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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商亦盗:灶户管理模式转变与明中期泉州沿海地方动乱

    时间:2021-05-31 08:02: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明初,在本色盐课和亲身应役的户役制度下,泉州灶户被束缚于盐场。随着正统年间盐课折米及里甲赋役改革,明中叶灶户管理模式发生转变,官府对灶户的管理重心转向货币赋税的征收。泉州灶户人身控制减弱、职业不再受限制,生计出现多样化。而改折后的盐政运作亦迫使灶户买米卖盐。以此为契机,泉州灶户广泛进行海上贸易,在海道不靖及明廷厉行海禁、开海后船引额数有限的情况下,灶户或“与贼为市”,或参与海盗集团,亦商亦盗。明中叶泉州沿海地区动乱与当地海上贸易繁荣而国家推行海禁政策不无有关系,而灶户管理模式转变及泉州沿海社会变迁是其更为深刻的社会机制。
      [关键词]灶户 管理模式 动乱 明中期 泉州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4)05-0107-09
      明中叶被朝廷视为大患的东南沿海地区的倭盗问题,长期以来备受明史研究者的重视。前辈学者往往从朝廷的政治军事行动及商业发展等角度探讨倭乱、海盗事件,近年来,随着区域社会史研究的深入,有学者把研究视角转移至地方社会具体的历史场景,将明清之际东南沿海地方社会的动乱与地方社会“转型”视为同一个连续的过程,并以潮州为例进行研究,提出潮州地方动乱的根源,“主要不在于‘海禁’与海商走私贸易的矛盾,而是‘整体的’社会结构‘转型’的一个方面”的重要观点。目前,学者对明中期府县对地方的管理演变及民户社区的变迁、卫所败坏及卫所军户的转型等都有深入探讨。与之相反,同样占据东南沿海地区重要地位的盐场和灶户的情况,及其与明中叶地方动乱之间的关系则少有学者关注。有明一代,东南沿海地区盐场广布,长芦、山东、两淮、两浙、福建、广东、海北等盐区各设有十几个至三十几个盐场。为控制食盐生产、保证盐政顺利运作,朝廷编佥盐场附近人户为灶户,令其生产食盐、承担盐课。灶户与民户、军户一样,是东南沿海地区的重要人群,但或许是因为在明朝制度中灶户受到盐场和府县双重管辖,必须在盐场生产食盐、承担盐课,难以与海上贸易及与贸易紧密相关的沿海动乱挂钩,所以容易被研究明中叶商贸与动乱的学者所忽视。在明中期东南沿海地区急剧变动中,灶户是否能够置身其外?揆诸史实可知答案是否定的,明中叶灶户活跃于海上,亦商亦盗。那么,明初以来被束缚于盐场的灶户明中叶得以活跃海上的社会机制是什么?灶户如何参与倭盗之乱,在其中发挥何种作用?盐场地区又经历着怎样的社会变迁?此类问题目前尚未为学者所措意。本文拟以泉州沿海地区为中心,回到动乱发生的具体社会环境,考察在国家制度与地方社会互动中灶户的具体活动,探讨其与地方动乱的关系及产生的社会机制,以加深对明中叶东南沿海地区社会变迁之认识。
      一、明中期灶户管理模式转变
      泉州沿海地区产盐历史悠久,明王朝设置惠安(于惠安县)、浔美、丙州(二场位于晋江县)、浯州(于同安县)四大盐场,管理当地食盐产、运、销。为保证盐政顺利运作,朝廷设场置官的同时,佥了盐场附近人户为灶户,编为灶籍,令其生产食盐、缴纳盐课、服盐政衙门相关差役。泉州灶户因承担盐课而首先在盐场管辖下,此外灶户还受府县管制。及至明中期,盐场和府县仍旧管辖灶户,但具体管理重心都发生了转变。
      明初,灶户在盐场和府县双重管辖下被束缚于盐场上。正统八年(1443年)之前,泉州四大盐场的盐课俱为本色盐,即灶户在盐场上生产食盐,并将所产食盐作为盐课缴纳盐仓。四大盐场形成独立于府县的仓埕甲组织,即灶户组成灶甲,再以仓埕领之。仓埕甲组织设有督促灶户制盐、催征盐课、带领灶户到盐政衙门承差的总催、甲首、秤子等职役。四大盐场灶户都必须生产食盐以缴纳盐课,因而有学者指出,灶户在政府强制下从事盐的生产,没有自由,人身受国家支配。灶户作为王朝编户齐民还受盐场所在的府县管制,与民户、军户一同被编人里甲组织,承担里甲差役,“占盐籍者,里甲,军、匠与民户一体”。所不同的是,灶户只应里甲正役,免除杂役。然而,明初的制度推行不久,府县便“不尊祖制”,向灶户摊派杂役,史载“永乐后,盐籍里甲悉赴有司听勾摄,疲于奔命”。在亲身应役的徭役制度下,灶户须亲自到盐场和府县衙门承差人身受到官府直接而严格的控制,谋生手段受限制,也难以远距离迁徙。此境况比较符合朱元璋“划地为牢”的地方管理理念。不过,随着盐政制度及里甲赋役制度变革,盐场和府县对灶户的管理模式都逐渐发生转变,朱元璋的地方管理设想也被突破。
      正统朝以来,泉州盐课逐渐改折,盐课征调内容及盐场组织随之改变。正统八年,福建布政使孙异为解决泉州盐场食盐积压、福建沿海卫所缺粮等问题,奏准了浔美、丙州和浯州三场(下文简称“浔美等三场”)盐课折米,其中浯州场盐课全部折米,浔美、丙州二场盐课七分折米、三分本色。盐引一引(盐400斤为1引)折米一斗。盐折米摊人灶丁及灶户户下田产。折米后的盐课即米粮由盐场征收,解泉州府永宁卫、福全所、金门所等卫所的官仓,作为卫所官军月粮。此举打开了泉州盐课改折之大门。正统十三年该三场盐课全部折米。弘治十六年(1504年),惠安场盐课折银,与浔美等三场盐折米存留地方不同,惠安场盐折银起解户部,“每引征银七分,收贮运司解赴户部,以备边用”。嘉靖年间,浔美等三场盐课也先后折银,盐每引折银五分,盐折银征收方式、用途与折米时一样,不过盐折银由盐场征收后直接交给泉州府,由泉州府发放给永宁卫等卫所官兵充当月粮。网至此,泉州盐课全部折银,直至明朝灭亡。改折后灶户或纳米粮,或缴白银,所产食盐不必上缴盐仓,因而盐仓逐渐被废弃,浔美等三场组织由仓埕甲演变为埕甲组织。其中浔美场有十九埕,阎丙州场有六埕,浯州场十埕。㈣埕甲组织仍设总催、秤子等职役。与浔美等三场不同,惠安场由原来八仓埕演变为五团,每团有总催一人、秤子一人、团首四人。嘉靖年间福建各场灶户十年轮流充当一次总催,到万历年间改十年一编为五年一编,“今后该司十年攒造黄册,查将各场灶户额课丁力尽数开报,如人丁、盐额多者编为总催,五年一更。”总催的职责仍为“分管灶户,督催灶丁完课”,只是催征之物由食盐改为米粮或白银,万历《福建运司志》载:“奏奉勘合,折征银、米,每年各该场官攒督,令见年总催亦如前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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