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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人权入宪看我国刑事政策的未来走向

    时间:2021-06-27 04:00: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传统的刑事政策理论以法律绝对工具主义价值观为基础,重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政权,忽略人权保障,这种刑事政策以“严打”方针为集中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被写进《宪法》,必将对我国刑事政策的走向产生深刻影响,人本主义理念将主导刑事政策的未来发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将得到兼顾,宽严相济成为刑事政策的重要表现形式。
      关键词: 人权;宪法;刑事政策;宽严相济
      中图分类号:DF 61
      文献标识码:A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必将对我国刑事政策的未来走向产生全面而深刻的影响。
      
      一、人权、宪法和刑事政策
      
      人权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同义语,它既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人权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产生,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其内涵被不断丰富和发展而逐渐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基本价值,因此,人权具有普遍性。同时,人权又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范畴。各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不同,国情不同,甚而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人权保障的范围和形式也会有所不同。从总体上看,人权的内涵经历了由最初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到政治、经济和文化乃至社会保障方面的内涵不断丰富的发展过程。在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生存权和发展权被认为是人权的重要内涵。在当今世界,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和环境权等作为集体人权也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一方面,宪法以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公民最重要的权利和自由、国家机构结构形式以及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它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实现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宪法的确立过程就是人权原则不断宪法化的过程。另一方面,人权保障又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了人权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正如一个美国学者所指出:一个称为“宪法”的法律文件的基本目的就是保护人权[1]。由于以人权保障为价值目标和主要内容的宪法是国家整个立法的法律基础和法律体系的核心,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法律生活中居于基础和支配性地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权保障是国家所有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法律生活的终极目标和最高价值。
      尽管学者们对刑事政策概念的表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以至于有多少个刑事政策研究者,大概就有多少种刑事政策概念。但是对于这个概念的种差,学界不存在太大分歧,理解上的重要差异是关于这个概念属的认识。笔者同意白建军教授关于刑事政策是国家关于犯罪问题的基本立场和技术手段的选择艺术的表述[2]。由于刑法在整个刑事政策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又可以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关于刑法的基本立场和刑法运用的技术手段的选择艺术。以人权保障为主要内容和价值目标的宪法是国家所有政策和法律的基础,因而,刑事政策是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在刑事法律领域的具体化,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宪法为归依,以人权保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由于犯罪是对基本人权最直接、最粗暴的践踏,而刑事政策动用国家暴力,以刑罚的方式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其适用直接关系到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杀予夺,因而,刑事政策是人权原则和宪法实践的最直接的领域。
      
      二、绝对工具主义的刑事政策——刀把子 ——我国刑事政策之历史回顾
      
      法律工具主义是我国传统法学理论关于法律的本质和价值的正统学说,其经典表述就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而《宪法》被认为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果实。我国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只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简单规定,即使在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出了比较全面规定的1982年《宪法》中,也没有任何关于“人权”和“人权保障”的字眼,人权保障原则没有得到正确、深刻的认识,没有上升为宪法原则,这是我国宪法和宪法学研究的一大缺陷,不仅有悖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世界政治发展的潮流,也直接影响到我国人权保障体系的构建。这种理论下宪法的政治性过度膨胀,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限制功能被完全抹杀。基本法上人权保障原则的缺失,必然导致整个法律体系中人权保障的空位。在上述关于法律和宪法本质的理论指导下,作为刑事政策最主要载体的部门法——刑法被认为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镇压被统治阶级反抗的“刀把子”。我国1979年《刑法》就把打击的主要锋芒指向反革命罪,把反革命罪作为最突出和最严重的犯罪对待。这种“在刑法的显著章节突出国家政治职能”的做法,为刑法赋予了超出刑法(或者说法律)本身的意义。尽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1979年《刑法》也依据《宪法》规定了“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通过打击这些犯罪,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但是这些权利的保障,都是通过惩治犯罪的方式进行的,与宪法意义上通过限制国家权力而实施的保障相距甚远。
      在绝对工具主义法律价值观视野中,刑事政策和刑法一样,就是“刀把子”,其基本职能就是实行阶级专政。在这种“刀把子”理论指导下的中国刑事政策,必然只能体现为运用“刀把子”的方法和策略。回顾我国刑事政策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是贯穿我国刑事政策始终的主线。
      1981年,中央政法委在北京召开京、津、沪、汉、穗五城市治安座谈会,提出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打”的两个决定,标志着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为主要内容的“严打”政策基本形成,并决定了我国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刑事政策的基本走向。1996年,我们发动了以暴力犯罪和“六害”为打击对象的第二次“严打”斗争, 2001年4月到2003年3月,在全国犯罪内又开展了以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多发性财产犯罪、职业团伙犯罪等为重点打击对象的第三次“严打”整治斗争。这期间,即使在没有进行大规模“严打”的时期,“严打”方针事实上也是我们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因次,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刑事政策的主线条,是我国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把它看作刑事政策的代名词。这种“刀把子”主义刑事政策观反映了在中央集权政治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被过分强调,而个人利益被压抑、被轻视的社会现实,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会表现出以下几种现象:
      
      (一)刑事政策的国家主义、权威主义特征
      刑事政策以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主导,强调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政权。对于内在于刑事政策的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却难有体认。一般认为,刑事政策是“对敌专政”的工具,是专门执行镇压职能的“刀把子”,怎么还能够用来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如果刑法要保障犯罪人的人权,那么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人权就不要保障吗?再说,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犯罪侵害,就是对人权的最大保障!在“刀把子”主义刑事政策的视野中,国家政权的利益至上。刑事政策的启动表现出一定的随意性,科学论证的含量较少。1996年的“严打”斗争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沛瑶的被害及北京的系列银行抢劫案不无关系;2001年的“严打”整治斗争则与以张君为首的杀人、抢劫犯罪集团案件、一些重大恶性杀人案件以及全国各地不断发生的爆炸案有关;而一些表现为领导讲话和政策性文件的刑事政策也缺乏严谨、合法的形式;刑事政策的执行也表现出较强的政治色彩,往往是党委领导召集,人大、政府、司法部门共同参与,并经常表现出集中行动或者会战的形式,执行的过程缺乏监督,实施的效果也往往缺乏评估。所有这些现象表明,“刀把子”主义刑事政策的制定、运行、监督和评估等方面呈现出国家主义、权威主义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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