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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时间:2021-05-15 08:00: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作为消防行政执法的一种形式,对于保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顺利履行法定职责,进行消防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针对目前我国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分析了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存在执行难、执行任务重、执行手段不足、执行程序不规范四大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消防 行政执法 行政强制执行
      作者简介:赵诗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员研究生一队,从事军事行政法律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84-02
      一、消防行政强制执的方式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消防行政执法主体或者消防行政执法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消防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执法行为。以执行主体为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执行方式。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强制执行的方式
      1.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消防行政执法主体或者其委托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没有履行的可替代的作为义务,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必要费用的一种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消防法》第60条的规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上述规定为典型的代履行。
      2.对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强制执行
      《消防法》第70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二)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方式
      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是指加处罚款。根据《消防法》第58条、59条、60条、61条的规定,对有关行为予以罚款。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消防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目前我国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
      本文限于篇幅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一般行政强制执行无特殊区别的情况,在此仅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行强制执行的现状予以探讨。
      (一)消防行政强制执行难
      实践中,消防行政强制执行难有许多表现形式。如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强制执行,因涉及相对人的直接经济利益甚至关乎生计,执行困难较大;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执行时,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比较严重,阻碍了强制执行;需要人民政府组织执行时,由于考虑因素较多,多数执行案件难以审批,无法执行。导致消防行政强制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上的因素,也有政治、社会等方面的影响。譬如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只关注自身利益而恶意逃避执行;有的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为了局部的、狭隘的地方和部门利益自觉或不自觉的充当了被执行者的保护伞;还有的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低,怠于行使强制执行权。上述多方面的原因势必将影响消防行政决定的执行力,造成消防行政强制执行难的局面。
      (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任务重
      新《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强制执行权,使处分权和执行权二位一体,一方面提高了消防行政执法的效率,充分发挥了消防监督执法专业特点,也增强了消防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但是,另一方面,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任务也随之加重。由于消防行政执法的对象涉及营业性公共场所较多,潜在的火灾隐患不计其数,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对多种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可处以“三停”的处罚,相对人逾期不执行“三停”的将实施强制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的强制执行量可想而知。再加上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缺编,既无法满足强制执行工作量的需要,也难以适应复杂执行程序的需求。长此以往造成了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疲于应对的局面,使得一些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也上岗执法,严重影响了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三)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不足
      一方面,在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实践中,对于《消防法》规定的代履行、执行罚等强制执行手段由于程序比较复杂,操作麻烦等原因执法人员一般都避免使用。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常用的强制执行手段就是贴封条。但是往往由于上级领导打招呼或者碍于朋友的情面,就默许当事人撤去封条继续经营,更有甚者,一些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擅自撕取封条。另一方面,《行政强制法》对消防强制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但是紧急情况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在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本来就不足的情况下,该法条又从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时间和强制手段两个方面提出了文明执法的具体要求,这对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无疑是巨大的考验。
      (四)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规范
      公安部令第120号对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了规定。通过对该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消防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强制执行的程序中还有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如催告程序中催告具体内容没有明确,实施强制执行后应当注意的事项、执行和解程序没有根据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特殊性予以细化,最重要的是其他行政部门配合强制执行、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执行这一特殊的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具体如何操作还有待具体化。
      三、健全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对策
      (一)转变消防行政执法理念
      由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难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所造成,可以说,从根本上解決消防行政强制执行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而言,关键是要转变执法理念,从保护相对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首先要坚持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要求消防行政主体在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需坚持以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秉承“立法为民,执法为公”的思想。其次要坚持做到文明执法,在执行过程中争取相对人的积极配合。再者,要注重强制执行程序的落实。尤其要注重催告程序的落实,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催告是整个强制执行程序的核心,其目的是使义务人准确预测将来之不利,以期待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若催告程序发挥其作用,相对人自觉清理火灾隐患,自然可减少强制执行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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