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微商法律法规2019 我国地理信息法的主要条款探讨

    时间:2019-04-17 03:39: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为了确保地理信息共享法具有立法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实践性,更好地为地理信息产业服务,必须将地理信息共享管理的有关政策充分体现和贯彻在地理信息共享法中。本文将从地理信息产权保护的规定、保护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规定、关于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的规定、地理信息共享的管理和地理信息共享法实施中法律责任的确定五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地理信息 , 共享,立法
       Abstract: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 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haring law is the science of the legislation, objectivity, and practical, better for geographic information industry services,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haring management must be the relevant policy fully embody and carry out the 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haring in laws. This paper from the geographic inform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regulations, protecting and promoting the geographic information industry development, the provisions on the 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and the regulations of protecting, geography the sharing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and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haring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w of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to determine five aspects are discussed.
      Keywords: 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hare, legislation
      
      
      中图分类号:C9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如何确保地理信息共享法具有立法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实践性,更好地为地理信息产业服务,必须将地理信息共享管理的有关政策充分体现和贯彻在地理信息共享法中,我认为在地理信息法(草案)中应确立如下条款:
       一、关于地理信息产权的保护的规定
       我国的地理信息法应当确立对地理信息产权的保护。内容为:一是通过确定地理信息可以成为个人财产,对其予以保护;二是通过确定地理信息产权的特性,对其采取有别于其他物权的保护方式。
       1、信息将成为信息社会重要的财产形式或者社会财富的重要来源
       对地理信息产权的保护首先要确定地理信息可以成为个人财产,同时对其保护方式又与物质、能量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1]。
       首先,地理信息可以成为个人财产的客体。其依据是发展地理信息产业的需要,并且也符合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为加速发展地理信息产业,需从地理信息的生产、流通和共享使用等各个环节入手。确定地理信息产业可以成为个人所有,是调动个人来投资生产和经营使用地理信息的最有效的方法。并且也只有允许个人拥有这种财产,才能使信息成为社会主要的财产形式。事实证明唯有允许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存在并组成产权多元结构才能推动和加速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2、地理信息产权的性质特征
       地理信息产权的性质特征一是信息产权的法定性:地理信息作为一种财产,与知识产权和物权一样必须有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才可行使。二是信息产权的无形性。地理信息是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是无形的,如果不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来存储显示和传输,任何人都无法利用。三是信息产权的排他性。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是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上说的,作为知识产权人的一项权利,知识是产权人专有的或垄断的,如果不经产权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加以传播和利用。地理信息产权与知识产权一样,法律也必须赋予排他性这种权利,以维护信息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地理信息产权的地域性。地域性是知识产权国际法的一项制度,即指依某国法律而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有效,而在其他国家是无效的或不受保护的。地理信息产权与知识产权一样,需要通过国际协议来扩大其保护范围。五是信息的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规定一定的期限,超过此期限,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就归于消灭,转变为全社会的财产。地理信息产权的保护也是有时间性的,例如:欧盟对数据库的保护期为25年。六是信息产权的公开性。知识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公开性,即发明人必须公开其发明内容,才能获得专利权,地理信息产权的保护也具有这种公开性,这是保护的前提。由于地理信息具有上述特性,为此可以针对其与一般物权的不同和与知识产权的相似性,在立法中采取相应的措施,确立对它的规范。
       二、关于保护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规定
       当前以计算机、通讯系统和互联网络等高科技作为支撑平台而发展起来的所谓电子商务、电子政府、数字地球、网络城市等,预示着时代已经正式跨入信息社会,无疑信息化水平成为衡量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的标志,而信息化水平的高低取决于信息技术与信息产业发展的水平,为此发展包括地理信息技术和产业在内的信息产业,是时代的要求。所以必须把保护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规定写入共享法草案中。
       1、无偿共享和有偿共享关系的处理
       如何处理地理信息的无偿共享和有偿共享的关系,大致可以根据地理信息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商品性,国家投资与单位、个人投资,现行法律的规定等三大原则来处理。根据基础公益性与商品性为标准来区分有偿或无偿共享,是指依据地理信息的使用目的或用途来决定的。但根据国家投资与单位或个人投资来处理二者的使用关系就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国外就存在着对立的观点:一是认为无偿使用是建立在政府投资的基础上的,而政府投资来源是公民的纳税。因此公民使用地理信息的费用早已经支付了,任何收费都是对公民的二次收费。二是认为用大多数人的纳税,只提供给少数人免费使用,是违反了成本的公平分摊。对于我国来说,绝大多数基础公益性地理信息都是由国家投资生产的,因而第一个原则和第二个原则存在着统一性,至于第三个原则,现行法律的规定,则显然是依据第一个原则制定的。因此,地理信息的无偿性还是有偿性界限的区分标准仍是使用目的。为此建议应当在地理信息共享法中规定“国家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地理信息可以在无偿共享的基础上,开展有偿服务(指用于商业目的),而对基础性、公益性地理信息的无偿共享,并不包括复制、包装和分发等服务费用。
       2、地理信息有偿共享价格的确定
       地理信息及其服务价格必须依据我国的《价格法》所确定的原则来制定。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地理信息及其服务价格多数属于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少数属于市场调节价。其中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大多是国家投资的基础公益性地理信息。在实行政府定价的清单中,列出了包括邮电服务收费、法律服务、资产评估、检验等专业服务收费,对这部分地理信息的有偿共享,国家投资要不要作为计价的成本?我认为由于国家投资的这部分地理信息是在确保公益性无偿服务的前提下才提供有偿服务的,因此不能把国家投入作为有偿共享的计价成本,但更新、二次加工以及包装、分发等投入成本则应作为计价依据。对于单位或个人用自己的资金对地理信息的生产维护投入也应当作为成本计入价格,而对一般地理信息数据、软件及其服务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推荐访问:地理信息 探讨 条款 我国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