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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区别

    时间:2021-06-02 12:00: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形式。这两种基本形式有着各自较为鲜明的特色,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协商的主体不同、协商的路径不同、协商的时间不同、协商的具体形式不同。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不同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是多形式的,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政党协商;政协协商;特色;民主政治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5.02.009
       [中图分类号]D665;D6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15)02-0045-04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就国家大事进行政治协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直接协商,二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这两种协商形式各具特色,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一、协商的主体不同
      政党协商的主体是各个政党。我国大陆范围内目前有九个政党,即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另外,无党派人士是一个较为特殊的庞大群体,具有党派性质。周恩来曾指出:“无党派民主人士,是在中国革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发展形成的。他们在形式上没有结成党派,但实质上是有党派性的。”[1]“正确地写出来应该是:没有党派组织的有党派性的民主人士”[2]。《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中国共产党在与民主党派团结奋斗的同时,也与无党派人士建立了亲密的合作关系。无党派人士是在中国革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形成发展的,是指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无党派人士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界别,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召开的历次民主协商会、党外人士座谈会都有无党派人士参加。长期以来,无党派人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深入开展考察调研,积极向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意见和建议。中国共产党支持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中积极发挥作用。”[3] 近年来,党和国家重大文件、领导人的讲话等都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并列相提。如《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中指出“中共中央或中共中央委托有关方面召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座谈会”[3];中共十八大指出,“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4];习近平在2013年党外人士迎新春座谈会上讲话指出,“实现我们的奋斗目标,需要全国上下共同努力,需要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5]。他同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也是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并列相提的,即“我们要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6]。这样看来,政党协商的主体就是执政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政协协商的主体则不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指出:“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7]《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是政治协商的另一重要方式。人民政协由34个界别组成,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界代表人士。”[3]这说明,人民政协的协商主体比政党协商的主体要宽泛得多。
      二、协商的路径不同
      政党协商的路径是政党与政党之间的直接协商。政党协商无需类似人民政协提供的平台(或“舞台”、“场所”、“场域”等),而是政党之间直接进行协商。这种协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一般又有两种具体形式。第一种具体形式是通过统战部的职能作用来实现协商。统战部是中共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它专门设有负责民主党派相关工作的机构。这一机构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及时通报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对民主党派的方针、政策;落实中央关于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的工作;支持、帮助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选拔、培养新一代代表人物”[8]。在工作中,这一部门对坚持、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民主党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各项措施等,然后再把这些工作情况报告给领导机关即党中央,党中央根据报告情况作出相应的决策。第二种具体形式是“中央”对“中央”的形式,即中共中央对各民主党派中央的协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9]。这种具体形式从某种角度讲,是更高形式的协商,体现了政党与政党之间的平等性。这两种具体协商形式,从历史沿革情况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是“中央”对“中央”的直接协商;而后一段时期,是执政党通过或委托自己的工作部门即统战部来实现与民主党派的协商;再后来,在通过自己工作部门(统战部)与民主党派进行协商的同时,也注重“中央”对“中央”的协商,两种具体形式并列而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其精神实质更强调政党之间的“中央”对“中央”的直接协商,进一步凸现了政党之间的平等性。从理性角度看,“中央”对“中央”的协商是一种更为值得倡导的具体协商形式;从发展趋势看,“中央”对“中央”的协商将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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