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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化――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 高等教育发展必由之路

    时间:2018-12-23 19:46: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高等教育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是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国际化―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高等教育 国际化
      
      当今世界,人力资源已越来越成为推动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为加快实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代化目标,必须大力推进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必须大力推进高等教育的现代化。这是众多国家现代化历程所昭示的必然结论,是我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地方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现代化的高等教育,一定是能够为社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知识贡献的高等教育,现代化的高等教育也一定是对外开放的高等教育。在推进高等教育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始终贯彻“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进一步加大高等教育的对外开放力度,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促发展,努力探索出一条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的发展道路。
      
      一、高等教育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
      
      当今,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由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国、各地区在国际范围内的市场竞争将更加尖锐与激烈。全球化的市场竞争从表面上看似乎平等而且公正,但实际上它更有利于教育普及、科技先进、经济实力雄厚的发达国家。据有关国际机构的调查研究表明,现代资本对生产率的贡献率为18%―20%,劳动力对生产率的贡献率为10%―18%,技术对生产率的贡献率最低值为44%、最高值为72%。①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竞争的实质就是科技的竞争,而科技要由人去掌握、去发展,因此,这种竞争实质上又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基础在教育,高素质的劳动者要靠高质量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去培养,而高级专门人才则要借助高水平的大学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去造就。因此,当代各国、各地区竞争的焦点最终归结为教育的竞争,尤其是高等教育的竞争,实质则为高等教育培养、造就人才的数量和质量的竞争。
      经济的全球化带来了人才需求和人才标准的国际化,进而直接推动着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跨国公司和国外企业进入我国后,要大量雇用我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显然,其选择人才的标准要与国际接轨。国外的科技企业尤其高科技企业,要选择在何处落户,其考虑的首要因素是那里劳动者的素质和可雇佣的管理、科技人才的数量与质量。因此,各地区想要吸引国外的科技企业,尤其是国外的高科技企业落户,就必须对辖区内的高等学校提出及时和大量培养能与国际接轨人才的要求。与此同时,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已有并还将有更多的公司或企业要办到国外去,它们除在当地招聘必要的工作人员外,还必须从国内带走一批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作为公司或企业的骨干,显然,这批人员的素质也必须与国际人才标准接轨。为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国外大学尤其是国外著名大学的人才培养标准、培养模式、教学大纲、教材、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博采众国高等教育之长,办出我国高等学校的特色,努力培养出一批又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人才。
      
      二、高等教育国际化是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20世纪后半叶的世界高等教育是在科学技术的加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发展过来的,它除了具有民主化、大众化、普及化、终身化、信息化的基本趋势和特点之外,还具有国际化的基本趋势和特点。高等学校本质上是一种国际机构。现代高等学校都源自欧洲中世纪的大学,而诞生于12至13世纪的中世纪大学具有典型的国际性特征,其时“游学”之风盛行,教师和学生均来自欧洲各地,学校教学以拉丁文作为共同语言,学位在各校之间也能得到相互承认。同时,从知识生产的角度来看,追随经典和大师,追求普遍的知识也是那时大学及其成员所努力的方向。在这个意义上,高等教育显然是超越国界的,它天生具有非国家性质。②目前虽然世界各国的高等学校都各具特色,但基本形态没有根本性的变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构成高等教育的基本要素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在全球范围内流动。越来越多的国家根据开放性、交流性和通用性的要求,将本国的高等教育置于世界教育和文化之中进行建设与管理,追求本国的高等教育与其它国家的高等教育在学科和专业设置上互通,在课程计划、教学标准及学历学分上互认;越来越多的高等学校在招生、教学、科研、服务等方面实行更加开放的政策,在相互交流的过程中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努力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声誉;越来越多的家庭和学生在更广阔的范围内选择高等教育服务,选择更合适的成长和成才道路,并将在国外接受一定时间的高等教育作为终身教育的一部分,培养适应经济全球化需要的文化素质。
      
      三、高等教育国际化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高教发展的基本历程
      从1890年清政府建立京师大学堂开始,我国通过学习与借鉴德国、日本的大学模式建立起自己的第一所大学。当时的院系建制、学科、专业和课程设置,包括部分学校管理制度,几乎都是照搬西方大学的样子。进入20世纪之后,我国的高等教育再次掀起了学习西方国家高等教育的热潮,在这期间,主要是通过一些留学归国的留学生,全面介绍美国的高等教育体制,使我国的部分高等学校仿照美国建立起了自己的高等教育模式。进入20世纪50年代以后,由于受意识形态的影响,我国全盘否定了西方的高等教育模式,转为全盘学习和照搬前苏联的高等教育模式,即由通才型的培养模式转为学习前苏联计划经济的专才培养模式。自1978年后,我国用邓小平的“三个面向”和改革开放理论又再次掀起了学习西方高等教育的热潮。经过20多年的发展过程,使我国高等教育走向世界,不断学习西方高等教育中先进的东西,也使世界各国了解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并与我国开展了多方面的国际交流和合作③。
      认真分析中国高等教育百年历史进程的坎坷,我们不难看出,由于我们不了解或看不清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本质特征,实行了忽左忽右的学习方针,没有重视将本国的高等教育融入到国际大环境中。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高等教育必须借助国际化的力量,改革目前的办学体制、管理机制、课程设置、培养目标及培养方式等。总之,我国作为一个为人类文明与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的文明古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又正在积极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教育大国,应该加强对高等教育国际化问题的战略研究,并加快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历史进程。
      (二)我国加入WTO的相关承诺
      世界贸易组织(WTO)于1994年底完成的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这份具有国际法地位的文件正式将教育纳入服务贸易的范畴,明确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畴。因教育服务涉及国家主权和文化传统,所以教育服务贸易只要求通过双边谈判在有限范围内适用国民待遇。我国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承认《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上,承诺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教育服务贸易领域。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许多共性的原则,如法制统一原则、非歧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在教育领域都必须遵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教育服务对外开放,对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我们必须在迎接挑战的同时抓住机遇,在扩大开放中加快发展。
      (三)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中国的高等教育国际化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而获得更广泛关注的,然而国际交流与合作则是从20世纪80年代就已开始,当时我们先后与美、日、德、法、英、加拿大等国和中国香港地区的教育机构、个人进行了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如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高等学校相继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举办了中美经济学、法学培训班;北京外国语大学与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合作创办了北京日本学研究中心;天津财政学院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市大学合作举办了MBA班;南京大学与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合作创建了中美文化研究中心等。④后因政治因素的影响,中外合作办学的活动出现了短暂的停滞。1993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多种形式的教育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有条件、有选择地引进和利用境外可资利用的管理经验、教育内容和资金,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并提出了“积极慎重、以我为主、加强管理、依法办学”的方针。1995年1月,《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正式颁布实施,同年3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明文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1996年1月,国务院学位办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来规范办学行为。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第一章总则的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鉴于《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中的某些条款和规定与“入世”承诺有差距,我国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以往的中外合作办学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于2003年3月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并于同年的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修订了《暂行规定》中“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的提法,明确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的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2004年6月,教育部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并于同年的7月1日起施行,为方兴未艾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营造了利于生存、规范发展的法律环境。2006年2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分别从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坚持依法办学与规范管理、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加强能力建设的政策导向、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管理、加强采用“双校园”办学模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等六个方面对新时期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注释:
      ①卢铁城:《经济全球化与高等教育国际化》,《中国高教研究》,2001.02。
      ②操太圣:《人才培养的本土国际化―寻求“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理论基础》,《公共管理高层论坛》第2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90页。
      ③寿玉琴:《简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国际化》,《中国成人教育》,2006年10月,第12-13页。
      ④肖地生、顾冠华:《全球化视野下的中外合作办学》,《黑龙江高教研究》,2003.05。
      
      参考文献:
      [1]卢铁城.经济全球化与高等教育国际化[J].中国高教研究,2001年11期.
      [2]操太圣.人才培养的本土国际化――寻求“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理论基础[C].公共管理高层论坛,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
      [3]寿玉琴.简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国际化[J].中国成人教育,2006年10月.
      [4]肖地生,顾冠华.全球化视野下的中外合作办学[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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