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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企业在版权资源增值利用中与公益性图书馆之间利益的平衡 出版版权

    时间:2019-04-30 03:16: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数字出版是出版企业版权资源增值利用的重要方式,出版企业将数字版权转让给数字出版商以实现增值利用的最大效益,而公益性图书馆代表的则是公众的利益,由于其非盈利性,难以满足出版企业的经济利益,这样在出版企业与图书馆之间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分析了产生这种利益冲突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数字版权;出版企业;公益性图书馆;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2-0101-02
      
       “版权资源增值利用指版权资源在首次利用之后,通过再次或多次利用来增加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1]。版权资源对于出版企业的意义不只在于它们可以被用来制成出版物,还在于它们可以通过被转让或许可使用而产生更大的价值。纸质出版后再进行数字出版或网络出版是出版企业版权资源增值利用的重要方法。出版企业可以自办数字出版或者网络出版;也可以把从作者那里获得的数字或网络出版权转让或许可给数字出版商使用来实现版权资源的增值利用。
       一、出版企业为实现版权资源的增值利用必然要加强版权保护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运用,网络构建了强大的传输平台,出版企业把纸质图书数字化,再将这些数字化的图书传送到互联网上,便实现了版权的再次利用。网络出版与传统出版相比边际成本低,因此传统出版企业现在多会涉及网络出版领域。“2005年,网络出版(E-book)的销售额已占到出版行业的6%~10%,2020年将达到50%,而到2030年,90%图书都将是E-book版本。”[2] “2008年底,中国数字出版的整体收入已达到530亿元,比2007年增长46.42%。2009年中国数字出版业的整体收入超过750亿元,远远大于传统纸媒出版的收入”[3]。数字出版或网络出版将是出版业中最有发展前景的产业,然而,出版企业在进入网络出版这个新市场时会遇到各种问题,其中最大的就是数字版权保护问题,所以数字版权保护就成为出版企业实现数字版权增值利用的关键。
       由于网络传播的空间大,更快捷,数字版权被侵权的情况更容易发生,且不方便举证。如果数字版权保护不到位,版权市场就会被复制品扰乱,出版企业也会由于复制品的泛滥而在数字或网络出版上的投资得不到应有的回报,甚至会蒙受经济损失,因此,在信息时代,出版企业势必加强对数字版权的保护,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版权资源的增值利用。
       数字版权保护首先是技术保护,但技术保护也有它的局限性,因为技术也可以用技术来破解,因此,我们还需要政策法规来保护数字版权。2000年中国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出台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此外,版权法的修改也不断扩张着对版权的保护,版权法中新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明了这一点,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更明确了这项权利,该条例使数字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得到了相应的保护,顺应了新技术的发展,健全了法制环境。同时,出版企业也要加强自身的版权保护意识,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版权利益,减少投资风险,避免由于数字版权被侵犯而造成的不必要经济损失。
       二、公益性图书馆为了保障信息的公共获取必然希望适当限制版权所有者的权利
       出版企业作为内容的提供者,以合理的价格,把数字或网络版权转让或许可给数字出版商或公益性图书馆使用,是实现其版权资源增值利用的重要方法之一。但出版企业将数字版权转让给公益性图书馆与将其转让给数字出版商(也称“数字图书馆”)的性质不同,所以它在与后者签订数字或网络出版许可使用协议时应区别对待。“数字资源的公益性传播和商业性利用适用的法律制约是不同的。”[4]
       根据法定许可,公益性图书馆使用作品可以不经作者授权,但要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因为图书馆目前还不享有对外网络传播权,国家也没有拨给其专门的公益性网络传播版权使用费,图书馆在购买数据库后,只能在单位内部实行无偿使用,所以出版企业在总体上并不把公益性图书馆视为市场。由于出版企业许可图书馆使用数字资源的商业意义不大,所以它一般不大热心向图书馆提供数字资源。“纯公益性的图书馆包括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科学图书馆和工会图书馆。开办数字图书馆业务,尤其是网上阅览业务一般属于非营利性业务。纯粹的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服务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5]公益性图书馆是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地方,它的职责是在尊重作者著作权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主要为教学、科研和传播科技文化提供免费服务,促进社会科技与文化的发展,推动国家和民族的进步。版权法对版权合理使用的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不经版权人同意,也不用付费使用该作品。这也是限制版权所有者对其权利独占的一种方式。版权人的权利如果不加限制,就会因保护过渡而导致权利滥用,阻碍知识信息的传播,损害公共利益。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就是对版权权利的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中规定了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图书馆在馆内对信息传播的合理使用权,在馆外对信息传播的许可使用权和自行数字化部分馆藏作品的权利,这也是网络传播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公益性图书馆中受到的限制。
       三、出版企业在版权资源增值利用中与公益性图书馆的利益冲突
       在网络传播环境下,公益性图书馆与努力实现其版权资源增值利用的出版企业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出版企业希望加强对数字版权的保护,以防止自己的版权被侵犯,这样出版企业才能从版权转让或许可中得到更大的利益。对版权保护的力度越大,出版企业能够获取的利益就越多;而公益性图书馆则希望在使用出版企业拥有的版权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对其版权的保护,这样公众就能以更低的成本接近作品,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于是,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出版企业与以追求最大社会利益为目的的公益性图书馆在数字版权资源的转让或许可中就产生了利益冲突。
       出版企业认为,公益性图书馆在馆内对信息传播的合理使用,在馆外对信息传播的许可使用,会减少出版企业的利润,但事实上出版企业与公益性图书馆的利益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虽然出版企业将其拥有的版权转让或许可给公益性图书馆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比转让或许可给数字出版商小,但也还是可以从中得到一定的回报。只有出版企业对公益性图书馆适当限制自己的版权保护,公益性图书馆才能较好地利用数字资源,才会积极向出版企业采购,也才能扩大出版企业的市场份额,随之增加出版企业的利润。“在世界范围内,图书馆是作品的最大购买者之一。图书馆为了提供优质高效的文献信息服务,尽可能保障资料的完备性。每个图书馆都竭尽全力申请或筹集尽可能多的文献购置费”[6]。虽然出版企业对公益性图书馆适当限制自己的版权保护,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在版权增值利用中的经济利益,但这种限制是为了保证公共获取,促进社会科技文化的发展,这是版权法的宗旨,也是出版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我们有必要处理好出版企业在版权资源增值利用过程中与公益性图书馆之间利益的平衡关系,以利于两者的协调发展。
       四、维系出版企业与公益性图书馆之间利益平衡的途径
       在数字版权的转让或许可中,需要科学地平衡出版企业与公益性图书馆之间利益关系,这种平衡意味着,出版企业在拥有数字版权时,不能形成对信息的垄断,并在追求高效益的同时,要保障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否则就会拉大两者利益的差距,并导致冲突的产生。当冲突双方的利益自身难以协调时,我们就需要引入一些制度设计来解决这一问题,即通过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双方的利益进行权衡与分配,使双方的利益都在合理的前提下,实现最大化。
       网络传播权是信息时代版权法赋予版权所有人的一项新权利,目前出版企业利用这种权利实现版权资源增值利用的困境之一是,有的出版企业没有注意从作者那里取得网络传播权,如果出版企业得到的版权不完整,也就无法通过数字版权的转让或许可来实现版权资源的增值利用。在传统出版模式下,版权人与使用者的利益通过版权法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来协调,数字出版模式下,侵权情况更容易发生,数字技术不断推动着版权法的规定改变,使合理使用的范围不断缩小,以保护数字版权人的利益,版权企业也希望能更多地削弱合理使用以为自己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但是,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在这种新的传播方式下需要加强版权保护,就过分强调合理使用对版权人利益的不损害。在信息网络传播时代,我们应该完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以维系出版企业与公益性图书馆的利益平衡。技术措施的保护意味着版权完全控制在所有人手中,使用者只有付费后才能获得访问密码,因此严格限制了使用者的进入,而且任何反技术措施保护的技术实施都是非法的。这种技术措施是对数字版权人权利的保护,但是,如果这种保护过于严格,在本质上也不符合版权法的原则与宗旨,“技术保护措施带来的绝对保护也并不符合权利人的长远利益,作品权利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7]。当然,我们并不是反对用技术措施来保护数字版权,但这种技术保护必需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之内,才能平衡出版企业和公益性图书馆的利益冲突。
       在数字时代,出版企业的版权资源可以通过数字出版或网络出版来实现增值利用,但我们还需要维系出版企业与公益性图书馆的利益平衡,以实现版权法的宗旨,即促进社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
      
      参考文献:
      [1] 夏颖.版权资源增值利用运作研究[J].编辑之友,2009,(11).
      [2] 周林.传统出版进军网络出版的困境与策略[J].编辑之友,2006,(5).
      [3] 方鸿辉.数字出版大趋势[J].编辑学刊,2010,(2).
      [4] 李国新.图书馆:从数字出版到数字享用的重要桥梁[J].图书馆论坛,2006,(12).
      [5] 张宇润.数字图书馆版权私权性及社会性的冲突和平衡[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6,(6).
      [6] 吉宇宽.图书馆平衡著作权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职能审视[J].图书馆学研究,2010,(2).
      [7] 薛红.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2.[责任编辑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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