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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传佛教寺庙的财产归属权探析

    时间:2021-06-05 20:00: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葛丹·松赞林寺寺庙财产的概述
      (一)寺庙财产归属权问题的概述
      本文中所谓的宗教财产,即是指作为宗教载体的寺庙所享有财产性利益,在传统意义上,其形成的根基主要是依靠社会各方信教徒的捐赠积累形成的,并且这些捐赠财产自被捐出时便脱离于捐资人,具备了自身的独立属性。
      从我国目前的现状审视,作为宗教财产代表的寺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却越来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同时也饱含争议,引发争议的原因归根到底还是由于伴随着历史社会的发展变迁,宗教财产的来源变得种类复杂,来源范围广泛。
      (二)噶丹·松赞林寺寺院财产内容
      寺院里的财产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积累而形成的特殊财产。[2]“寺院财产是指宗教寺院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资产和收入。”寺院的财产也就是宗教财产,在《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虽然未对其范围做出明确的界定和法律解释,但它还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定性。
      1、噶丹·松赞林寺寺院财产主要来源
      噶丹·松赞林寺因其不僅是宗教信仰者朝拜的主要场所,由于宗教财产本身的独特性,寺院财产的来源也具备它自身的特性。该寺院财产的主要的来源可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信教徒的捐赠
      信教徒的捐赠是噶丹·松赞林寺寺院财产的主要来源方式之一,由于是旅游景区,所以寺院里的捐赠主体不仅有本地的村民,也有来自其他地方的信徒,还有游客也会进行一些捐赠。寺院附近有三个村子,附近村民除了捐赠一些钱财,也会捐赠一些香油等物品,寺院的扩建添置佛教用品等都离不开这些信教群众的捐赠。
      第二,继承所得
      噶丹·松赞林寺在历史发展的条件下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如寺院的殿堂、康参、扎拉菊、白塔、烧香台等建筑和经卷、唐卡、壁画等这些具有特殊性的财产被寺院历代继承,除了在文革时期严重破坏的以外都被寺院完整的继承了下来。
      第三,政府投入
      噶丹·松赞林寺在文革之后被僧侣和百姓们重新修建后,政府也随后进行了资金的投入。在实地访谈过程中了解到在2004年到2008年政府对三个大殿的扩建投资了1.4个亿。可见,政府对寺院的投入也是完善寺院的收入之一。另外,政府也对噶丹·松赞林寺寺院里的僧侣提供了各种保障,如医保、低保、养老金等。
      第四,景区门票收入
      噶丹·松赞林寺被开发为4A级景区,处于第三产业不断深入的香格里拉地区的松赞林寺,它的旅游业十分旺盛,每年都有很高的门票收入。在景区公司和寺院、周边3个村子村民的协商下,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在与景区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的访谈过程中了解到了门票收入的分配。在所有售票过程中,全票是115元,全票里的百分之三十五、半票里的百分之二十二点六七返还给寺院进行“以寺养寺”。然后总的门票收入里还要将以每户一年6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周边村民。其余剩余的都归景区公司所有。这种对门票收入的分配形式被称为“三围一体”,这都是依据双方协议来履行的。
      2、噶丹·松赞林寺寺院财产归属权现状
      在松赞林寺崩主活佛的家中,经活佛家里的江巴介绍得知关于寺院建筑财产归属方面一直都是有争议的,如三个大殿以及其他建筑,寺院里的和尚一直认为是归寺院和集体所有,而在和市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交谈中,这部分财产是归国家所有的。因此,寺院始终是没有明确的房产登记证和土地证。在和江巴叔叔交谈的过程中得知这个房屋是活佛自己花钱修建的,里面所有的家具都是自己花钱买的。当问到哪里来的这么多钱的时候,他回答到时附近村民会经常请僧人和活佛念经,这样僧人就有了自己的收入,这些收入是自己可以处分的。但对于活佛和僧人房屋的继承,活佛和僧人一旦圆寂,其房屋的继承按照寺院的戒律归家属,但是实际上这些房屋是没有明确的房产证的。
      二、我国法律有关寺院财产归属权的主要规定
      随着法制社会的到来,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越来越被重视了,对于寺院财产方面的法规也相应出台了。由最初被提出的方针政策逐渐被细化为了行政法规章,进而整合成了现有的《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对寺院财产的管理就有行政和法律两种手段。
      (一)寺院财产归属权的国家立法规定
      1、寺院财产归属权的法律规定
      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确认了宗教团体是包含在社会团体中的,并且它受民法的调整,是一种被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但是尚未明确寺院财产的范围、类型,以及它的性质、使用权和管理使用范围、方法以及各种限制情形等等问题。它忽略了宗教财产的特殊性,宗教财产不仅在教派方面有多种性,在财产来源方面也有多样性,它与其他社会团体是不能同一而论的,需要区别对待,正所谓“应当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很多学者在草案建议中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如梁慧星教授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六十四条规定:“宗教财产属于宗教法人所有。”提到了关于宗教法人这个主体,认为“一切宗教的财产,包括房产在内,都属于作为财团法人的寺庙、宫观所有”,对寺院财产的归属进行较为明确的界定。[3]
      2、寺院财产归属权的行政立法规定
      国务院于2004年11月30日,正式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专门是宗教财产的内容。从第三十条到第三十七条都是关于宗教财产权的范围以及登记方式,使用的限制以及财务收入的方式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但也并没有明确寺院财产的归属及清晰的界定,使得寺院的财产始终没能得到很好的法律保护。
      另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第六条中也有宗教寺庙免缴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
      (二)云南省有关寺院财产归属权的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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