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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构箱中的情绪共振

    时间:2021-05-17 16:04: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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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治安型群体性事件是具有骚乱性质的集体行为。本文提出了结构箱的概念,即在特定的区域内治安型群体性事件所具备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的耦合。在结构箱中,治安型群体性事件的爆发要经历导火索、信息传播、情绪共鸣、情境催化、控制失效五个阶段,其中在结构箱中的情绪共振是关键环节。
      〔关键词〕 治安型群体性事件;结构箱;情绪共振
      〔中图分类号〕C912.64;C91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1)04-0083-0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BSH03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攻关项目(06ZD&025)
      〔作者简介〕朱 力,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曹振飞,南京大学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江苏南京 210093。
      
      依据笔者掌握的240余起群体性事件的资料来看,从群体性事件冲突的性质上区分,主要有经济型的直接冲突与治安型的间接冲突两大类,这两类群体性事件在矛盾源泉、行动目标、组织结构、成员性质、动员方法、冲突强度与烈度等方面是有差别的。本文主要探讨治安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
      
      一、什么是治安型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具有骚乱性质的群体性事件,即由治安事件为导火索而引起的民怨群愤事件屡屡爆发,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与恶劣的影响。例如影响比较大的有:2004年10月18日的重庆市万州事件〔1〕、2005年6月25日的安徽池州事件〔2〕、2007年1月17日四川达州的大竹事件〔3〕、2008年6月28日贵州的瓮安事件〔4〕、2009年6月17日湖北的石首事件〔5〕。
      对于具有骚乱性质的集体行为的研究,法国勒庞(Le Bon)的群众情绪化理论、布鲁默(Blumer)的群众分类理论、斯梅尔塞(Smelser)的价值累加理论、格尔(Gurr)的“相对剥夺感”理论被认为是关于这一研究的经典理论,对中国学者的研究具有启蒙式的作用。中国学者是在群体性事件的框架下对集体行为进行研究的。在研究过程中发现,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不同,群众的行动目标也不相同,性质上也有巨大差异,仅仅只用群体性事件一个概念来表述所有的集体行为或集体行动,理论上过于粗放、笼统,对实际的管理也无的放矢。对此,我国学者从经验资料出发,开始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类型分析,提出的概念有:社会型的间接冲突〔6〕、社会泄愤事件〔7〕、群体非预谋性突发事件〔8〕、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9〕、“无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10〕、非直接物质性社会冲突〔11〕等,虽然名称不同,但实际所指都是治安型群体性事件。笔者也简要地指明了治安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模式与利益型群体性事件在目标、性质、行动策略、投入强度、手段烈度等方面的区别。〔12〕本文中使用的治安型群体性事件,指的是由偶然的治安事件引发,旁观者参与的大规模的集体行为。治安型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事件的导火索来看,治安型群体性事件往往由一个偶然发生的具有震撼人心的治安事件引发,事前没有任何预兆,具有突发性。如大竹事件、瓮安事件、石首事件均由年轻人的意外死亡引起,家属采取“闹丧”的形式,引起社会关注。万州事件、池州事件是普通的民工、学生被打,而冲突对方通常是身份敏感者(有的是传说中的),如当地的官员、建筑商等。
      第二,从发生的地域来看,通常是社会管理结构的薄弱带。当地长期积聚的深层利益矛盾和纠纷,社会矛盾引起的群众不满的情绪张力已经到了相当的程度,而又缺少宣泄的渠道与化解的机制。在当地形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类似于“结构箱”的特殊的社会生态环境,使集体行为的产生具备了所有需要的条件。最终在治安事件的刺激下,多年积累的各种社会矛盾及其民怨民愤借治安事件而喷发出来。
      第三,从参与主体来看,治安事件的当事者(家属、亲友等)通常以悲情呼唤来获得社会的同情与支持。绝大多数参与者与引发治安事件的当事者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是一个临时聚集起来的松散群体,但又能被轻易动员起来。参与者一方面为事件受伤害者征讨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是借机发泄不满情绪,表达对利益受损、为富不仁、社会不公、官员腐败等现象的不满。因而,此类事件基本上没有组织机构的存在,也缺少明确的组织者。
      第四,从行动目标来看,治安型群体性事件最终产生标靶转移效应。受害当事者亲属由最初要求治安机关、政府公平处理事件、给予相应补偿,到最后怀疑治安机关、政府处置不公正,参与者的愤恨和不满情绪也开始转向治安部门和政府,普通的治安矛盾转变为官民矛盾,即冲突的对象由当事的一方转移到处理问题的治安部门或政府。导火索事件本身是和政府无关的,但通过参与者的索引,事件就和政府相关部门关联在一起,并在实际上起到了矛头转移的效果。
      第五,从事件的生命周期来看,从导火索事件发生到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其间经历时间较短,从几个小时到十几天的酝酿期不等,因此,这类事件往往突发性强,破坏力大。从典型事件来看,万州事件从下午2时多发生治安事件,到晚上7时许群体性事件发生,再到23时左右事件平息,在短短一天之内发生。因发生殴打的治安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会在短时间内爆发,而发生非正常死亡的治安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则会经过几天到十几天不等的酝酿期。这就对有关方面处置人员的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第六,从冲突的手段来看,烈度强。治安型群体性事件往往表现为警民、干群对峙,并往往伴随有打、砸、抢、烧等恶意破坏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并常常失去控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性后果。从事件的社会影响来看,不仅会破坏当地的社会稳定,冲击政府与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会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舆论关注。
      
      二、 治安型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结构箱
      
      提出结构箱的启示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斯梅尔塞价值累加理论中的社会结构因素。但斯梅尔塞的社会结构性紧张是宏观的社会背景结构。本文中的结构主要的是要强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当地的社会生态环境条件,它既是区位的地理空间概念,又有现实的社会生态环境。抽象的社会结构离当地群众太远,人们只是抽象认识,地方性的社会性结构是具体的,群众生活于其中,必然有着最直接的感知和体会。二是县域政治问题。面对社会转型大环境下,在一个小的地域环境中,愈是距离民众愈近的权力,愈与民众的直接利益相关,也愈为民众所关注。〔13〕某些地域中社会矛盾冲突的压力不断地增强,在此地域中生活的、深受矛盾困扰的群众的心理压力也不断地增大,情绪不断地恶化。他们无法逃脱当地这种社会的结构性压力,仿佛就生活在一个充满矛盾压力的无形的“箱子”中。在这个 “箱子”中,一方面怨气不断产生,另一方面怨气又无法排解。“箱子”的容量是有限度的,当这种不断复制的怨气形成的压力最终超过了箱子的承载能量,一旦有了导火索,那么不可避免的后果就是集体怨气的集中爆发。结构箱中不仅仅存在着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同时,还具有一些特殊性的、地域性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形成了生活在这一地域中的社会成员均能够感知到的压力,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供了各种社会条件。我们以瓮安,石首事件为例,发现其结构箱均有相似的条件:
      形成结构箱的经济因素——连续的侵民、伤民事件。政府本是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正的机构,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地方政府的立场有时会产生偏差,甚至发生权力与资本相结合、与民争利的情况。例如,瓮安矿产资源的开发让政府增加了GDP和财政税收,让矿主获取了巨额利润,但也产生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给当地群众带来了灾难。政府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站在矿老板一方,对采矿企业发展提供各种条件,而对矿区群众的要求却一拖再拖:农民土地被征用后的就业问题;房屋开裂后的搬迁问题;水源被挖断后的饮水问题;环境污染以后要求治理的问题,对此,当地百姓不断向有关部门打报告,要求搬迁安置,但是,一次次报告均有去无回。在这种情况下,瓮安矿区政府、企业、农民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这种只重视发展经济,而置民生问题于不顾的发展模式,最终将自己推在了群众的对立面上。〔14〕而石首也是如此,不惜在经济发展中牺牲民生利益。楚源精细化工集团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由此引发了很多纠纷,并有周边的居民一直在上访。石首水泵厂、石首市四联集团等破产、改制后对群体的利益伤害大。〔15〕以GDP为本的发展模式,对当地民众的利益产生直接伤害,加剧了利益受损者群体与利益获益者群体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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