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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实践论》的视角剖析程朱“格物致知”论的困境]光程差与视角

    时间:2019-04-30 03:16: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程颐、朱熹的“格物致知”理论本质上是一种道德形上学,其本质论前提是“理”的本体论,其识论前提是主体和客体的相对二分,由于这一理论在主张认识自然事物的同时未能提供切实有效的认识方法,使“格物致知”陷入困境,目前未能实现向近代科学记识论的转型。
       关键词:程颐;朱熹;“格物致知”
       中图分类号:B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2-0240-02
      
       毛泽东糅合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知行观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结合了中国的国情,创作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著作《实践论》,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中国化成果。而“格物致知”是中国哲学史上的认识论,是对认识活动的一种总结和归纳。本文基于《实践论》的视角来剖析程朱的“格物致知”论,以《实践论》中阐释的认识辩证发展过程,分析中国哲学史上“格物致知”论的演进,了解中国古代哲学家对认识发展的探索历程,考察其得失,从而对中国哲学在现代语境下的新发展有所裨益。
       一、程颐、朱熹对“格物致知”论的阐释
       在中国哲学史上,关于认识发展过程的论述主要包含在“格物致知”的阐释之中。当然,《实践论》和中国古代“格物致知”论是用不同的哲学范畴论述认识问题,但其内涵和本质却有着内在区别和联系之处。
       关于“格物致知”的记载最早出现在《礼记·大学》一书中,但书中并没有具体的解释其含义,这为后世哲学家、思想家留下很大的思维空间,他们根据自己不同的理解,做出不同的诠释,也因此众说纷纭,歧义很多。北宋时期,由于理学的创立,科举取士的需要,《大学》地位的提高,对“格物”、“致知”的解释越来越多,也更加复杂。其中比较著名的有程颐、程颢、朱熹、陆九渊、王阳明等人的诠释。
       1.程颢、程颐对“格物致知”论的诠释。程颢、程颐认为,人心中本来固有知识,由于被外物所蔽障、引诱,使心不能直接认识自己固有之知,所以要通过“格物”去掉蔽障来认识自己,获得知识。因此,程颐对“格物致知”做出自己的解释。他说:“莫先于正心诚意,诚意在致知,致知在格物。格,至也,如‘祖考来格’之格。凡一物上有一理,须是穷致其理。”[1] 训“格”为“至”。“格物”为“至物”。格物就是于物而穷其理。关于所“格”之“物” 程颐认为有两种:一种为“外物”,“如火之所以热,水之所以寒”,另一种为“性分中物”,如“君臣父子间”之人伦关系,前者是自然界中的客观物质现象,后者是社会人生中的道德伦理现象,二者都需要认识,不可偏废。
       由于“理”与“心”为一,所以“格物”是一种在本心、自身用力的内省工夫。他说:“致知在格物,格物之理,不若察之于身,其得尤切。” [1] 同时,程颐认为,“格物致知”是一个认识积累的过程。格物穷理需要一件一件的格,积习多了,到了一定程度,就会豁然贯通,脱然觉悟。这跃迁式的贯通是有一定的道理,在形式上潜含着认识论的框架,似乎是由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飞跃。然而,他的主旨并不是通过对事物的表面现象分析、加工、改造,来认识体察一物有一物之理,而是体认、觉悟万物皆出于“一理”。一物一物的“格”,只是体认“一理”的手段,通过这个手段体认万物皆出于“一理”。因为“理”是最高本体、万物本原,所以体认了“一理”,则万物皆知了。而且,程颐的“格物”是不同于《实践论》所述的“将丰富的感觉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工夫”,而是脱离感觉材料,在意识领域里的活动。尽管其格物穷理的途径是多种多样、不拘一途,但他的格物过程主要还是考察分析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是否合乎儒家伦理道德规范的标准、要求。另外,程颐以为“格物”后,即可“致知”,则认识至此便完成了。并没有明确表达用体认到的“知”去指导新的实践,从而,使他的认识论还留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朱熹对“格物致知”论的发展。朱熹继承和发展了二程的“格物致知”论。沿着着程颐的理路,朱熹讲得更为明白。他提出:由于所“格”之“物”有两种,因此“格物”所得之“理”亦有两个,即“格外物”而得到的“所以然”之“理”和“格”“性分中物”而得到的所当然之“理”。朱熹说:“天下之物则必各有所以然之故,与其所当然之则。”(《朱子语类》卷十八)
       朱熹认为,“格物致知”的过程就是认识的过程。人们通过一物一物的“格”,积习多了,“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便会“豁然贯通”。他说:“一物格而万理通,虽颜子亦未至此。但当今日格一件,明日又格一件,积习既多,然后脱然有个贯通处。此一项尤有意味。” [2]因为万物皆有理,为了认识、体察万物之理,故要格万物而知其理。换作近代认识论观之,积累于推类就是归纳和演绎的方法:先认识各种特殊的事物,当对特殊事物的认识达到一定量的程度时,便可以从中归纳出一个普遍规律;而所谓“便都一齐通透了”,就是将归纳所得的普遍规律演绎推广开去,从而把握万事万物的共同本质的规律。无疑,朱熹几乎触摸到了认识论发展的规律。然而,朱熹的“格物”虽包括格外物,但主旨是格内事,求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之定理,所以他的“格物致知”是一个伦理道德修养的命题,意在强化伦常意识,当然也具有认识外物的认识论意义。
       二、以《实践论》剖析“格物致知”
       “格物致知”是中国哲学史上的认识论,是对认识活动的一种总结和归纳。从《实践论》的视角来剖析“格物致知”论,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考察其得失。
       1.“格物致知”的本体论、认识论前提。二程和朱熹的本体论前提即是“理”的本体论。本体的“理”及时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是使一物成为其自身的原则。因为失误必须依行上“理”方可存在,所以“理”对该事物的又具有确定的规范性,人所要认识的就是这个本体之“理”,“格物”就是要通过认识特殊事物的“理”,最终达到对最高“理”的把握。 “格物致知”的认识论前提是主客体的相对二分。在程朱看来,人心中指“天理”和万物之“理”只是一个,人可以通过“格”心外之物事来明白心中之“天理”。这位的“理”或“天理”是世界的本体,也是认识活动客体。除了客体,认识活动的展开还必须有个主体,这个主体在程朱看来就是“人心”。陆王的认识主客体都是“心”,他们的“格物致知”实质上是主张“心”或“天理”的一种自我认识,也就是“心”自己体验其固有的道德义理。
       2.“格物致知”的方法与过程。在程朱看来,“格物致知”的方法有两个要点:先需积累,即尽可能多地认识众物和此身之“理”;次需推类,即从众多具体事务之“理”中推导出最高的共同“天理”。在《实践论》中,积累与推类就是归纳和演绎的方法:先认识各种特殊的事物,当对特殊事物的认识达到一定量的程度时,便可以从中归纳出一个普遍规律;而朱熹所说的“便都一齐通透了”,就是将归纳所得的普遍规律演绎推广开去,从而把握万事万物共同本质的规律。
       “格物致知”的过程与“即物”、“穷理”相对应,可以分为“积习”与“贯通”前后两个阶段。
       在“积习”阶段,应开阔视野,尽可能地扩大“格物”的范围。这与《实践论》所说尽可能多的占有材料的要求一致。也表现出了积极进去的求知精神。撇开其道德论倾向,这种可贵精神即是要求人们扩展认识外界事物的范围,并把握其内在规律。
       作为“格物致知”的第二阶段,“贯通”是“积习”的必然结果。用朱熹的话说就是“积习既多,自当脱然有贯通处,乃是零零碎碎凑合将来,不知不觉自然醒悟”(《朱子语类》卷十八)。这类似《实践论》所揭示的理性认识阶段,达到对事物的本质认识。然而,“贯通”阶段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忽视了人中必须经过思考,将丰富的感觉材料就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工夫,必须从感性认识跃进到理性认识,才能达到对事物深刻和本质的认识。而且,程朱以为认识活动到达“致知”后即告结束,《实践论》认为这是不完全的。所以,毛泽东在《实践论》中说,认识由感性认识飞跃到理性认识后,认识运动还没有完成,还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检验和完善,并且随着认识运动过程的发展而发展。
       三、程、朱“格物致知”论的困境
       把程、朱关于“格物致知”的本体论、认识论前提的观点及其方法、过程的解说,同他们对于“闻见”、“德性”之知的态度综合起来进行判析,就会发现其问存在着无法解决的困境。
       首先,如上文所及,程颐认为不仅要“格”“性分内之物”,还要“格”“性分外”之物,二者不可偏废,而且他还特别强调、即使“格”“性分内之物”比“格”“性分外”之物来得切近方便,也不可因此忽略认识外在事物的重要意义。但是,程颐为什么同时又在另处独褒“德性”之知而贬“闻见”之知,并斥后者为褊狭之“小知”。其次,程颐认为“穷理”的结果在于“尽性”朱熹亦有言,“格物”应当“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正如游兵攻围拔守,人欲自销铄去”(《朱子语类》卷十二)。可见,“格物”的最终目的是致得灭乎“人欲”、明乎“天理”的“德性”之知。基于此,“格”“性分外”之物所得的“闻见”之知如果作为致得“德性”真知的手段和环节,似乎也就可以被轻视了。但是轻视不等于完全放弃。那么问题就在于与外物相交而有的“闻见”“小知”和“格”“性分内之物”所得的“诚明真知”,二者究竟怎样归结、统一到“德性”之知上去?
       从《实践论》的角度,我们可以说,程、朱“格物致知”论的根本缺陷在于:既坚持认为要探求外在自然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却又没能给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认知方法。并且当他们连最初步、简单的耳闻、目见等感性方法都排除之后,他们所能提供的也就仅只是些沉思、直观和体悟的方法了。用这些本质上属于纯粹形上学范畴的方法去应对草木水火等自然事物,当然是徒劳无益的,只会是自己的理论模糊笼统、陷入困境。
       总体说来,中国古代哲学家对“格物致知”论(认识论)的理解和界定具有一定的狭隘性,绝大多数停留在道德伦理领域内,其认识的起点、过程、目的等都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格物致知”在中国哲学史上是一个很重要的哲学范畴,要想在现代语境下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其形式和内容都需要“现代化”,也是我们复兴传统文化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 程颢,程颐.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五[M].北京:中华书局,1981:175-188.
      [2] 朱熹.朱子语类:卷十八[M].北京:中华书局,1986:391.[责任编辑 王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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