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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尔·伦纳的政治理论和实践

    时间:2021-07-06 16:03: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奥地利马克思主义团体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的理论家同样也是政治活动家,卡尔·伦纳就是典型代表。他被学界所熟知是因为其学术代表作《私法制度及其社会功能》,不过他的职业生涯后半期几乎全部都是与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和奥地利马克思主义相关联的。卡尔·伦纳主政奥地利期间,他的政治理论和实践最终走上了改良主义的道路,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原貌。
      关键词:卡尔·伦纳;经济民主;奥地利合作运动;改良主义政治
      中图分类号:D091.6;D1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6.06.0015
      卡尔·伦纳出生于1870年12月14日,出生地大致在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边境附近摩拉维亚村的下坦诺维茨。1891年至1896年,伦纳如愿在维也纳大学攻读法律,不过他还长期钻研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在学生时代,伦纳早早卷入了社会民主党的政治活动,在1894年起就已开始为《工人报》撰写文章。1896年,伦纳被推荐到奥地利国会图书馆工作,之后结识了包括维克多·阿德勒在内的奥地利马克思主义主要领导者。在1907年的奥地利第一次男性普选中,伦纳作为奥地利社会民主党议会席位的候选人被推选为奥地利诺伊基兴区的下议院代表,开始了自己长达43年的政治生涯。从1907年到1914年,伦纳担任国家议会诺伊基兴地区社会党代表,在此期间他对哈布斯堡王朝的民族问题谈判作出积极努力,并在国会宣传奥地利合作运动。伦纳对法律的研究主要是在法学理论和法律社会学方面,《私法制度及其社会功能》是他的代表作,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经典著作。从1916年起,伦纳发表了一系列论述“马克思主义问题”的文章,特别关心修正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1918年,他担任奥地利共和国的第一任总理,后来担任总统。20世纪20年代中期,基督教社会党聚集了大量保守势力,他们要求伦纳下台,于是从1920到1934年,伦纳都是奥地利最大反对党社会党的主要领导者,他代表了该党的中右翼。1945年11月,伦纳被选为奥地利第二共和国总统。1950年12月31日,伦纳在维也纳逝世。
      一、卡尔·伦纳的主要理论成就
      卡尔·伦纳是奥地利马克思主义团体里集中研究法律问题的专家,对奥地利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作出了主要贡献,他的开拓性研究提供了一种法律社会学的基本思维。伦纳对“法”有着魔般的信仰,他的论断是:作为工具,法律深刻影响到了社会的变化进程。在法学上的最初著作《私法制度及其社会功能》(1904年出版,1929年修订)①中,伦纳不认为马克思深入分析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因此,他的工作部分填补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在这个领域的空白。伦纳的主要论点是,法律相对不变地面对不断变化的经济条件,或者,法律落后于不断变化的经济现实。然而这种假设没有否定法律在社会积极变化中的潜在影响,事实上,他的目的是演示法律如何促进重大的社会变革,它发挥作用的机制是怎样的。尽管表面上看起来一成不变,但在伦纳眼里,法律不断表现出进展的迹象②。伦纳研究的进步意义在于,法律的演化史使人们认识到“平等”的概念是法律和社会的产物,它绝不是超自然的神人所恩赐的永恒之物。另外,在谈到世界和平的问题时,伦纳支持民族融合的态度以构建政治共同体③,这就必须在国际法框架下确定相应的原则,具有执行权力的国际法庭应监督这些原则的运行情况,通过逐步扩大国际法、国际规章、国际裁判,为民族融合开辟道路。
      从对法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在奥地利马克思主义者中,伦纳的政治理论站在中间偏右的立场上,他对于资产阶级的平等和民主等概念的不断引入还体现在政治理论的阐述中。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伦纳与库诺和伦施一起,为帕尔乌斯所主办的《钟声》杂志撰稿,在当时的社会民主主义运动中,他显然代表着右派的方针。而之后的所有论著就是对他政治理念的进一步解释和发挥,《马克思主义、战争和国际》(1917)、《作为完整过程的经济和社会化》(1924)、《实现的途径》(1929)等等,都表明了他只是改良主义的社会爱国主义者,他对于民族理论的创新性研究和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探讨最具代表性。
      伦纳和鲍威尔④这两位著作家在民族问题上的见解代表了奥地利马克思主义的主流。他们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又不尽相同。两人都深受一个愿望的影响,那就是尽可能不让奥地利分裂成为一些各自以民族团结为基础而完全独立的国家,而且两人都由于这一点而强调民族的文化方面和个人方面,不强调政治或经济方面。但是伦纳在这一点上比鲍威尔走得更远⑤,他力图确定这样一种可能性:把社会的文化方面和政治经济方面明确地区分开来,旨在建立一种极端形式的文化民族主义,同时保留统一的经济结构和一个代表公民的共同因素的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政治权。
      奥地利社会民主党是第一个用特殊的手段来规定民族问题的,在民族问题上,奥地利马克思主义基本与社会民主党保持一致,即在德意志文化的框架下实行奥地利民族自治,这其实已经沿用了好几百年⑥。1899年的“布隆决议”提出了奥地利联邦领土原则的系统,该方案的提出延续了业已成型的奥利地国家形态。“布隆决议”把奥地利改组成为一个由各民族组成的民主联邦[1]。虽然它直至一战前都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但普选制的失败和1907年民族主义浪潮的退却都对它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
      1899-1906年间,伦纳发表了一系列论述民族问题的著作:《国家与民族》、《奥地利各民族为建立国家的斗争》、《奥匈君主国的基础和发展目标》等等。由此,他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民族理论体系。伦纳赞成保留种族完整性,他试图建立一种多民族国家的模型,抵抗以往任何一种层级制的国家概念或者领地式的民族理论。他构想一种被称作“民族性格”的概念来超越领土的界限,这样即便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极大地保全民族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为了避免民族在国家中的斗争,使各民族在国家中彼此和平共处以维护奥匈帝国的统一,伦纳提出了民族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伦纳认为,民族与国家关系的法律调整就是根据“民族性格”原则,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来调整民族与国家以及民族之间的关系。“提供赋予具体民族的公民和民族以具体的主体事务,而不是形成权威机构行为规范,因此通过实体性法律手段才有可能长久地解决。”[2]17通过民族与国家的法律调整,从而把民族与国家的政治问题转变为文化与法律问题。伦纳推翻了“每个民族都该拥有自己国家”的公式。他不同意民族的领土原则,“对于民族来说,它是一个精神和文化生活的共同体,”[2]17而不是地域共同体。与国家通过外在的法律关系建立起来的关系不同,民族是一个内在的共同体,它体现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相互性是通过情感和意识表达出来,与具体的领土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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