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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钓鱼岛现在归属 [从国际司法实践谈钓鱼岛归属问题]

    时间:2019-04-25 03:22: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7-0048-02  摘要:中日对钓鱼岛主权归属争端源于19世纪末日本对外扩张,是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钓鱼岛争端,是两国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试图从国际实践即临海相向国对争议岛屿的划界问题的实践中分析钓鱼岛的归属问题。
      关键词:钓鱼岛;大陆礁层;大陆架自然延伸;等距离原则
      一、中日在钓鱼岛的分歧
      中日对钓鱼岛的主权争议实质是在东海资源上,由于日本意欲在东海划界上能够分享东海大陆礁层的石油资源,这使得钓鱼岛的主权对日本而言是分享东海资源的重要依据。中日两国的分歧点:争议一:日本提出中日两国是共架国,对于大陆礁层所采取一贯的划界立场就是“等距原则”,进而主张以实际控制的钓鱼岛为基点与我国划定中间线,妄图将东海油田的大部分收入囊中;中国对于大陆礁层所采取的立场是“自然延伸”原则,这主要是根据《海洋法》第七十六条有关“大陆架的定义” 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在这项规定中, 钓鱼岛下的大陆架由中国内地的水下自然延伸, 而日本与钓鱼岛间有冲绳海槽的天然阻隔。因此依照“自然延伸”原则,日本是无法跨越冲绳海槽分享东海大陆礁层的资源的。争议二:日本认为一国大陆领土与岛屿领土所享有的大陆礁层应无分轩轾,且不论岛屿面积大小及经济价值的高低。日本坚持由于日本所拥有钓鱼岛的主权,日本认为得以钓鱼岛为划界基准,与中国大陆分享东海海域,自然包括海底资源;中国认为钓鱼岛这些中界离岛不具备划界的效力。特别依照国际法,分析钓鱼岛是否应该具备东海划界的效力。因为如果这类岛屿不应享有任何的礁层或经济区,那么它们就与邻国间的划界问题完全不相干了。
      二、大陆架划界协定的国家实践
      (一)1965年的英挪北海大陆架划界协定
      在该协定中,挪威海槽成为一个关键问题。挪威海槽位于挪威海岸的边缘,海槽的宽度从南部的30海里到北面终点的70海里不等,而各段的最大深度从230米到650米不等。英国政府认为,挪威海槽标志着英国和挪威两国大陆架之间的正当划界;挪威政府则认为,挪威海槽只不过是大陆架表面偶然的凹陷,而正确的疆界应该是英国海岸和挪威海岸之间的等距离线。在该案中,英国和挪威虽然按中间线签订了大陆架划界协定,但并非否认挪威海槽在划界中的作用,而是当时英国对中间线以东海域资源情况不明,认为石油储藏前景不好,又急于开发北海油田,因而做出重大让步,同意按中间线划界,以便尽快达成协议。
      (二)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大陆架划界协定
      在该协定中,考虑了帝汶海槽的存在。帝汶海槽是一个海底深洼地,其轴线大致与帝汶南部海岸相平行。澳大利亚认为,在这个地区有两个大陆架,一个是很狭窄的帝汶大陆架,还有一个是很宽阔的澳大利亚大陆架,帝汶海槽构成两者之间的天然界限。而印度尼西亚认为,两国之间是一个单一的大陆架,帝汶海槽只是海底的偶然陷落,不是两个大陆架的明确外缘。
      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之间的这一严重的分歧,并未妨碍两国于1971年5月就阿拉佛拉海大陆架达成协议。两国于1972年10月继续进行谈判,并在1972年10月达成了大陆架划界协定。被1972年协定确定的西部边界,是根据公平原则,并考虑澳大利亚的石油租让区和海底地貌,采用了最深水线和“中间线”之间的一条线。帝汶海槽的存在,成为双方当事国考虑的最重要的“相关情况”。在两个200米等深线之间所划的最深水线充分考虑了帝汶海槽的存在,并给予了很大的分量,虽然它不是大陆架划界中唯一的决定因素。
      三、现有的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
      虽然1977年的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的郝得海渊断层区、1982年的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中的黎波利亚海沟、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中的断裂区,基于各案中的具体情况,在实际划界中都没有产生法律效力,但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从来都没有否认过地质和地貌因素是大陆架划界中应该考虑的相关因素。根据国际上13个中界岛的判例中, 包含获得全效力的3个中界岛,获得部分效力(含象征效力)的6个中界岛,及获得零效力的4个中界岛等13个中介岛为对象,比较它们与钓鱼岛在面积、有无人居, 及主权有无争议等各方面的异同,得出结论为钓鱼岛不应具有划界效力。
      四、东海划界问题要从主权问题中割离出来
      第一,基于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法律地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调划界要达到“公平解决”,没有具体规定地貌特征在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强调划界适用公平原则应考虑的各种相关情况,不反对地貌因素是大陆架划界应考虑的相关情况之一。认为钓鱼岛在只能拥有12海里的领海以及12海里到24海里的毗邻区之外,不能拥有其他大陆礁层及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在此基准上钓鱼岛主权的效力并不具有划界的效力,因此东海划界问题就能从主权问题中割离出来。第二,1982年《海洋法》对海域划界问题规定了原则,新的国际共识开始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极小的岛屿不应享有大陆礁层。根据这样的观念,钓鱼岛在海域之外,既然不能拥有其他的海床权利,那么海床划界问题就可以从主权问题中割离出来解决。建立在“海洋法”的规则之上,之所以强调钓鱼岛主权问题与东海海床划界问题可以分割,以及钓鱼岛不应享有大陆礁层及专属经济区,主要就是为了将钓鱼岛问题有层次地切割后分别解决。
      参考文献:
      [1]刘楠来.国际海洋法[M].北京:海洋出版社,1986:15.
      [2]王德水.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钓鱼岛之争[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7
      [3]石家铸.钓鱼岛问题的现状与中日关系[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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