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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相关理论研究

    时间:2021-07-03 16:00: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还是一个实践问题。在今天全球化的背景下,在解决两者之间实践问题的同时,对它们之间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国际法 国内法 国家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07-05
      
      目前,针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学者们已经形成了普遍的认识: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实践问题。众所周知国际法是规制国家间行为的法律,国内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学者们在针对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理论见解。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之比较分析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研究视野下的“国际法”范围之分析
      通常情形下,我们所说的国际法就是指国际公法,而不包括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学科的次级学科或分支学科,在研究国际法与国内之间的关系时,更是如此。在当下的研究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基本理论研究也多集中在公法领域,既是其他分支学科有所涉猎也多是在公法所构建的基本理论基础之上进行的。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可以说在今天,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二十一世纪,我们仍然死守过去的藩篱、裂土封疆或者说仍旧将我们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研究局限在公法范围内是不太符合实际的,我们应该站在宏观国际法的角度来研究和看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随着现今国际关系已由传统的国际政治外交关系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等更广阔的领域,所以国际法的范围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些新兴的国际法分支学科也出现了,这些新的分支学科与传统的国际法三大学科也同时有很多交叉的部分,但同时又保持了各自的体系,所以从宏观的角度去研究国际法问题是必要的,也是现实的,尤其在基本理论研究领域。黄进教授认为从宏观国际法的观点看,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他们涉及国际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各种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他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着一定联系的各个部分构成的一个体系。国际法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部门,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诉讼法、国际行政法等。笔者认为黄进教授的论述非常准确地反映了在新的国际关系背景下国际法的特征。但是,笔者认为这一体系至少在目前还是没有走出传统的三个学科体系,因为,国际刑法、国际诉讼法、国际行政法等分别属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也就是说其他分支学科还没有达到可以和三大传统学科平起平坐的地位,至多只是它們的次分支而已。国内还有学者称,国际强行法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际法律规范体系,逐渐从传统分类下的模糊而尴尬的定位中解脱出来,成为国际法外延的又一个重要的独立组成部分。故可言,当今的国际法(宏观国际法,已不限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效力高于此三者之上统领着整个国际法部门的国际强行法成了国际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也认为,目前国际强行法规范在国际法上是越来越多,而且国际强行法的概念或术语也被广泛运用。但是笔者更认为,国际强行法现在很多时候只是被作为一个概念来运用,其在宏观国际法的框架内,也更多的表现为一些零散的条文和在某一国际法的再分支领域相对突出而已,其离科学性、体系化和完善化尚远。所以说在目前,无论从具体内容还是从体系来看更多的还表现出其附属性,还没有发展到可以和三大传统学科平分秋色的地步,更不用说位于它们之上。当然了,其若真能统领三大传统学科,就如法理学对于其他法学学科的基础性地位一样或者就像宪法对于其他国内法部门的基础性地位一样,我想是每一个国际法学人的梦想,因为这可以使国际法在实践中得到完美的实施和执行。因此,笔者这里所说的宏观国际法只是指: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本文在后面的论述也将从这一立场出发。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与联系
      从法类型学的角度看待国际法与国内法,我们可以发现国际法有以下的特征。从调整对象来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从调整的范围来看,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文化的行为多具有跨国性的特点;从其效力的来源来看或者说其有效性或约束力的基础来看,是来自各主权国家的合意,即共同的协调一致的意思表示。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使用于本国范围内的法律,一国国内法一般都是部门齐全,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效力层次明确,以宪法为金字塔顶,依次往下,效力层次也在递减;有专门的制定机关同时也有明确的执行机构,而且还有强有力的保证执行后盾;是一国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也是其利益的护卫士;当然了,其效力只限于一国领土范围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走出国门、实现其域外效力。
      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在对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进行研究之前先让我们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以便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后面的理论。
      第一,法律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再者,国际法的主体不像国内法的主体那样数目繁多,国际法的主体是很有限的,虽然随着现代国际关系的新发展,国际法的主体有所扩展。
      第二,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现代国际法的调整范围有所扩展,也调整国家与一些国际组织的关系,但这不是主要。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的关系。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很大的。
      第三,法律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渊源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公法学说。国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和国际条约等。
      第四,效力根据不同。国际社会的特性决定了国际法是各国协商的结果,也就是说国际法是各国合意的结果,这同时说明国际法的有效性来之于各国的合意。而国内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也就是说国内法的有效性是来自于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
      第五,司法机制不同。国际社会是没有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构,虽然现在有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性司法机构,但是它们也都是各国基于自己国家的利益在讨价还价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强制性是非常有限的。而国内法就不同,有非常完善的司法和执法机构,这些机构保证了国内法的有效执行。
      总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笔者在这里也只是一种宏观上的把握,不可能尽述其区别。更多的区别和更深层次的差异还是要从国际和国内两种不同的社会入手去研究这个问题。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不只是有区别而没有联系,其实无论从法的一般特性,还是从具体的法的适用来看它们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第一,国际法和国内法都属于法学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尽管它们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是作为法,它们都具有一般法律所具有的特点。它们都是一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们所调节的都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它们都是各种行为规范,原则和制度的总和;它们都是具有强制力的。
      第二,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内容上相互借鉴,相互引用,相互渗透。为了各国能更好的执行国际法上的规范,各国国内法是直接采纳也好,还是通过立法转化也好,都使得国际法在国内实施成为可能,国际法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国内法的一个独特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国内法的很多原则、规则和规范也为国际法所吸收和采用。如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分别是从国内法中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不干涉他国内政”、“约定必须信守”等原则演变发展而来;还有在国际法的分支学科内,也有很多是在援引国内法的相关范畴的基础上形成的,比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很多术语及条款都是借鉴国内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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