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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汉主持制定《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时间:2021-06-11 16:01: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李维汉是一位令人敬仰和爱戴的民族工作老前辈,也是创议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第一人。新中国成立前后,李维汉对我国民族工作有许多实践与思考。在他的主持下,新中国第一部民族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得以出台,为新中国民族工作的初创和健康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艰难探索:创议民族区域自治
      李维汉系统研究民族问题,是从延安时期的西工委开始的。1939年初,中共中央成立西北工作委员会(简称西工委),由李维汉担任西工委秘书长并主持日常工作。西工委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管理西北陕、甘、宁、青、新、内蒙各省的少数民族工作。曾经在西工委工作,后来成为我国藏学研究和民族宗教问题研究专家的牙含章回忆:“我从陕公(陕北公学)结业后,被分配到西北工作委员会工作,实际上专职人员最多不过10人,而承担着党中央交下来的两大任务:一是领导西北各省的地下工作;二是研究西北各省的少数民族问题。”
      任务艰巨,前路难行。当时,党内同志对少数民族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太了解。连李维汉自己都说,“手头只有列宁、斯大林关于民族问题的一些著作,几乎没有什么资料或参考书。连笔墨纸张也十分缺乏。参加工作的同志,多数未接触过民族问题”。
      在党中央的指示下,李维汉带领西工委的同志成立了民族问题研究室,准备对少数民族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为了尽快摸清情况,李维汉决定从搜集尽可能多的文字材料开始。于是,李维汉特别委派研究室的负责人刘春前往西安搜集资料。后来李维汉回忆当时的情况,说:“刘春在西安跑遍了所有书店,只要是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书刊和资料,都买。我们还把毛泽东有关民族问题的基本藏书也借来了,虽然为数仍然很少,但在延安已经是独一无二的少数民族问题的资料室了。”甚至,李维汉还从抗战前线和国统区带回来的报纸中去发现有关少数民族的材料。
      李维汉非常重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调查研究。1939年五六月间,李维汉先后组织人员对绥远伊克昭盟的7个旗(今内蒙古自治区)进行考察。1940年1月,他又派出金浪白、马文良等,前往关中、陇东、三边等地,对当地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调研。调研之后,研究室收集整理了蒙古族和回族的大量资料,伊克昭盟材料,蒙古族风俗习惯、藏族问题材料和回民风俗习惯等十分丰富的材料,这些都成为研究少数民族、提出正确民族方针的依据。
      经过长期调研和深思熟虑,李维汉开始提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自治的主张。1940年,作为对民族问题认识的总结,李维汉先后起草了《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这两个文件均经中央讨论批准,成为抗战时期指导中共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后收入毛泽东主持的《六大以来》汇编,成为党的正式文件。在《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中,李维汉深入分析了回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民族特性,提出我们党对回族的纲领应当是“在共同抗日的原则下,允许回族有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回族有自己选择语言文字的权利”等等。在《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中,李维汉同样提出“为团结蒙古民族抗日,保证蒙古民族在政治上与汉族享有的平等权利,必须给予蒙古民族有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各省、县不得干涉各盟旗政府管辖区域一切政治、经济、文化职权的行使”。
      李维汉早期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直接影响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基本民族政策,起到了巩固边区政权、联合各民族抗日的积极作用。1941年5月1日,中共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并颁布了带有根本法性质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在民族政策上,根据李维汉的建议,《施政纲领》明确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1946年国共两党政治协商会议后,确立了省自治原则,各省可以制定省宪法。4月,在李维汉的领导下,陕甘宁边区政策研究室起草了本区宪法文件《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其中第一部分“政权组织”中就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成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的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虽然由于内战爆发,《宪法原则》未能实施,但是这些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为新中国明确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我国的基本制度做好了准备。
      毛泽东在新政协召开之前,专门征求了李维汉的意见:“中国是否应当模仿苏联成立联邦制?”李维汉不赞同,认为“实行自治地方制度将更符合新中国的国情”。
      党中央和毛泽东最终采纳了李维汉关于实行民族自治地方制度的建议。1949年9月29日,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获得一致通过,其中“民族区域自治”被列入第六章“民族政策”,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制度,没有照搬苏联的民族联邦制,这对于新生的中国来说实属不易,因此被周恩来称为“史无前例的伟大创举”。
      遍访考察:酝酿制定《实施纲要》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有序开展。李维汉作为新中国第一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和第一任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领导管理统战、民族、宗教工作。在任期间,他多次深入到民族地区考察,并同党内外人士、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广泛协商,听取意见。
      在不断走访和考察民族区域的过程中,李维汉发现,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建设虽然取得重大进展,积累了许多经验,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共同纲领》中对于民族区域自治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法规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详细规定,所以各民族地区有很多干部和群众对民族区域自治认识不清晰。当时,少数民族干部奇缺,所以中央将部分汉族干部派往少数民族地区工作。这些汉族干部对民族政策、民族地区状况都不够熟悉,对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模糊,甚至持有怀疑态度,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各搞各的”“自治等于分裂”,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推行。其次,少数民族和居住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众对于民族区域自治也有所疑虑。少数民族群众以为“实行区域自治就是和汉族分家,可以不要汉人了”;居住在少数民族区域的汉族群众也存在着“怕受气,怕变为少数民族”等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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