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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泽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发展

    时间:2021-06-05 12:04: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江泽民在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期间,多次就宗教问题发表讲话,其中特别重要的是他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断。笔者认为, “尊重宗教自身生存发展的规律”是这一论断提出的客观依据 ;“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人民利益”是实现这一论断的政治基础; “发掘、肯定并运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是实现这一论断的关键步骤。这一论断,这个论断第一次明确回答了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发展方向、共产党人对宗教的态度这两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发展。
      关键词:江泽民; 宗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一、中国共产党对宗教及其社会作用的认识
      宗教是人类历史上十分普遍的社会现象。人们对它的看法众说纷纭。宗教神学认为它是由客观存在的超自然的力量、如神所创造和决定的;主观唯心主义者则相信它是来自所谓人类先天就有的信仰宗教的本性。然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则有不同看法。对于什么是宗教,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之一恩格斯认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在历史的初期,首先是自然力量获得了这样的反映……但是除自然的力量外,不久社会力量也起了作用,这种力量与自然力量本身一样,对人来说是异己的,最初也是不能解释的,它以同样的表面上的自然必然性支配着人。”[1](P. 667) 可见宗教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人类社会生活在人们头脑中的曲折反映,它归根到底依赖于人类的物质生活过程,为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决定。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我们认识宗教、处理宗教事务的理论基础。在现实生活中,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及其社会作用的看法以及制定的宗教政策,则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深化。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着重揭露统治阶级利用宗教从精神上奴役、麻痹劳苦大众,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剥削制度;建国初期我们党明确“信教群众是可以团结的力量”、把“宗教信仰自由”明确写进宪法;改革开放年代我们肯定“宗教界也有很大的进步”,提出“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到本世纪初我们将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明确为“血肉联系”、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可见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外部世界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共产党人只有审时度势、与时俱进,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二、江泽民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我国,原本有宗教信仰的群众并不占人口的大多数。然而,冷战后,宗教影响日益扩大,信教人数不断增多,民族矛盾、宗教冲突浮出水面,这就为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在新形势下如何处理与宗教的关系的问题。江泽民同志在任党的总书记期间,多次就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党的宗教政策等问题发表谈话。其中特别重要的即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断。
      1993年11月初,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宗教问题上我也想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 (P.253)这是他首次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断(以下简称“相适应”论断)。这个论断第一次明确回答了我国宗教在当代的发展方向、共产党人对宗教的态度这两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一)“尊重宗教自身生存发展的规律”是提出“相适应”论断的客观依据
      江泽民提出“相适应”的论断,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建立在对宗教产生发展的历史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的基础上。他说:“通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条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十六世纪基督教发生的宗教改革运动就是一个例子。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3](P.653)
      宗教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的规律不仅存在中世纪的欧洲,也同样体现在中国现存几大宗教的发展史中。“佛教虽然渊源于印度,但自进入中国后,一直适应封建地主阶级的需要,不仅在理论上逐渐中国化,在政治上也受到封建统治者的支持,尤其是魏晋南北朝以后,还逐渐形成了日益膨胀的寺院经济,使僧侣地主成为地主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使佛教的发展同整个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致使中国佛教的命运必然与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的命运共休戚、相始终。”[4](P.18)
      基督教在唐代和明代两度传入中国。在鸦片战争后,基督教势力恶性发展,活动猖獗,一些传教士成为列强侵华战争和签订不平等条约的马前卒。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基督教逐步割断了与外国教会的联系,开始真正的自立自办和独立发展。“1954年8月,中国基督徒代表在北京召开会议,正式成立‘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该会章程规定(1980年修订)其宗旨为:‘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国基督徒,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令,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保卫三自爱国运动的成果,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积极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实现祖国统一,为……维护世界和平而贡献力量’”。[4] (P.195)可见宗教不能孤立于世俗社会之外、与所处时代的发展潮流相适应不仅是宗教自身生存发展的必然性,也是宗教界人士顺应时代的理性、务实的明智选择。
      (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人民利益”是确立“相适应”论断的政治基础
      宗教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建立统一战线的目的就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这其中当然包括有宗教信仰的群众。那么,这个团结的基础是什么呢?江泽民在主持中央工作期间多次谈到这个问题: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基础。”[3](P. 653—654) “我们共产党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无神论和有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无神论者和有神论者思想信仰虽然不同,但在爱国、维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等涉及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原则问题上是可以一致的。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3](P. 651)用求大同存小异的思维方法去处理共产党人和信教群众的关系,就能发现二者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使“相适应”论断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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