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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体现民心,,修订顺应民意

    时间:2021-05-09 12:01: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3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消防条例》。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原有的《吉林省消防条例》是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经历了1997年、2001年和2004年3次修订。8年的时间过去了,随着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原消防条例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新能源、新产品的不断问世,也使火灾的诱因不断增加。自然灾害、社会灾害、人为灾害不断增多,对应的救援要求越来越高,消防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消防工作面对的新现象、新问题、新趋势,对修订消防条列提出了立法新要求。
      2012年2月,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消防工作再次受到了与会代表的关注。省人大代表李树田建议,通过多种形式来解决消防队伍建设面临的人员短缺问题。
      李树田说:“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缺口,是亟待解决的难题。”他以吉林省为例,吉林省共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3万个,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6万余个。吉林省共有78个基层公安消防大队、科,从事一线消防监督执法检查的却只有399人。李树田建议,从社会上公开征招消防人员,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从事消防非执法岗位工作,将消防监督干部置换出,用于一线消防监督执法检查,切实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改善全省消防安全环境。
      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的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消防关系到国计民生,涉及到千家万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省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领导亲自过问条例修订情况;广大群众也积极参与到修订工作中来,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为吉林省消防工作建言献策。为了保障消防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省消防总队领导多次调度条例修订工作进展情况,参加条例修订调研、座谈工作。
      制定新的《消防条例》是2011年和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点。2011年9月和2011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和第二十九次会议分别对《吉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和二审,在分组讨论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二审之后,就有关问题,常委会分管领导率队赴辽源、松原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同时,法工委再次书面征求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同时充分听取了省纪委(监察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并会同省消防总队有关人员赴广东学习考察,就相关问题进一步征求省政府、省住建厅、省保监局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认真推敲,形成了修订草案的三审建议稿。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的报告,再次聚焦了公众所关注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问题、高层建筑的救生器材问题、消防设施的质量检测问题、消防队伍的警力不足问题。
      在对《消防条例》三审的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按程序走过场,而是对其中的难点、焦点问题明确表态,再次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高层建筑的消防救援工作再次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化辰认为,针对当前高楼增多、增高的状况,应配备符合要求的高架设备,对目前发生火灾时逃生设备差、逃生意识差、弱势群体逃生困难等问题应进一步予以关注和解决。
      张釜委员认为,现在高层建筑越来越高,建议在本条例中对如何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救援工作应重点加以规范,尤其注意解决超高建筑导致消防器械达不到救援地点、建筑装饰材料特殊(尤其是大型玻璃幕墙)严重影响救援等问题,草案中有的规定太原则,应予以细化。此外,现在因为水、电焊工人违反操作规程引发的火灾次数增多,建议对此予以规范,以减少这方面的隐患。
      消防队伍建设、消防产品监管、消防器材配备、消防责任追究等问题也备受组成人员关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润璞认为,条例的修改特别重视机构、器材、装备的建设,这是非常重要的,要特别注重消防机构这支消防救援主力军的队伍建设。金秀兰委员认为,对消防产品生产的监管非常重要,但在条例中表述很少,只在个别条款中有笼统表述,没有明确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建议条例增加有关对消防产品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内容,明确规定消防产品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职责。
      对农村烧荒行为的规定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热点之一。刘润璞副主任认为,修订草案符合我省实际,对农村烧荒行为的规定把握得很好,没有单纯地禁止,而是对其规范,明确责任。吴佩军委员认为,关于烧荒或焚烧庄稼秸秆等室外用火时,草案规范太宽,应相对规定得严格一些。农村室外用火,应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明确看护责任,方可用火。此外,在6级风以上天气时控制室外用火,建议修改为5级风以上天气,并对平地用火和靠近山区用火进行区分,对山区室外用火的规范应当更加严格。李勇委员建议将“烧荒”前加限制词“非严禁地带和时间”以使这一规定更加具体化。
      谭志安委员认为,依据我国民俗,政府在节假日有条件地允许市民燃放烟花爆竹,这种情况极易引发火灾。建议在第三章火灾预防中增加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条款,对这类情况加以规范。傅秀清委员认为,草案中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规定,未明确其所涉及的范围和具体都包括哪些单位。刘润华委员建议,关于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应有第三方来参与,如安全监督部门或保险公司,这样事故认定的结果能更加客观,还应增加对消防人员失职追究责任的条款。孙荣博委员认为,草案中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应当配备缓降设施”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很难做到,建议将已建和未建区别开来。牟润忠委员建议,草案中应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自觉举报、投诉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和法工委进行了认真的整理和讨论,在会议期间对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最后修改。正因为充分听取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在对条例的表决阶段,新修订的《消防条例》获得了通过。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真知灼见最终体现在了修订后的《消防条例》的每一章节的字里行间。依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条例增加了“现役消防人员数量达不到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招用合同制消防人员补足”的内容,省人大代表李树田的“当前应深化多种形式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的建议得到了落实。
      条例的成功修订来之不易,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先后召开各类调研会、座谈会、修订会40多次,收集各类法律法规和文件资料100多件,征求意见1800多条。经过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常委会11次审议,易稿54次,由最初的7章99条修订为8章72条,充分贯彻了“集思广益、精益求精”的工作原则。同时条例的修改也得到了媒体的极大关注,吉林卫视报道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热议的现场新闻,报纸、广播电台、网络媒体也从不同角度给予了关注。
      修订后的新条例紧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进一步细化了各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社会单位和公民的消防职责,强化了消防工作经费、人员保障和消防监督管理措施,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个体工商户监管、消防队伍建设等方面都有创新和突破。同时,针对突出消防违法行为,新条例还加大了执法监督力度,增强了法律威慑力,为吉林省消防工作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火,给人类带来文明进步、光明和温暖,火灾也给人类带来伤害、灾难,人类使用火的历史和与火灾作斗争的历史是相生相伴的,人们在用火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总结火灾的发生和消防的规律。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消防法》,10年后,经过第一次修订,新的《消防法》于2009年实施。吉林省的《消防条例》经过了四次修订日臻完善,有理由相信,新的《消防条例》在防控、减少火灾,促进平安吉林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必将发挥积极的不可替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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