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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园地 法制园地内容

    时间:2020-03-06 07:45: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我们要担负赡养义务吗?   律师:   我从小父母离异,随父亲生活,成年后与母亲有些联系,感情一般。母亲改嫁后又生了一个孩子,她想晚年时让我们姐弟三人轮流赡养。请问,我们要担负赡养义务吗?海宁
      海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如果赡养人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于赡养费用可以根据父母的需要、子女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赡养费的数额。胡靖宇
      丈夫取走妻子存款属于侵权吗?
      我和老伴吴某结婚多年来,工资及家庭所有收入一直由吴某掌管。今年初,吴某提出离婚,我同意了。在协商财产分割时,她隐瞒了自己存下的3.5万元存款。我得知后,瞒着吴某,带上户口簿、结婚证和二人身份证到某银行,将她名下的定期存款取出。她得知后,要求我返还存款及利息,否则在离婚时一并起诉至法院。我的行为构成侵权吗?李旬
      除非你老伴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存款是她替别人存在自己名下的,否则,你取走存款行为虽有欠妥之处,但不构成民事侵权,会得到相关法律的支持。
      《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可见,你的代理取款行为法律是允许的。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视为共有财产。此财产无论存入谁的名下,不影响共有性质;而且夫妻有平等的处分权。所以,只要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无论谁取款都是合法的,离婚时,也当然按共有财产予以分割。杨学友
      离婚协议经公证
      不能自然解除婚姻关系
      问:我与王某于今年7月登记结婚,由于草率成婚,性格不合,双方都想解除这桩痛苦的婚姻。不久前,我俩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到当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认为公证后的法律文书更具有法律效力。请问:离婚协议经公证.婚姻关系是否就自然解除呢?李晨
      答: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就离婚协议来看,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比没有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更具有证据效力和法律效力,更能证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的相关意思表示,但这并不是说离婚协议经过公证,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就自然解除。你们签订了离婚协议后,还应该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将发给你们离婚证。窦志刚
      我能得到多少财产?
      律师:
      我老公家在面临拆迁的地段,前些年我俩共同把属于他婚前房产又翻建了,现在由于财产问题闹得挺不愉快的。请问,如果拆迁了,我能得到多少财产(房产证是他父亲的名字)?如果更改成他的名下,又能得到多少财产?张平
      张平:
      如果你的房子属于婚前财产,那么你对房屋可能就不享有法律上的份额。而房产证是男方父亲的名字,此房屋有可能是属于你公公的个人财产,从这个角度来看,拆迁可能不会将拆迁款给你们。现在更名的话是属于婚后赠与,就变成了你们夫妻之间的财产。陈振奎
      这个钱应该怎么分?
      律师:
      我和老公结婚一年半,现在打算离婚,我们没有房子,结婚时候他家给了我12万元钱,婚后他家没再拿过钱,我们所有的花销都是这个钱。我做过点生意,赔钱了,我们现在还剩下5万元钱,我想问一下,我们现在离婚的话,这个钱应该怎么分?是不是不需要还给男方?姚莉莉
      姚莉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结婚时男方家给的12万元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这些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剩余部分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龚春刚
      弟弟代耕哥哥土地
      青苗补助酌情给付
      9月7日,河南省范县法院濮城法庭审结了一起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范县濮城镇高寺村有高大、高二兄弟俩2000年4月哥哥全家去苏州打工,将2亩承包地交给弟弟代耕,同时言明不收取弟弟任何报酬,弟弟也不得要求哥哥支付费用。2000年6月,2亩耕地被征用.弟弟获青苗补偿费24000元。哥哥知道此事后,要求弟弟退还,弟弟坚决不予退还,遂对薄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大、高二讼争的青苗费所涉及土地是哥哥高大的承包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证。政府补偿的青苗补偿款应视为土地不能耕种期间的补偿性收益,不应视为对弟弟高二的补偿。但是,弟弟高二在代耕期间所种的青苗已经实际受到损害,所以.哥哥应从青苗补偿款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弥补弟弟高二的损失。经法庭调解,哥哥答应从补偿的款项中拿出8000元弥补弟弟的损失。(张华民)
      包庇儿子作伪证有罪
      尹松与妻子马丽芬已结婚30多年了,但他有个老毛病却总改不掉,一喝酒就醉,一醉就打老婆。儿子已近30岁,孙子也上幼儿园了,他还这么不“讲究”。春节后某一天他又喝多了,回家已是小半夜,马丽芬斥责了他几句,他抓起马丽芬的头发就打,直打得老婆满脸是血。正巧儿子进屋发现,怎么拉也止不住,火从心头起,一拳打在父亲的太阳穴处,将父亲当场打翻。随后又照头部猛击几拳,父亲当场死亡。儿子一看惹出了人命,也吓得不行。马丽芬当夜与儿子密商,对外宣称尹松酒精中毒死亡。第二天尹松便被匆忙火化。村民对此有些怀疑,有人将疑点反映到公安局。公安人员经过慎密调查了解了真相,尹松的儿子因故意致人死亡被刑拘。马丽芬死死咬住尹松系喝酒过多死亡,也被涉嫌伪证罪刑拘。(吕秀俐 梁良)
      侵占新农村建设资金 触犯刑法
      近日,安徽省五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村文书侵占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案件,一审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经查,杜某于2010年9月17日从梁巷村账户提取新农村建设资金39723.41元,支付给安徽杨丰种业有限公司,用于垫付本村村民惠农麦种款。2010年11月杜某从村民处收回麦种款39723.41元。杜某在2010年9月30日的会计明细账中做了三笔账,即收入39723.41元(提款垫购麦种),支出39723.41元(付购麦种款),冲销支出39723.41元。在2010年11月30日的会计明细账中支出2010年村购麦种款付新农村建设39723.41元,该笔账目的凭证是安徽杨丰种业有限公司的收据及用种农户应交的麦种款的统计表。但杜某未将收取农户的麦种款做收入账。案发后,杜某向五河县检察院退出赃款39723.4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村新农村建设资金39723.41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被告人杜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曦 焦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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