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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时期是武术集大成的发展时期 [明清时期传统武术持械格斗技击体现形式及其原因探究]

    时间:2019-05-04 03:20: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明清时期,中国不存在公开的比武机制也不允许民间私斗,传统武术练习者们的持械格斗多通过隐秘的方式进行。格斗时多采用间接对抗方式,以器械的演练和模拟性的格斗为主。以木代兵,点到为止是传统武术持械格斗的主要特征。
      关键词 传统武术 技击 格斗
      中图分类号:G852 文献标识码:A
      1 盐铁专卖与银样镴枪头
      在中国古代社会,出于集权统治的需要,各朝帝王几乎都将“盐铁专卖”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予以实行。历史上“盐铁专卖”与“户籍制度”一经结合便产生了强大的社会控制力量。正是这种“力量”使得历朝的禁武愿望得以实现。
      早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就曾下令“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铸为金人十二”。这一举动直接导致了陈胜、吴广农民起义时只能“斩木为兵”。及至宋代,朝廷为了弱化民间反抗力量,再度强化了对铁器的控制力度。宋朝甚至下令民间赛社活动中所用的仪仗兵器也一律只能用“竹木为器”。到北宋末,索性连木刀木枪也在禁止之列。①在元代若干户人家才能共用一把菜刀,民间竹木形制的棍棒亦在禁止之列。朝廷明文规定:除军人外,包括官员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许随意隐藏、执把兵器。凡隐藏全副甲胄、10副弓箭或刀枪者,均处死。②明清两朝,中国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已发展到了顶点,地方基层组织也相应地大为强化。明王朝推行里甲与保甲制度,清王朝同样采取里甲、保甲并行的办法。在这两个朝代里统治者基本上禁绝了民间铁制武器的普遍存在和使用。以至于“天地会”的成员在他们的文献中留下了颇为骄傲的言辞,自称是“手握棍棒打天下”的英雄。少林尚棍人所共知,究其缘由也和明清“禁铁”政策密切相关。
      尽管朝廷禁铁、禁武之风愈演愈烈,但由于木质兵器的特殊性最终还是流传了下来,并成为传统武术练习者们主要的武术器械。出于审美和表演,特别是宗教活动的需要,民间在使用这些木制兵器时往往使用蜡纸等物件相贴其上,使之看起来更像是一件“兵器”。故古人戏谑地称这类“特制的兵器”为银样镴枪头。
      2 以木代兵,点到为止
      尽管在明清时代,民间仍有刀、枪、剑、戟等十八般武艺的提法,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现实,我们认为其时的传统武术器械应以枪、棍为主。棍为纯木质器械较少受到朝廷的限制,枪头带铁可能会招致不必要的麻烦。枪之所以能够在民间流传,主要在于它形制的特殊性。枪其实就是一根特别的棍子,枪头短小装拆简单,携带方便,平时可拆下藏入兜中,用时装在棍上即可,既可当枪使,也可当棍使。明清之际少林棍法享誉武林,明人程冲斗更是专门为其著书立说,他的《少林棍法禅宗》至今著称。③这些事例当是传统武术习练者以木代兵的有力证据。
      迄今为止,我们还未找到有关传统武术习练者持真枪直接对抗的有效史料,这里聊拿手头仅有的几例间接对抗资料略做分析,以供参考。为论证方便,我们先将这几例资料一并罗列如下,然后再进行分析与总结工作。
      资料1:吴殳《石敬岩枪法记》
      “石师之教,先练戳,戳不许多,四伐五伐则喘息汗下,止而少息。又四五伐,以力竭为度。戳不竭力,则手臂油滑,初址不固,临敌无以杀人矣。以渐加之,必日五百戳,几百日而后戳固焉。”
      “戳之后,乃教以革。革者,其后踵,不得移动,移动则手不熟。乃使善革者,如矢如电以戳焉,革稍不合法,则杆必及身,颠扑于地。杆以韦絮封其端,而又厚缚纸竹于前胁,然犹左臂青紫流血,恒不绝见。”
      在戳、革二法之后,敬岩继续教门徒们练习“连环”。
      “连环者,一戳一革,互为主客,二人欲相杀如仇怨焉。”④
      资料2:《水浒传》十三回杨志与周谨的马枪比试
      “两个领了言语,向这演武厅后去了枪尖,都用毡片子包了,缚成骨朵,身上各换了皂衫,各用枪去石灰桶里蘸了石灰,再各上马,出到阵前。”
      从资料1中我们可以看出,枪法的主要实战技术不外乎“戳”与“革”。“戳”大致类同于“刺”,而“革”实为“格”的通假。戳属于进攻性技术,革则是防守技术。练习者在“戳”技与“革”技娴熟后,就进入了枪法练习的第三个阶段——“连环”。这里的“连环”显然是指“器械对练”。尽管敬岩非常强调对练的真实性,要求“二人欲相杀如仇怨焉”,但对练毕竟是一种模拟性、配合性的仿真练习手段,这种练习和真实的格斗有着本质的不同。“二人欲相杀如仇怨焉”一语既强调了连环练习要逼真,也透露出当时为“连环”而连环,只注重形式而不重视实战者大有人在。我们认为这正是当时传统武术器械习练的一种普遍现象。因为历史中的敬岩与其说是一个传统武术练习者,倒不如说是一个实战经验丰富、技术高超的军事武艺练习者。他早年曾协助参与过官府的缉盗活动,后来马革裹尸,战死沙场都是见证。
      根据练习目的、方法的不同,明清武术又可分为传统武术(民间武术)与军旅武艺。使用“银样镴枪头”且“遍地花草”的传统武术与使用铁刀钢枪以杀敌保疆为目的的军旅武艺在技术体系和技击效果上有着天壤之别。敬岩不是军人,他的一生多半行走于江湖,以教授拳、棒谋生。准确地说他所练习的技艺应该是传统武术和军事武艺的混合体,如果我们将之归属于传统武术人士群体,那么他所习练的枪法无疑代表着当时传统武术器械技击形式的最高水平。敬岩尚且如此,其他传统武术器械技击表现形式和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资料2作为文学作品的一部分,其“信度”并不高,之所以摘录在此是因为明清的小说家应该对当时的民间持械比武较为熟悉,在描述事件时可能会反映出一些当时的社会实际。其二,它似乎可以给我们一种启发。至于其中的比武过程与结果实不足为信,是以我们仅摘录了对比武前准备工作描写的这一段。
      根据上述资料我们可以得出:为了保障格斗者的安全,传统武术练习者在持枪格斗时通常会拆除颇具杀伤力的“枪头”并用一些质地柔软的物件束缚于枪头之处,最终使用戳、格等技法以点数定胜负。这无异于将一场凶险万分,以命相搏的恶斗变成了温情脉脉的棍术比赛。难怪我们在史料中难以找到因传统武术持械格斗而导致的流血和人员伤亡事件。也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传统武术的习练者在持械格斗时才可能使用那种“满地花草”、“腾挪闪躲”的高超技艺而极尽技击之能事。
      3 结论
      受种种原因所限,传统武术持械格斗只能采取以木代兵,点到为止的方法。我们认为这种模拟性的格斗并不具备真实的技击功效,不能客观地反映出格斗者的实战能力。因为格斗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其技击体系的任一条件的改变都可能导致它产生质的变异。比如A、B两人持械决斗,如果A两次击中B,而B仅击中A一次,从点数看自然是A胜于B。但倘若两人手中所持是真刀实枪,一次击中就可能杀死或重创对方,如果B击中A在前,那么结果可能会完全相反。倘若如此,那么格斗的双方在技、战术的使用上就可能会选择完全不同的方法。如此一来,技击体现形式自然也会随之变化。
      在冷兵器时代,作为一种暴力对抗形式的武术在任何一个民族的社会生活中都发挥着不容忽视的力量。正因如此,各个民族的统治者们对于它的存在表现的既爱又恨,力图将它牢牢地控制在手中为己独用。中世纪欧洲的骑士和日本的武士本身就是统治者和职业军人,他们垄断着属于自己民族的武术练习和使用权,所以他们才能拥有精良的装备和公开练习与比武的机会。对于明清时代既非统治者也不是军人的传统武术练习者而言,习练武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他们是统治者眼中“以武犯禁”的暴民,朝廷绝不能容忍他们进行公开的比武练艺行为。正因如此,传统武术只能在秘密状态中传承,并在秘密的传承过程中异化,最终蜕化成为了一种以套路演练为主的,灵活多变却程式化和理想化了的格斗方法。尽管不同的拳种、流派均与实战或近或远地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但他们毕竟只是对格斗进行的一种提炼和抽象,不能等同于格斗。⑤
      当然,双方若真敢“以身犯禁”,以命相搏时除外。不过此时的持械格斗更多的是比胆量、比狠毒类似于军事武艺,应另当别论。
      注释
      ① 宋会要缉稿·刑法[M]165之2. 转引自 马明达.说剑从稿[M].兰州大学出版社,2003.3:258.
      ② 陈高华,史卫民著.白钢主编.中国政治通史(第八卷 元代)[M].人民出版社,1996.12:229.
      ③ 程大力著.中国武术——历史与文化[M].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8:77.
      ④ 马明达著.说剑从稿[M].兰州大学出版社,2003.3:106-108.
      ⑤ 邱丕相,闫民,戴国斌.中国武术套路的文化解析[J].体育科学,2007(12).   摘 要 明清时期,中国不存在公开的比武机制也不允许民间私斗,传统武术练习者们的持械格斗多通过隐秘的方式进行。格斗时多采用间接对抗方式,以器械的演练和模拟性的格斗为主。以木代兵,点到为止是传统武术持械格斗的主要特征。
      关键词 传统武术 技击 格斗
      中图分类号:G852 文献标识码:A
      1 盐铁专卖与银样镴枪头
      在中国古代社会,出于集权统治的需要,各朝帝王几乎都将“盐铁专卖”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予以实行。历史上“盐铁专卖”与“户籍制度”一经结合便产生了强大的社会控制力量。正是这种“力量”使得历朝的禁武愿望得以实现。
      早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就曾下令“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铸为金人十二”。这一举动直接导致了陈胜、吴广农民起义时只能“斩木为兵”。及至宋代,朝廷为了弱化民间反抗力量,再度强化了对铁器的控制力度。宋朝甚至下令民间赛社活动中所用的仪仗兵器也一律只能用“竹木为器”。到北宋末,索性连木刀木枪也在禁止之列。①在元代若干户人家才能共用一把菜刀,民间竹木形制的棍棒亦在禁止之列。朝廷明文规定:除军人外,包括官员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许随意隐藏、执把兵器。凡隐藏全副甲胄、10副弓箭或刀枪者,均处死。②明清两朝,中国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已发展到了顶点,地方基层组织也相应地大为强化。明王朝推行里甲与保甲制度,清王朝同样采取里甲、保甲并行的办法。在这两个朝代里统治者基本上禁绝了民间铁制武器的普遍存在和使用。以至于“天地会”的成员在他们的文献中留下了颇为骄傲的言辞,自称是“手握棍棒打天下”的英雄。少林尚棍人所共知,究其缘由也和明清“禁铁”政策密切相关。
      尽管朝廷禁铁、禁武之风愈演愈烈,但由于木质兵器的特殊性最终还是流传了下来,并成为传统武术练习者们主要的武术器械。出于审美和表演,特别是宗教活动的需要,民间在使用这些木制兵器时往往使用蜡纸等物件相贴其上,使之看起来更像是一件“兵器”。故古人戏谑地称这类“特制的兵器”为银样镴枪头。
      2 以木代兵,点到为止
      尽管在明清时代,民间仍有刀、枪、剑、戟等十八般武艺的提法,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现实,我们认为其时的传统武术器械应以枪、棍为主。棍为纯木质器械较少受到朝廷的限制,枪头带铁可能会招致不必要的麻烦。枪之所以能够在民间流传,主要在于它形制的特殊性。枪其实就是一根特别的棍子,枪头短小装拆简单,携带方便,平时可拆下藏入兜中,用时装在棍上即可,既可当枪使,也可当棍使。明清之际少林棍法享誉武林,明人程冲斗更是专门为其著书立说,他的《少林棍法禅宗》至今著称。③这些事例当是传统武术习练者以木代兵的有力证据。
      迄今为止,我们还未找到有关传统武术习练者持真枪直接对抗的有效史料,这里聊拿手头仅有的几例间接对抗资料略做分析,以供参考。为论证方便,我们先将这几例资料一并罗列如下,然后再进行分析与总结工作。
      资料1:吴殳《石敬岩枪法记》
      “石师之教,先练戳,戳不许多,四伐五伐则喘息汗下,止而少息。又四五伐,以力竭为度。戳不竭力,则手臂油滑,初址不固,临敌无以杀人矣。以渐加之,必日五百戳,几百日而后戳固焉。”
      “戳之后,乃教以革。革者,其后踵,不得移动,移动则手不熟。乃使善革者,如矢如电以戳焉,革稍不合法,则杆必及身,颠扑于地。杆以韦絮封其端,而又厚缚纸竹于前胁,然犹左臂青紫流血,恒不绝见。”
      在戳、革二法之后,敬岩继续教门徒们练习“连环”。
      “连环者,一戳一革,互为主客,二人欲相杀如仇怨焉。”④
      资料2:《水浒传》十三回杨志与周谨的马枪比试
      “两个领了言语,向这演武厅后去了枪尖,都用毡片子包了,缚成骨朵,身上各换了皂衫,各用枪去石灰桶里蘸了石灰,再各上马,出到阵前。”
      从资料1中我们可以看出,枪法的主要实战技术不外乎“戳”与“革”。“戳”大致类同于“刺”,而“革”实为“格”的通假。戳属于进攻性技术,革则是防守技术。练习者在“戳”技与“革”技娴熟后,就进入了枪法练习的第三个阶段——“连环”。这里的“连环”显然是指“器械对练”。尽管敬岩非常强调对练的真实性,要求“二人欲相杀如仇怨焉”,但对练毕竟是一种模拟性、配合性的仿真练习手段,这种练习和真实的格斗有着本质的不同。“二人欲相杀如仇怨焉”一语既强调了连环练习要逼真,也透露出当时为“连环”而连环,只注重形式而不重视实战者大有人在。我们认为这正是当时传统武术器械习练的一种普遍现象。因为历史中的敬岩与其说是一个传统武术练习者,倒不如说是一个实战经验丰富、技术高超的军事武艺练习者。他早年曾协助参与过官府的缉盗活动,后来马革裹尸,战死沙场都是见证。
      根据练习目的、方法的不同,明清武术又可分为传统武术(民间武术)与军旅武艺。使用“银样镴枪头”且“遍地花草”的传统武术与使用铁刀钢枪以杀敌保疆为目的的军旅武艺在技术体系和技击效果上有着天壤之别。敬岩不是军人,他的一生多半行走于江湖,以教授拳、棒谋生。准确地说他所练习的技艺应该是传统武术和军事武艺的混合体,如果我们将之归属于传统武术人士群体,那么他所习练的枪法无疑代表着当时传统武术器械技击形式的最高水平。敬岩尚且如此,其他传统武术器械技击表现形式和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资料2作为文学作品的一部分,其“信度”并不高,之所以摘录在此是因为明清的小说家应该对当时的民间持械比武较为熟悉,在描述事件时可能会反映出一些当时的社会实际。其二,它似乎可以给我们一种启发。至于其中的比武过程与结果实不足为信,是以我们仅摘录了对比武前准备工作描写的这一段。
      根据上述资料我们可以得出:为了保障格斗者的安全,传统武术练习者在持枪格斗时通常会拆除颇具杀伤力的“枪头”并用一些质地柔软的物件束缚于枪头之处,最终使用戳、格等技法以点数定胜负。这无异于将一场凶险万分,以命相搏的恶斗变成了温情脉脉的棍术比赛。难怪我们在史料中难以找到因传统武术持械格斗而导致的流血和人员伤亡事件。也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传统武术的习练者在持械格斗时才可能使用那种“满地花草”、“腾挪闪躲”的高超技艺而极尽技击之能事。
      3 结论
      受种种原因所限,传统武术持械格斗只能采取以木代兵,点到为止的方法。我们认为这种模拟性的格斗并不具备真实的技击功效,不能客观地反映出格斗者的实战能力。因为格斗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其技击体系的任一条件的改变都可能导致它产生质的变异。比如A、B两人持械决斗,如果A两次击中B,而B仅击中A一次,从点数看自然是A胜于B。但倘若两人手中所持是真刀实枪,一次击中就可能杀死或重创对方,如果B击中A在前,那么结果可能会完全相反。倘若如此,那么格斗的双方在技、战术的使用上就可能会选择完全不同的方法。如此一来,技击体现形式自然也会随之变化。
      在冷兵器时代,作为一种暴力对抗形式的武术在任何一个民族的社会生活中都发挥着不容忽视的力量。正因如此,各个民族的统治者们对于它的存在表现的既爱又恨,力图将它牢牢地控制在手中为己独用。中世纪欧洲的骑士和日本的武士本身就是统治者和职业军人,他们垄断着属于自己民族的武术练习和使用权,所以他们才能拥有精良的装备和公开练习与比武的机会。对于明清时代既非统治者也不是军人的传统武术练习者而言,习练武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他们是统治者眼中“以武犯禁”的暴民,朝廷绝不能容忍他们进行公开的比武练艺行为。正因如此,传统武术只能在秘密状态中传承,并在秘密的传承过程中异化,最终蜕化成为了一种以套路演练为主的,灵活多变却程式化和理想化了的格斗方法。尽管不同的拳种、流派均与实战或近或远地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但他们毕竟只是对格斗进行的一种提炼和抽象,不能等同于格斗。⑤
      当然,双方若真敢“以身犯禁”,以命相搏时除外。不过此时的持械格斗更多的是比胆量、比狠毒类似于军事武艺,应另当别论。
      注释
      ① 宋会要缉稿·刑法[M]165之2. 转引自 马明达.说剑从稿[M].兰州大学出版社,2003.3:258.
      ② 陈高华,史卫民著.白钢主编.中国政治通史(第八卷 元代)[M].人民出版社,1996.12:229.
      ③ 程大力著.中国武术——历史与文化[M].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8:77.
      ④ 马明达著.说剑从稿[M].兰州大学出版社,2003.3:106-108.
      ⑤ 邱丕相,闫民,戴国斌.中国武术套路的文化解析[J].体育科学,2007(12). 存入我的阅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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