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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社会治安综合评估体系

    时间:2021-05-18 08:02: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衡量社会治安秩序,必须综合考虑反映社会治安状况的各项指标,建立起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社会治安综合评估体系。
      [关键词] 社会治安; 评估体系; 综合评估
      [中图分类号] D693.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6)23-0035-03
      
      当前,公安机关普遍采用违法犯罪统计数据作为评价社会治安状况好坏的主要依据。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数常常被看做是衡量社会治安秩序好坏的“晴雨表”。这种单一的评估方式不仅不能正确反映社会治安的真实状况,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的科学决策,误导了公安工作的发展方向。影响社会治安的因素纷繁复杂,必须综合考虑反映社会治安状况的各项指标,建立起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社会治安综合评估体系,才能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的走向,从而为各级公安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正确引导公安工作。
      
      一、刑事犯罪是否处在常态水平之内是评估一个地区社会治安形势的基本前提
      
      刑事犯罪是社会发展、人类进步的必然衍生物,其发生、发展和动态变化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任何集团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因此,衡量一个地区一段时期内的社会治安形势,绝不能单纯地看刑事发案总量的绝对数和升降幅度,更不能以此作为衡量公安工作好坏的标准。一个地区的年刑事发案总量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以及各种诱发犯罪和抑制犯罪因素的相互制约下,会相对稳定在常态总量幅度内。这种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在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基本稳定、公安工作处于正常情况下的年刑事发案总量就是刑事犯罪常态水平。
      刑事犯罪常态水平不是一个绝对数字,而是一个数量范围。一个地区一段时期内的刑事发案只要在这个范围内,无论是在上升还是在下降,都应该看做是正常状态。同时,刑事犯罪常态水平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乃至国际因素的影响密切相关的,即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常态水平。
      1.社会发展期刑事犯罪常态水平。在社会从低级向高级演变,经济从低速到高速发展过程中,刑事犯罪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而呈仰角波动上升,刑事犯罪常态水平也将随之呈现出“阶梯形”上升趋势。
      如果超过了这个临界点,或者在一个短时间内大幅波动,就说明社会治安形势超出了刑事犯罪常态水平,出现了恶化,呈现严峻态势。
      2.社会稳定期的刑事犯罪常态水平。当一个地区社会发展到了一定程度,经济发展速度、人口数量及结构等社会环境出现相对稳定时,刑事犯罪才有可能随着公安机关驾驭社会治安大局能力的不断增强而保持相对平稳,或者呈现出下降趋势,刑事犯罪常态水平也将随之出现波浪式下降趋势。(见图表2)
      
      二、公众安全感和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是一个地区社会治安形势好坏的综合性评价指标
      
      公众安全感和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是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直接感受和综合反映,也反映了违法犯罪行为的破坏力和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控制力之间的动态平衡状况,是对社会治安最有说服力的综合性评价指标。在开展公众安全感和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度调查时应该把握三个原则:
      
      (一)坚持调查主体的中立性。
      对公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的调查,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保持中立的“第三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第三方”可以是公安以外的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如统计局;也可以是民间设立的专门调查机构。
      
      (二)坚持调查对象的广泛性。
      参照不完全统计法则,笔者认为,对公众安全感和社会治安满意度的调查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0.5‰;在调查对象的选取上,应当尽量涉及社会各行业、各层次的人员,以充分反映民众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整体印象和综合评价。
      
      (三)坚持评估标准的科学性。
      对公共安全率和群众满意度的考核评估应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笔者认为公共安全率与群众满意度应设立60%和80%两个考核标准线。如在60%以下,说明民众普遍缺乏安全感,社会治安处于失控状态;在60%~80%之间,说明民众对社会治安基本满意,社会治安处于可控状态;80%以上,说明大多数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是认可的,社会治安实现了良性循环。
      
      三、万人刑事案件发案率与八类暴力性案件比重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治安形势好坏的主要评估指标
      
      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因素很多,但最主要和最直接影响的还是违法犯罪案件的发案数量(以万人为单位的刑事案件相对发案数)和质量(社会危害性强,严重影响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违法犯罪案件的多少与轻重,不仅从数量方面揭示了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违法犯罪对社会治安秩序的危害程度,而且从质量方面反映了违法犯罪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状况。
      
      (一)万人刑事案件发案率。
      万人刑事案件发案率是指每年度依法侦查或确认的符合刑事案件构成标准的案件数与年度人口的万分比。人口是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核心因素。以万人为单位计算刑事案件发案率的方法,比以刑事发案绝对数来评估社会治安更为科学,更具可比性和说服力,目前在国际上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普遍使用这一方法。
      
      (二)八类暴力性案件比重。
      犯罪类型、手段、动机以及侵犯客体的不同,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程度是不一样的。考察违法犯罪对社会治安破坏力的大小,不仅要考察违法犯罪的数量,更要考察其危害的严重程度和结构。而八类暴力性案件(杀人、抢劫、伤害、强奸、放火、爆炸、劫持、绑架)就是各类犯罪中对社会安全和群众安全感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因此,在评价犯罪对治安造成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大小时,需要用八类暴力性案件比重来进行衡量。
      犯罪学理论指出,刑事犯罪的增长有三种情况,即正常增长、恶性增长和负增长。国内学者根据犯罪学的有关理论和国内外刑事犯罪的历史状况,初步推算出我国八类暴力性案件比重阈值的取值范围:八类暴力性案件的比重在10%以下为安全线,10%~25%为可控线,25%~30%为预警线和阈值极限,30%以上为治安环境恶化的征兆线,40%以上即预示着治安环境将呈现严峻态势。
      
      四、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力主要指标是评估一个地区社会治安形势好坏的重要参照因素
      
      反映社会治安状况的指标十分庞杂。从理论上讲,凡是表现和说明社会治安状况的指标,都属于可选择的范围。但作为一个评价体系,并非指标设置得越多越好。只有那些对反映社会治安总体现状最直接、关系最密切的指标,才应选入评价体系。笔者认为,除了刑事犯罪水平、公共安全率和群众满意度、万人刑事发案率、八类暴力性案件比重四项指标之外,多发性刑事犯罪案件增长速度和影响较大的治安事件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数两项危害社会秩序的破坏力指标也应纳入评估体系。而在流动人口较多的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人口犯罪比重也应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评估体系。
      
      (一)多发性刑事犯罪案件增长速度。
      在刑事犯罪总量中占有较大比重的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案件,发生得比较普遍,其增长速度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将会引起刑事犯罪行为的连锁反应,恶化治安环境。给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带来恶劣影响。从近二十年来多发性刑事案件的增长速度与公众安全率升降变化对比可以看出,往往公众安全感下降的年份,也正是多发性刑事案件增长速度过快的时期。如1991年和1994年的两次全国性公众安全感调查显示,公众普遍没有安全感,这两年里盗窃、抢劫、抢夺、伤害案件的平均增长速度分别在7%至9%左右。而2001年全国公众安全感普遍提升,这也正是多发性刑事案件增长速度经公安机关的持续“严打”整治而明显下降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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