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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传统公司社团理论之修正

    时间:2021-07-02 12:02: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提要:社团的起源早于公司,公司与社团的契合是特定历史因素作用的结果。一人公司的出现对传统公司社团理论构成严峻的挑战,揭示了其历史局限性。事实上,公司并非天然具有社团性,社团性也非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之前提,股东人数的多少仅是不同公司类型的区分标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主体地位。现代公司依然是人的集合,但不应局限于传统公司社团理论所主张的股东的集合,而应拓展至公司所有参与者的集合。
      关键词:社团性;一人公司;独立人格;本质属性
      中图分类号:F2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5)03-0055-06
      DOI:lO.13483/j.cnki.kfyj.2015.03.012
      长期以来,作为人类认知经验积累的公司社团理论展示出无限的魅力,通过给予公司组织体的生成及维系以圆满解释,为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保驾护航,创造一种宁静的理论氛围。然而,一人公司的出现打破了这种理论宁静,面对市场经济时代的崭新公司形态,传统公司社团理论显得力不从心。究其原因,传统公司社团理论根植于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土壤,在具有历史合理性的同时,也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与其囿于传统理论框架对全新事物作无力解释,不如置身于框架之外,重新审视传统理论本身,以避免传统理性与现实对象的错位。
      一、公司与社团的历史契合
      在社团法人中,最基本的要素是人的要素;在财团法人中,最基本的要素是财产要素。就公司而言,有学者认为公司是由多数人组成的,所以是社团的一种,但其成员却称为股东,以表现出商的色彩。但又有学者认为公司是一种社团性质的法人,因而其成立须有若干成员发起设立,也就是说,公司的团体性特征决定了公司的成员由多数股东构成。前者将公司由多个股东组成作为公司具有社团性的原因,而后者将多数股东构成作为公司社团性质的结果。这种不同的认识可能引发一种循环论证——公司为什么具有社团性?因为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公司股东为什么必须是复数?因为公司社团性使然。事实上,公司社团特性与股东成员多数之间的逻辑关系需要从公司与社团关系的角度进行考察,公司并非天然具有社团性,公司与社团的契合是特定历史因素作用的结果。
      早在古希腊就有关于类似团体形式的记载,当时的希腊市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协议结成一种较为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被称为“HETAIREIA”。但由于缺乏具体资料,这种贸易伙伴关系是否对参加人具有约束力以及是否形成独立于参加人的实体无从知晓,只能说是一般认识意义上的团体,尚未达到团体理论的高度。到了罗马法时期,随着法学的不断进步,法学家开始承认国家和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人格,以区别于其成员,这便是社团的起源。除了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外,罗马社会还存在各种形式的一般社团,包括僧侣会、士兵会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团,以及手工业行会、联谊会等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社团。虽然罗马社会已经出现了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但这种商业社团并非全部都能获得独立主体地位,只有那些能够为国家服务并受其调整的商业社团才能被赋予独立人格。由于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经济形式是个体经营,商业团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并未获得高度的重视,罗马法律也从未提到过公司这种商业团体。进入中世纪后,庄园经济自给自足的模式加上农奴制、奴隶制的扩张,促使曾经繁荣的商业团体日渐式微,同时教会法也对商人进行歧视,商业团体的生存发展在早期被严重遏制。直到11世纪,欧洲农业迅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张,海陆贸易空前发达,商人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登上社会政治经济的舞台。各种商业行会如杂货商行会、布商行会、纺织工行会等不仅获得主流地位,而且通过向皇室申请特许状使组织更加紧密。与此同时,欧洲大陆地中海沿岸城市开始出现康曼达、索塞特等新型商业组织形式,被认为是无限公司的雏形。起初,这些组织仅是为了单次贸易而形成的临时合伙关系,在商业繁荣的助力下,它们根据客观的需要不断自我改进,逐渐显现出独立性和持久性的特征,最终演化为稳定的商业公司。事实上,相较于政治经济因素而言,这一时期的法律因素对商业团体的发展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罗马法的伟大复兴使有关团体的理论得以延续并获得进一步发展,注释法学派抽象出的“法人”概念有助于解释商业团体包括公司雏形的独立性和正当性。另一方面,商人职业阶层的出现使日常交易过程中达成的共识逐步转变为一种商事习惯和惯例,为之后的商事实践提供可依据的行为规范,在自治规约的调整下,涵盖公司雏形的商业团体开始步入规范化的行列。至此可见,公司与社团在中世纪晚期形成初步的融合。
      为了获取发展壮大所必需的要素,公司在近代进一步寻求与社团的契合,更为确切地说,近代的公司对社团性表现出高度的依赖,究其原因则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公司的持续发展离不开独立人格的保障,社团性能够满足公司独立人格的需要。独立人格是法律赋予团体区别于成员的独立主体地位,使团体能够成为权利义务的归属点,以自己的名义按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对外交往,在理论上可以永久存续。公司作为一种实体在商业经营中需要有独立的意思和独立的行为能力,以及独立于成员个体人格的团体人格之长久维持,借此有效率地实现营利。但近代公司最大的特点是内部组织结构的相对简单,只包含决策层级(股东)和执行层级(职工),没有类似现代公司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等相互制约的结构安排。因此,公司的独立人格无法通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来实现,只能求助于成员股东相互之间的制衡作用,而社团性内涵的复数成员特征恰好能够解决此问题。另一方面,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物质资本的支持,社团性能够保证公司充足资本的需要。在近代社会,物质资本相较于人力资本而言占据主导地位,可以说是各项商业活动的决定性因素,因为当时人的劳动甚至性命都是非常廉价的,而物质资本则极度匮乏。公司作为一个组织体需要足够的资本来维持正常的运转,同时需要更多的资金来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更为重要的是,14—19世纪初是特许公司盛行的时期,这些公司能够获得皇室或议会颁发的特许状是以服务于国家为条件的,因此特许公司主要从事带有殖民色彩的对外贸易和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国内建设。特许公司的对外贸易规模庞大,风险非常高,需要大量的资金以供支持,而国内基础设施建设也因覆盖范围广、任务繁重需要巨额的资金。但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单个个体不可能拥有如此规模的物质资本,通过集合不同投资者资金的方式实现公司对资本规模的需求也就成为唯一的选择。是故,公司设立之初就必须有多数股东,以达到单一个别资本结合成为巨额集合资本的效果。除此之外,近代公司股东普遍承担无限责任也是公司与社团高度契合的直接诱导因素。公司自合伙组织演变而来后,最早采用的就是无限公司的形式,即公司股东需要以自己全部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近代特许公司虽然获得独立的法人资格,但股东并不因此必然承担有限责任,恰恰相反,股东直接向债权人负责的无限责任方式是社会普遍的共识。无限责任使股东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小额的初期资金投入可能因经营不善而导致巨额的亏损。也正因如此,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并未分离,股东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需要把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以免资本被错误地使用。为了既能享有投资获取高额回报的可能性,又能避免因错误而遭受巨额损失的风险,股东投资于公司时的最佳选择就是寻找具有相同目标的合作伙伴,共同投资经营,以分享利润为代价转移部分风险。简言之,股东复数的社团性特征为近代公司的投资者提供了分散风险的有效方式,促使公司获得进一步普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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