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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中古晚期和都铎时代地方政府体制的变迁

    时间:2021-05-17 20:05: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关键词]英国中古晚期,都铎时期,地方政府,郡区制,治安官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3)15—0065-06
      一、郡区制
      英国的主体部分是英格兰。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后期,英格兰所形成的地方管理体制被称为“郡县制”,是一种以郡、区、村3级管理为主、城镇为辅的半自治性的地方管理。它之所以分层不多,是因为该国是小国寡民。
      郡区制形成的过程相当漫长。就各级区划产生的时间来看,是先由下而上出现,再定为行政管理体制自上而下实行的。
      5-6世纪封建小国出现时,先有村的设置。各村户数不多,居住相对集中。村长称“里夫”,负责缉捕盗犯、维持治安、征收犯罪罚金。
      村之上有“百户区”,又称“小邑”。很可能这一建制源于欧洲大陆古代军事组织百人团;有人认为萌发于7-8世纪的不列颠,甚至更早,是封建王国为摊派捐贡、调拨徭役、征召民军、加强地方治安和司法管理而设置的。10世纪中叶,威塞克斯国王颁布《百户区法令》时,百户区已作为一级地方政府普遍存在。
      郡的形成过程更久。英文中的“郡”,原指经济辖区或势力范围,后逐渐演变成为王国的最高行政区划,但确切时间难定。至晚在9世纪中叶,诺福克郡和萨福克郡已是东盎格鲁利亚的两大行政区。威塞克斯阿尔弗烈德在位时,郡已普遍成为该国行政区。其中多塞特郡、萨默塞特郡早已存在。肯特郡、苏塞克斯郡、埃塞克斯郡等,原是南英格兰的小王国,被征服后均设为郡。其他中北部各郡,多是10世纪以来,在收复丹麦人占领区的过程中逐渐设立。由此可见,郡区制的出现,是英格兰封建统一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
      与郡区相关的是郡守的出现。郡制没有定型之前,各地统治者称方伯,多是王室宗亲,由国王和贤人会议共同任命。方伯的地位类似于封建诸侯和地方总督,权力可以继承。平时除代管王室领地外,主要负责地方治安,征召民军,主持地方法庭,并有权从地方法庭收益和自治市的贸易税中提取1/3。再后,方伯减少,其中3大豪门——威塞克斯的戈德温氏、麦西亚的里奥弗利克氏和诺斯伯里亚的西华德氏富可比国,一家兼管数郡,是威胁中央的潜在势力。鉴于此,卡纽特在位(1016-1035年)时,采取三项措施限制方伯势力。一是将全国划为4个大区,自己亲掌其一;二是引用丹麦人的伯爵称号取代方伯的称号;三是扩大方伯之下的王室代理人的权限,使其逐渐成为郡内最高长官即郡守。
      郡守是国王在郡中的代理人和管理者,郡区会议的召集人、民军统领和治安官,其任免归属于君主封建主义特权,贤人会议无权过问,但其权势却要受到郡政府和当地教会的限制。
      所谓的郡政府不过是一种半自治式似的非常设地方会议,每年开会数次,出席者有教会上层人物、贵族和各类土地所有者。郡政府职权广泛,负责贯彻国王命令、护理王室领地、维持地方治安和管理地方公务。但较重要的是为国王管理税务,行使司法职能,惩罚罪犯并履行地方军务。郡法庭负责受理、裁判郡内重大诉讼案件,是地方二审机关。应指出的是,由于教会中高级教士的干预和参与,郡法庭的世俗立法职能会打折扣。在1215年拉特兰宗教会议命令教士退出世俗司法事务之前,许多案件的监督和审理多由教会人士直接参与。
      各郡划分为若干百户区,数目不等。如在“诺曼征服”前不久,康沃尔郡有140个百户区,汉普郡、威尔特郡和伯克郡各有120个,埃塞克斯郡仅有20个。百户区设有百户长和百户会议。百户长由郡长任命。百户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其成员构成和职能与郡会议类似,但偏重于处理民众财产讼案和维护地方治安。由于郡会议开会次数过少,大量地方事务是在百户区会议上处理的。
      百户区下属的村镇,是在农村公社的基础上演变而成的社会基层组织。村长由百户长指定或由村民推举,负责召集村务会议、处理邻里纠纷、缉捕盗贼等。重大事务或案件需交上层机构处理。
      自治市管理相对独立于郡区制之外,也是地方一级的政府单位,但其自治程度比郡更强些。全国大小自治市几十个。有的是罗马和丹麦军营所在地,大多是盐、铁、毛织品以及其他产品的出产地和造币点。爱德加在位时,几乎所有的自治市都拥有造币权。一类城市中伦敦居首,1042年约有1.2万名居民,制造全国大约1/4的货币;约克、温彻斯特和林肯次之,居民均在5000人之上。二类城镇里有布切斯特、爱克斯特、牛津、切斯特等。除坎特伯雷、沃塞斯特等主教所在的城市属于教会外,全国9成城市属于国王,税收的2/3要上缴国库。各市政权组织是市政会,每年召开3次,其职能类似郡区会议。大城市划为若干市区,设有区会议和区法庭,经常开会,及时处理商业诉讼及其他案件。各城、区会议成员大多由市民推选,实际上常被贵族富豪控制。
      郡区制建立于统一国家形成之际,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护等级制和财产私有制自然是其首要任务。为此,其3级机构又被称为郡法庭、百户区法庭和村镇法庭。司法审判是各级法庭的主要职责。
      英国这一时期审判体制的一个特点,是各级法庭的司法权限原则上无高低之别,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任何一级法庭投诉立案,任何案件一旦经过某级法庭做出判决即视为结案。对判决不服者不可在其他法庭上诉,但可另行立案重新起诉。由于地域上的便利和百户区会议召开次数最多,当时多数案件是由百户区法庭审理。还有,由于当时无专业法官,所审案件要由与会者集体做出判决,作为法庭主持人的郡守、百户长不得参与。但判决结果应获主持人认可。或者说身为行政长官的法庭主持人实际上对案件拥有最终裁决权。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前后数百年,是不列颠国家产生、统一国家形成和封建君主制奠立的重要时期。各种社会历史的共同作用,不仅使英格兰人跨越了野蛮残酷的奴隶社会阶段,使不列颠较快结束了封建割据状态,还使他们继承了原始社会末期极为珍贵的民主制遗产,使英国在逐步形成中央集权国家的过程中,奠定了法制传统、君主制和与社会上层人物共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制,形成了以郡区为骨干的半自治性的地方行政和司法管理体系。这种体制不仅呈现了双重分权的特点和趋势,还对以后英国政治制度的较平稳发展以及独特的政治文化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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