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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地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时间:2021-07-08 08:00: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西方国家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理论研究与实际适用已较为成熟,相对而言,中国在此领域的研究及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在介绍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适用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嘉兴地区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做出了调查研究,调查以报告数据汇总分析为主。根据调查结果,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动因理论框架进一步分析嘉兴地区企业社会责任理念适用与披露情况不理想的原因。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 嘉兴地区
      一、研究背景
      (一)CSR理论概述
      1.CSR定义研究
      当前,西方诸多发达国家关于CSR理念的理论研究已较为成熟。Carroll(1999)在其研究中指出,CSR理念的由来可追溯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之后的二十年中,西方学术界对其研究一直在持续中深入,在二十世纪末该理念开始在公众社会中流通应用。随着理论及实证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成果的多样化使得西方学术界中关于CSR这一理念的定义也产生了诸多的争议。如,Hediger(2010)的研究表明,西方各学派对于CSR的理解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乃至至今仍未形成一个公认的定义。但是他同时也指出,当前诸多CSR定义也只是侧重点不同,其大致仍包含了三大同共要素:企业、社会与道德。同时,诸多西方学者在其研究中也是持一致观点,认为几乎所有现存的关于CSR的定义都是围绕企业行为、能力对于社会的影响这一中心展开的。例如,在西方学术界中被视为对CSR理念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CSR被定义为商人有责任使得其所有的商业行为都遵循整个社会的目标与价值观。而根据ISO26000的定义,CSR是指通过透明和道德的行为,组织为其决策和活动给社会和环境带来的影响承担责任;该透明和道德行为有助于可持续发展,具体包括七个核心领域:组织治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营实践、消费者问题、社区参与和发展。
      然而公认定义的缺失对于CSR理念发展与适用的影响也众说纷纭。争议主要分两派,一派的主张多元化的CSR定义在实务中对于不同地区具有不同国情的各国而言更具可理解性与可适用性;相反,主张颁布一致性定义的学派则认为,公认定义的缺失不利于CSR这一理念的全球性传播与适用,特别是给跨国公司跨国跨区域性质的发展与扩张带来了阻碍。总体而言,西方国家关于CSR这一理念的理论定义研究已获颇多的成果,虽未形成一致公认的定义,但诸多定义也颇具共性,对于全球性CSR理念的适用仍具有较大的理论支撑作用。
      2.CSR动因理论研究
      介于学术界对于CSR定义的多样化理解,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的动因也相应地出现了多次不同的理解,如中介关系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合法性理论与政治学理论等。这些不同的理论对于CSR履行有各自强调的侧重点,并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于CSR履行的动因进行了诠释。
      如学者Grayetal.(1995a)认为,诸多动因理论都可以归为以下三大类:利益相关者理论、合法性理论与政治经济学理论。具体而言,利益相关者理论是指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考虑,企业有责任履行相应的责任来保障相关方应有的利益;合法性理论是指企业从整个社会层面上看需要履行相关责任来遵循社会总的目标与价值观,需要使得所有的经营理念与活动遵循法律法规;政治经济学理论则强调企业与其所处的社会、国家国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于社会、国家而言是有利的。
      (二)中西方企业CSR的适用与披露现状
      1.西方国家企业CSR的适用与披露
      截至当前,诸多西方学者研究成果表明,企业在坚持并适用CSR这一理念的同时,还需要积极对外披露其整体的履行情况。因为,将企业CSR的履行情况以会计信息的形式对外披露不仅会对适用CSR理念并加以披露的企业带来有利的财务结果影响,也会对整个企业及整个社会的发展来说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Pop,Dina andMartin(2011)的研究认为,坚持CSR这一理念并加以适用可以帮助企业更好的履行其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及股东等利益相关方等诸多方面的责任。同时,该研究还表明,适用CSR理念可促进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同时,Dawkins and Ngunjiri(2008)的研究还总结出,不同国家间CSR履行情况的披露行为大致分为三类:自愿型、请求型与强制型。当今社会,自愿型披露行为仍是主流,基于股东的请求进行CSR履行情况的披露行为类型正越来越受认可,强制型披露只占少数。具体而言,欧洲大部分国家对于企业的CSR履行情况的披露行为都坚持以自愿原则为主,很少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企业有此类披露义务(Dawkins and Ngunjiri,2008)。基于不同国家间国情的不同,加之CSR理念全球公认定义的缺失,使得当今各国间企业在其CSR履行情况的披露行为上不论披露动因还是披露形式都各有不同。但西方国家的企业对于CSR履行情况的披露总体而言比诸多发展中国家企业都执行得更主动更到位。
      2.中国企业CSR的适用与披露
      相比西方国家而言,我国发展起步晚,企业基数大的特殊国情使得我国CSR理念的适用与披露更具挑战性。中国企业关于CSR的履行行为兴起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九十年代末,许多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开始重视其CSR(Ip,2009)。第一份属于中国企业发布的CSR报告是由中国国家电网公司在2006年编制并对外公布的。相较于十八世纪就兴起CSR披露行为的西方国家(如早在1972年,美国的Abt&Associates公司就开始对外公布其社会责任报告),中国企业CSR理念的适用与披露整整晚了一个多世纪。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企业对于CSR理念的适用与披露有了长足的进展。以2011年的数据为例,该年中国企业对外公布的有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报告共817份。该数据相比2010的663份增长了23%(CSR-China,2011)。虽如此,据中国社科院与证券时报今日联合发布的《2011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报告》显示,截至6月30日,A股上市公司发布各类社会责任报告共计531份,其中不及格报告数量为435份,不及格率81.92%。而且,此报告还表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531份占国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左右。由此可见,相比西方国家而言,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的适用与披露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公众及在中国占多数的中小民营企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意识浅薄,企业社会责任披露不到位,政府监管体系缺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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