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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权 谁来关心警察权

    时间:2020-02-20 10:35: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导读:陈瑞华副教授认为,“警察权的膨胀是现在中国司法面临的最大问题。“无权利则无司法,无救济则无权利”      在京城奔走的彭荣秀      彭荣秀在北京大学的招待所已经住了10多天,她为了看守所里的儿子从成都到深圳又来到了这里。“我不知道这10多天是否会改变我儿子的命运,但我第一次感到自己作为一个弱者的地位,我不再天真。”67岁的彭荣秀对记者说。
      本刊记者见到这位原核工业部的退休高工是在4月16日北大的一次关于司法改革的学术讨论会上,法学家和官员们激动地争辩着什么是司法权,彭荣秀埋头拼命记录。年轻的副教授陈瑞华义正词严地指责“警察权的膨胀是现在中国司法面临的最大问题”,并且宣告,“无权利则无司法,无救济则无权利”。坐在记者身旁的彭荣秀浑身颤抖,“他说的对,”彭荣秀说,“过去我们也不关心什么警察权,但现在终于自己也遇到这样的事,我们才知道面对强大的权力而没有救济是多么的绝望。”
      组织这次“法治之路”讨论会的法学院大学生们善良地为彭荣秀提供他们力所能及的帮助。“我们这个系列学术讨论会已经能够吸引相当多知名的学者、专家,她需要机会见到这些可以接触更高层的人。”在北大法学院研究生会担任主席的李富成说。彭荣秀的手提袋里装满了几十份材料,被她拦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的蔡定剑博士认真地答应一定把材料转呈,“但请不要寄予太多的期望,”蔡定剑明明白白地告诉千恩万谢的彭荣秀。类似的话已经听过许多次的老科学家仍在千恩万谢。
      两年前的7月24日,彭荣秀在深圳开公司的儿子罗铮被当地刑警队带走,公司的大股东控告罗铮和另一位合伙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以彭荣秀的说法,“大股东是当地公安局的离职人员,他是诬告,而公安局就听信了他的诬告。”彭荣秀说,她不害怕对簿公堂,但这么长时间却没有对簿公堂的机会。她只是要求当事人合理合法的司法权利。在那份令人熟悉的写满对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的控诉材料中,彭荣秀记叙了罗铮案件的司法过程:“1999年5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移交起诉意见书提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于8月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很快公安局又移送市检,市检同月将案件移交罗湖区检察院审查。12月,区检审查后将材料再次退回公安局,此后再无消息,既不终结也不放人。”
      在北大的10多天里,67岁的彭荣秀拼命学习法律,她已经能够熟练地引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表达自己的不满。“刑诉法第64条、第71条规定,拘留和逮捕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但究竟何时施行的拘留逮捕、谁批准的,我们家人都不知晓。第124条明文规定对嫌疑人逮捕后的侦察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的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第140条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至今我儿子的案件已侦查了两次,长达20多个月,远远超过了刑诉法规定的期限。第75条又有规定,嫌疑人、家属或者律师,对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公检法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嫌疑人、被告,应当予以立即释放。我儿子被超期羁押了这么久,强制措施要施行到何年何月?”
      在人生地不熟的深圳,彭荣秀找不到任何办法,她不得不像过去在电视上看到的农村妇女一样走上京城上访路。这位在北京同样人生地不熟的老知识分子选择北大作为落脚点,她到处打听能将材料送交中央领导的渠道,像贺卫方这样的法学家们热情地接待她,替她写求助信,但没有消息。“我知道这些学者也没有权力,”彭荣秀说,她马不停蹄地奔走于所有能想到的投诉机关。“我到全国人大,信访干部说不归他们管,让我去找国办;国办又让我找公安部,公安部的接待干部和颜悦色地说可能是基层素质低,老人家请您耐心等待;我到高检,高检信访办看了我的材料说他们的工作已经做完了,连材料都不收。”彭荣秀问,你们检察院不是有监督权吗?“他们的回答是,市区两级检察院不是都退回起诉意见书了吗?他们已经监督过了。”
      好心的学生建议彭荣秀寻求舆论的帮助,但不管是《南方周末》还是《人民日报》都只能确切地答复会向有关部门转交材料。“或许我这个案子太平常,没有知名度,数目也不够大,超期羁押的时间还不足够长,对新闻单位来说没有什么报道的新闻价值。”彭荣秀苦笑着说。越来越了解法律的彭荣秀越来越不抱走“上层路线”的幻想,在京城得到的热心帮助和学到的法律知识使彭荣秀滞留了更多的时日,但她能在这万里之外等待多久呢?
      
      校园里的争论:人身自由的司法权外延太广
      
      “做了几乎所有努力之后,难道一个人还只有等待?”每个负责任的人都必然为此寻找答案。至少陈瑞华正在试图用学理的研究来解释现实中的彭荣秀们为什么这般无助。“在我们现行的制度中,决定一个人人身自由的司法权被外延和泛化得太广,这是所有悲剧产生的根源,也是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一直没有突破性进展的基本因素。”
      谁都知道公安机关只是一个执法的行政部门,但在陈瑞华看来,这支以社会控制和打击犯罪为最高要务的行政力量在中国被赋予了更多的司法功能,“公安机关现在所具有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搜查、扣押、窃听、通缉等这些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活动能力,都是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自我授权、自己执行的,没有纳入到中立的司法机关审查和控制的范围。”陈瑞华所举的更典型的例子或许是劳动教养,目前的有关规定最长可延至4年。“对一个公民人身权利剥夺长达4年之久,却也只是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自我授权、自己延长的,因为劳动教养委员会就设在各地的公安局里面,公安机关在这个问题上几乎拥有了绝对的决定权,如果还不能说是全部的决定权的话。”
      陈瑞华试图把所有有关个人权利的强制行为都归纳为司法权范畴,而有权力批准行使它的司法机关――在他看来――只有法院。“如果说行政机构只是特定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代表的话,那么法院则要在各种社会利益之间保持相对的中立,并侧重为受到非法侵害的权利提供救济方面。”陈瑞华认为,行政权的最高价值在于效率和打击犯罪,与司法权永远相伴的则是权利救济和维护正义,“如果说司法权是一种由司法机关所行使的裁断权的话,那么这种权力的存在则主要为了给那些受到威胁、限制、剥夺的权利提供一种法律上的援助。没有司法权的控制,行政权也将成为带有专横性的力量,失去司法机构的救济,所有公民权利最后都难以从书面权利变成有生命力的现实权利。相对于其他权利救济和保障手段而言,司法救济是最后、最权威的屏障。”
      “由一个中立的机构在维护权利的基础上授权强制措施,而不再是行政部门自己决定、自我授权、自己执行。”陈瑞华强调说,这种机制的存在,“也是法治秩序赖以维系的关键制度设计之一。”
      在那次彭荣秀旁听的学术讨论会上,陈瑞华的制度设计毫无疑问地引起广泛的争议。在英美等国考察多年的清华大学王晨光教授把它称作一个很完善、很精美、很漂亮的理论,“坐在书斋里的学者在探讨一个理论的时候总是认为理论是绝对和超时空的,但是必须看到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权、司法制度,没有一个必定的、原先很精美的设计,不是一步一步按某种理论设计来的。”王晨光介绍说,即使在最尊重法官和最讲究三权分立的美国,司法权的权限实际上也是在与立法权和行政权不断的争夺当中不断变化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完全正式的司法范式费时、耗力,如果任何与权利有关的争讼和行政执法都周而复始地来回批准的话,任何一个社会都是承受不起的。”
      几乎没有学者对限制和监督警察过度膨胀的权力提出疑义,但同样没有人100%地认同陈瑞华对司法权的明确界定和法院的权力独享方案。最激烈的反对者来自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法律研究室的陈国庆副主任。“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刑事诉讼的关键是抓获犯罪嫌疑人,并证明犯罪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抓不到,没有足够的证据,法院又有什么用?”陈国庆坚持认为,“检察官应该是最公正的、最客观的官员,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来进行诉讼和监督。如果把检察官作为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对于我们的诉讼制度到底有什么好处?把检查权排除在司法权之外,对现实的司法改革究竟有什么真正的好处?”
      “监督的介入本来就是旨在对行政机构的公权力实施直接施加一种法律上的审查、制约和控制,以防止行政权出于便利和效率等功利性的考虑而可能出现的滥用。检察院固然被赋予了监督的权力和责任,但除了批捕,我们还能看到什么对警察有力的监督手段?”陈瑞华并不知道彭荣秀在高检听到的答复,但他仍然能够寻找到足够的例证来证明这种监督的力量多么有限。“仅靠一个批捕的权力是不够的。更何况在大多数情况下,检察机关并不是中立和超然的,它面临的一个永恒的难题是它本身就是办案机关,侦查和代表国家起诉的职责要求它深深介入其中,如果它就是那个监督者的话,那么又有谁来监督这个充满胜诉欲望的监督者?”陈瑞华用一个例子反问陈国庆,“检察机关本来既可以提出有利于被告的抗诉,也可以提出不利于被告的抗诉,但你看到过一份有利于被告的抗诉书吗?”
      
      向谁求救?
      法理上的争论或许只是理论。毫无疑问,理论从来就像理想,即使回答了谁来监督警察的问题,即使检察官们只剩下公诉人的头衔,下面的问题同样接踵而至,谁来监督新的至高无上的法官?
      这种终极的考究几乎是没有最终答案的。但至少我们的司法改革的每一次起步都来源于这种考究。“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当一个人权利受到侵害他该向谁求救?不是向党和政府,也不是向记者和我们这些法学家,他该有一个正常的可以依赖的正规渠道。”贺卫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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