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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制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目标如期实现

    时间:2021-06-10 16:00: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多民族边疆的云南省情,决定了民族关系、民族团结进步始终是云南必须处理好的重要问题和工作目标之一。如何巩固、维护和保持云南各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局面,一直是各地特别是民族地区长期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不断深入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在深入调研、实践和思考的基础上认为,尽快制定云南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性法规,为全省2020年全面建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目标的实现提供法制保障。
      关键词 民族团结进步 法制保障 示范区
      作者简介:戚琳,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处长。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150-03
      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强调,“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就是搞好民族团结,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坚定不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贯彻落实好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着重把建设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作为战略任务来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好爱国主义教育这一课,使各民族人心归聚、精神相依,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要坚决依法处置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妥善处置民族宗教关系,防止宗教关系影响民族团结”。就做好云南民族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云南是全国民族工作任务最重的省份之一”,“云南民族关系亲密融洽,云南民族工作成绩突出,这是云南最可宝贵的财富”,“2011年9月9日,我对云南民族工作作出了‘为把云南建设成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的示范区不懈奋斗’的批示。这仍然是云南民族工作的总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期间发表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全局发展的高度,明确了云南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地位,深刻阐述了在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中事关云南全局和长远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同时也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云南的前进方向和重要任务。这对云南而言,在新形势下加快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战略定位及其有效途径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和深远的影响,这不仅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族人民的殷切希望,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各族人民的深切关怀,对云南民族工作的鼓励鞭策,同时也是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交给云南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族人民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如何做好云南的民族工作,进一步巩固和保持云南各民族团结和谐、边疆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努力加快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是云南各地长期思考的重大课题和努力奋斗的重要目标之一。
      一、制定云南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必要性
      云南地处祖国西南边陲,是少数民族种类最多的省份,少数民族常住人口为1500多万,超过全省总人口4700万的三分之一;除汉族外,少数民族人口在6000人以上的世居民族共有25个;新中国成立后,云南先后成立了8个民族自治州、设立民族自治县29个、民族乡140个,目前云南民族自治地方共有78个县(市),占全省129县(市、区)的60.47%,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占全省总面积39.4万平方公里的70.2%。边疆多民族的省情以及较长的边境线,从根本上决定了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进步始终是云南必须处理好的重要问题和重要工作。
      2011年5月《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国发〔2011〕11号)明确指出,加快云南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战略定位之一,就是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为贯彻落实(国发〔2011〕11号)文件精神,云南省委、省政府于2012年专门下发了(云发[2012]9号文件,明确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作为云南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但由于云南民族地区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的现状,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以及民族地区各族人民能不能在2020年与全国人民一道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等问题。认真分析云南特殊的地理位置不难发现,目前影响云南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稳定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由于较长的边境线和云南与越南、老挝、缅甸三国接壤以及云南是全国具有藏区的四个省份之一的区位,一些国际敌对势力和国内不法分子利用民族、宗教、人权等问题对我进行渗透、分裂、破坏和颠覆,影响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的因素日趋复杂多变;二是云南各民族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不断拉大,不同区域和城乡之间、民族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协调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三是民风民俗、语言文字、宗教信仰、文化认同等方面差异的存在,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民族工作任务特别是民族团结进步任务最重的云南省而言,在引导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方面,虽然近年来已经制定出台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但目前云南省级层面的地方性法规中,专门引导和规范民族团结、保障各民族权利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尚是空白。因此,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维护和保持云南长期以来的民族团结、边疆稳定良好局面,努力将云南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制定云南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制定云南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基础
      (一)政策基础
      长期以来,云南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在云南,不谋民族工作就不足以谋全局”的指导思想,坚持“各民族都是一家人,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的信念,以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为统领,紧紧结合云南民族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先后制定并出台有关民族工作方面的政策性文件300多件。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召开和相关文件下发,特别是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发表重要讲话后,云南省委、省政府于3-8月半年间连续下发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6号、《中共云南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创出跨越式发展路子的决定》(云发〔2015〕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20号)三个文件,均对全力推动云南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努力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做出了具体部署和安排。9月8日,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强调,牢牢把握法治保障同权原则,用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民族团结示范区建设,这些举措都充分说明省委、省政府深刻认识到做好民族工作、民族团结的极端重要性,也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民族工作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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