行反驳。概括说来,集中于以下两点:第一,对享有某种认知特权的基础信念的反驳;第二,对基础信念和非基础信念之间的演绎辩护关系的反驳。当然,笛卡尔之所以提出基础主义的认识论纲领,与他对确定性的寻求密不可分。皮尔士通过对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的反驳,提出了他的认识论上的可误论(fallibilism)思想,从而系统地表达了他对知识和辩护的看法。下面,我们将透过当代认识论的视角来考察皮尔士的认识沦思想,并试图揭示其当代意义。我们最好从皮尔士所攻击的靶子――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开始。
      一、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的核心观念
      通过考察笛卡尔对与基础主义相关的三个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阐明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所包含的核心观念。
      关于问题1,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者的回答是:基础信念是关于我们自己心灵状态的信念。这些信念就是所谓的表象信念(appearance beliefs),它们所描述的内在状态是呈现给心灵的表象。实际上就是关于事物看起来、听起来、闻起来等是什么样子的信念。这一点并不难理解,思考下面这个句子:
      (1)张三似乎看到一位美女。
      (1)仅仅描述了事物在张三看来是什么样子的。也许张三“似乎看到”的那种事物实际上并不存在。可以这样来理解:无论当他实际上看到一位美女,还是当他在做梦或产生幻觉时看到美女,事物都可以像(1)所描述的那样呈现给张三。因此,(1)仅仅描述了他内在的心灵状态。一般说来,表象信念凭其自身并不蕴涵主体自身心灵之外的任何东西,它们只是关于主体自身心灵的当下内容的信念。
      关于问题2,一种回答是说基础信念是不可怀疑的(indubitable),因此是得到辩护的信念。但不可怀疑性并不能说明一个信念的认知地位(即在认知上得到辩护的信念)。这种不可怀疑性可能是认知主体心理强迫的结果。另一种回答是说,基础信念之所以是得到辩护的信念,是因为它们所关乎的命题是不可错的(infallible)。这两种回答可以归结为:基础信念之所以得到辩护,是因为它们享有某种认知特权。为什么基础信念享有这种认知特权,而非基础的信念(如关于外部世界的信念)并不享有?一种笛卡尔式的回答是说,我们可以通过直观把握到基础信念所描述的我们自己内在的心灵状态。
      关于问题3,笛卡尔的回答是这样的:其他得到辩护的东西(非基础信念)必须从得到辩护的基础信念那里演绎出来。这样一来,为了获得关于外部世界的得到辩护的信念,你必须按某些方式将基础信念结合起来,以确保关于外部世界的信念为真。
      概括起来,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包括以下三个主张:(1)我们关于自己内在心灵状态的信念是得到辩护的基础信念;(2)基础信念之所以是得到辩护的信念,是因为它们享有某种认知特权;(3)非基础信念(例如,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信念)之所以得到辩护,是因为它们可以从基础信念那里演绎出来。
      二、皮尔士的反基础主义和可误论
      针对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皮尔士于1860年代发表了三篇重要的文章,系统阐述了其反对意见。概括说来,集中于以下两点(尽管皮尔士本人并未明确地提出):第一,对享有某种认知特权的基础信念的反驳;第二,对基础信念与非基础信念之间的演绎辩护关系的反驳。
      关于第一点,在当代认识论领域,主要有两种反对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们关于我们自己内在的心灵状态并不是不可错的;另一种意见认为,我们关于自己内在心灵状态的信念是很罕见的(rare)。这两种反对意见都借助于具有直觉合理性的日常事例来展开其论证。例如,第二种反对意见就认为,在日常情况下,我们并未形成关于我们自己内在心灵状态的信念。假设你走进一间屋子,看见一张桌子。通常情况下,你只是相信“屋子里有张桌子”;而不是相信“我似乎看见一个具有桌子形状东西”或者“屋子里看起来有一个桌子形状的东西”,然后推论出“屋子里有张桌子”。Feldman就曾借助这种日常事例,构造了一个反对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的论证。
      论证1:
      (1)人们很少将他们关于外部世界的信念建立在关于他们自己内在心灵状态的信念的基础之上。
      (2)如果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是正确的,那么,只有当人们关于外部世界的信念建立在关于自己内在心灵状态的信念的基础之上,它们才是得到辩护的信念。
      (3)如果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是正确的,那么,人们很少有关于外部世界的得到辩护的信念。
      (4)事实并非如此:人们很少有关于外部世界的得到辩护的信念。因此,
      (5)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是错误的。
      在这一点上,皮尔士采取了不同的论证策略,他并未借助具有直觉合理性的日常事例直接对具有认知特权的基础信念展开反驳,而是从根本上反驳我们借以把握基础信念所描述的内在心灵状态所必需的认识能力。根据笛卡尔的说法,我们能够“清楚明白地”知觉到我们自己内在的心灵状态,即我们具有一种认知直观(cognitive intuition)能力。但皮尔士论证说我们并不具有这种能力,无法直观地将认知直观同由其他认识所决定的认识区分开来。如果我们接受这一点,那么关于我们自己内在心灵状态(“自我”)的直观知识就是有问题的。沿着该思路,可粗略地构造出皮尔士本人并未明确提出的一个论证。   论证2:
      P1.我们只能通过认知直观把握我们自己内在的心灵状态。
      P2.如果存在关于我们自己内在心灵状态的享有认知特权的基础信念,那么我们只能通过直观获得这些信念。
      P3.我们并不具有直观能力。因此,
      C.并不存在享有认知特权的基础信念。
      该论证的关键是前提3,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辩护。根据皮尔士的说法,认知直观“指的是这样一种认识,它并不是由关于同一对象的先前认识所决定的认识”。皮尔士本人并不否认直觉的存在,但我们必须作出如下区分:首先,直觉与“对直觉的直觉”的区分;其次,直觉与由其他认识所决定的认识(推论性的知识)的区分。换言之,具有直觉是一回事,而直觉地认识到它是直觉则是另外一回事。在这一问题上,肯定的观点是,每一种认识,作为发生的事情,都是它自己的直觉;一个认识被别的认识或先验对象所决定,这一点并不是该认识的直接内容。当然,这种决定关系也许是先验自我的活动的一个因素,并且,这种先验活动也许必然地确定一个认识本身。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我们具有区分一个直觉与一个认识的能力。但是,皮尔士论证说,我们除了感觉到我们似乎具有这种能力之外,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我们具有这种能力。而我们的这种感觉已经假定了我们具有这种区分的能力,这在逻辑上行不通。
      皮尔士对该前提的最强辩护来自他的“思想一符号”理论。根据该理论,每一个思想都是一个符号,而符号处于一个自成一体的三元关系之中,即相对于解释项(interpretant)来说代表某个对象。一个符号的解释项就是解释该符号的另一思想,因而其本身也是一个符号,又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因此,作为符号,每一个思想都解释一个先前的思想并被一个后继思想所解释。正如皮尔士所说,“每当我们思考时,我们就将一些感觉、印象、概念或其他表象呈现给我们的意识,这些感觉、印象、概念或其他表象是作为符号而起作用的”。实际上,在皮尔士看来,心灵的运作就是依据符号而展开的有效推理。这样一来,每一个思想只不过是“思想一符号”的无穷倒退和无限递进序列中的一个瞬间而已,并不具有特殊的认知地位。由此可推断:并不存在不由先前认识所决定的认识。根据皮尔士对认知直观的理解,上述论证可以为前提3提供有效的辩护。这样一来,我们便不得不接受论证2的结论。如果是这样,那么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的认识论纲领便受到严峻挑战。因为,根据这一纲领,享有认知特权的基础信念是我们获取外部世界知识的最根本的出发点,构成整个人类知识的基础。
      关于第二点,皮尔士从根本上反驳了“线性”演绎法在哲学中的运用。他认为哲学应该采取科学的成功的方法。“哲学应该模仿成功的科学的方法。只能从那些能够经得起仔细推敲的明确的前提出发,而且应该相信论证的多样性,而不是依赖于任何一种论证的独一性和排他性。”事实上,按照皮尔士的推理学说,科学推理分为演绎、归纳和假说推理(hypothesis)三个部分。他对归纳和假说推理的重视,充分表明了他对基础信念和非基础信念之间的演绎辩护关系的不满。
      通过对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的反驳,皮尔士提出了他的可误论的思想。既然并不存在享有认知特权的基础信念,那么我们就应该放弃对知识基础(确定性的辩护)的寻求。根据皮尔士的说法,认识并不是从一个确定的基础开始的,事实上,当我们进行认识时,我们已经拥有一个“信念网”。它是在有机体与环境(人与世界)发生交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实际上已发生的现象。这里的基本框架在于:人是自然主体,通过感官接受刺激并作出相应反应,从而与世界发生作用。因此,我们实际上已经拥有的“信念网”必须在人与世界发生交互作用的过程中进行调整。根据实用主义的理论,我们可以将某一信念视为一个假说,如果对该假说的接受能够将我们引向该信念所表征的“实在”,那么我们就暂时接受该信念。反之,我们就放弃该信念。可见,皮尔士认识论上的可误论包含有两个核心主张:我们实际上拥有知识;我们知识体系中的每一个命题或信念都不是绝对确定的,都可能受到批判或反驳。
      三、对皮尔士认识论立场的阐明
      粗略地看,皮尔士在认识论上是一个反基础主义者,论证2已表明这一点。但是,论证2的结论是否定性的,它并未明确地揭示皮尔士在认识论上的正面观点。为了阐明其立场,我们需要深入分析论证2的结论。对于该结论,有两种可能理解:
      C1.由于并不存在享有认知特权的基础信念,所以信念的辩护结构并不是一个“建筑物”的结构,而是一个“网状”结构。
      C2.存在基础信念,但这些信念并不享有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所要求的那种认知特权。
      接受C1,也就相当于说皮尔士在认识论上是一个融贯论者;接受C2,我们便不得不承认皮尔士在认识论上持有某种版本的基础主义的观点。问题在于:我们该接受哪种理解?
      C1表明的是融贯论的主张。根据该理论,辩护的结构类似于一个“网络”:作为“结点”的每一个单个信念均不享有任何认知特权,每一个得到辩护的信念都部分地依赖于其他信念,因此,并不存在得到辩护的基础信念(也就是,不依赖于其他信念而得到辩护的信念)。融贯论具有直觉上的合理性:就信念的辩护而言,我们必须考虑到认知主体所拥有的信念系统的融贯性。因此,对融贯论者来说,信念的辩护是在一个融贯的信念系统之内进行的,只有信念才能辩护信念。
      这样一来,在考察“认知辩护”时,融贯论者忽视了经验所起的作用。这是融贯论的一个显著特征,然而也给它带来了致命缺陷:如果只有信念才能为信念进行辩护,那么对于任意一个信念,认知主体都可以通过调整其信念系统中的其他信念,使得该信念成为得到辩护的信念。由此,便会产生逻辑上相互矛盾的完全不同的信念系统,它们自身都是融贯的,但我们无法在不同的备选系统之间作出中立的选择。
      一种可能的回应是承认经验在认知辩护中的作用。这样一来,便陷入到某种版本的基础主义。原因很简单:如果我们承认某些信念之所以得到辩护,是因为它们与经验之间具有某种关系,那么这些信念的辩护并不依赖于其他信念,因而是得到辩护的基础信念。这种版本的基础主义通常被称为“温和的基础主义”。根据这种理论,基础信念是人们自发形成的关于外部世界的经验信念(empirical beliefs),并不享有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所要求的认知特权,因而并不是不可错的;它们之所以得到辩护,是因为与经验之间具有某种恰当的关联。这样一来,它一方面接受基础主义的核心主张,另一方面又注重经验在认知辩护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从而得以有效地克服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和融贯论所面临的严重问题。
      毫无疑问,皮尔士是一个反基础主义者,但这是否意味着他所持的就是C1所表明的立场?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皮尔士的认识论(他本人称为“研究理论”),认识是怀疑和信念两种状态之间的互动过程。当我们进行研究时,我们实际上已经拥有一些信念,这些信念是人在同世界“打交道”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经验信念,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为基础信念。但是,在人与世界“打交道”的过程中,外部的“问题情境”总会侵扰我们的信念状态,这时我们便会产生对真实性的怀疑,从而修改或放 弃已有的信念,并努力进入到新的信念状态。因此,尽管皮尔士承认存在基础信念,但这些信念并不是不可错的。接下来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这些信念才是可接受的?最自然的回答是说它们本身是得到辩护的信念,而它们之所以得到辩护,是因为与经验之间具有一种“恰当的关系”。在皮尔士那里,这种关系以一种实用主义的方式体现出来:作为自然主体,人通过感官接受外部世界的刺激,进而作出相应的反应。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会自发形成关于外部世界的经验信念。通常情况下(在未出现“问题情境”的情况下),我们将这些信念作为假说而接受,并视其为真,然后考虑由信念的真所必然导出的可设想的实践后果。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最重要的后果就是将我们引向信念本身所表征的“实在”(信念本身的经验内容)。由此,关于外部世界的经验信念与经验之间便以一种实用主义的方式联系起来。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信念就是得到辩护的信念,因而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
      以上分析表明,尽管皮尔士是一个反基础主义者,但他并不是一个融贯论者。恰恰相反,在认识论上,他仍然持有某种版本的基础主义的观点。更准确地说,他在认识论上反对的是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古典基础主义),而支持温和的基础主义。
      四、结论
      通过对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的反驳,皮尔士提出了认识论上的可误论。根据这种理论,知识并不局限于内在的心灵状态,而是取决于心灵与世界之间的“合作”。因此,在知识问题上,我们需要的对信念的辩护并不是“确定性的辩护”,而是“有充分理由的辩护”,尽管这种辩护理由是可错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拥有知识。这样一来,它可以很好地应对某种版本的怀疑论的挑战。例如,根据一种版本的怀疑论论证,如果认知主体S知道命题p,那么S绝对确定地知道p;由于没有人绝对确定地知道关于外部世界的任何东西,所有没有人知道关于外部世界的任何东西。这种版本的怀疑论对知识提出了一种高标准的要求,也就是说,当我们说我们知道p时,我们为p所提供的辩护必须是确定性的辩护。如果将知识局限于内在的心灵状态,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但可误论者并不接受这一点,因而我们需要的辩护只是“有充分理由的辩护”。
      当然,尽管皮尔士在认识论上是一个反基础主义者,但他仍然持有温和基础主义的观点。在当代认识论领域,温和基础主义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关于外部世界的经验信念(基础信念)本身是如何得到辩护的?通常的回答是说基础信念与经验之间具有一种恰当的关系,但是对这种关系的说明仍然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应该说,皮尔士对这种关系提供了一种实用主义的说明。
      
      责任编辑:何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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