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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视角下的诈骗犯罪预防

    时间:2021-05-08 16:00: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现今,诈骗犯罪十分猖獗,犯罪人的诈骗手段日趋翻新,被害人往往损失惨重。其中,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处分财产是诈骗犯罪既遂的重要条件。由此可见,被害人个人的质素往往是诈骗成功与否的关键。所以,我们可以尝试从被害人的预防诈骗犯罪,化被动为主动,最终有效的减少诈骗犯罪。
      【关键词】被害人;互动关系;预防
      一、犯罪学视角下的犯罪人与被害人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犯罪人的概念
      犯罪行为是人的行为,犯罪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不过,对于犯罪人的定义,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美国、英国学者倾向于认为,犯罪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而俄罗斯通说观点则认为,犯罪人是指犯有法律所禁止的、应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1]犯罪人的概念又有刑法学和犯罪学上得区分。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人,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受刑罚惩罚的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人,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被采取矫治措施的人。刑法学上的犯罪人必须具备相关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人是指法律已经依法确定了的人,而且此种人应当在犯罪学上进行特殊预防。
      2.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当然是指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而不包括遭受自然灾害、动物侵害等情况。但是,对于被害人这个概念的外延到底有多大,学者的意见并不一致,由此也导致各家对于被害人概念的定义不一致。综合各方的观点,基本上可以分为最狭义的被害人概念、狭义的被害人概念、广义的被害人概念以及最广义的被害人概念。其中,最狭义的被害人概念将被害人的外延仅限定于个体法益遭受损害的自然人。狭义的被害人概念将被害人的外延涵盖了自然人、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等单位,而不包括国家,但只限于由于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具体权利并由此直接承受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失的人和单位。广义的被害人概念除了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之外,还包括社会与国家。最广义的被害人概念认为被害人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甚至是抽象的法律秩序和善良风俗。笔者认为应采最狭义的被害人概念,将被害人定义为,因受犯罪行为而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
      3.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
      在所有的犯罪案件中,除所谓无被害人的犯罪,必然存在犯罪人、被害人及其双方的相互作用。①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模式大致有三种,一是静态模式,即犯罪是有犯罪人引起的,犯罪人是主动的一方,被害人则是被动承受的一方;二是刺激——反应模式,即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有被害人诱发的;三是互动模式,即认为在犯罪的发生及其控制的社会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都是作为主体而活动着。其中,第一种模式过于僵化的看待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完全忽视了犯罪过程中被害人的存在性。第二种模式承认被害人行为对犯罪发生所起的作用,但却未免过于简单机械,实际上抹杀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对自己行为进行选择的自主性。第三种模式则以动态的眼光看待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是一种互动的关系,但是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动关系却有不同的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被害人推动”模式,是指被害人在诱使犯罪人实施犯罪,即通过一个或数个推动的行为来实现其引诱。换言之,犯罪人原本没有犯意,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原初的挑衅,才激起了犯罪人的侵害行为,被害人在肇始之初直至被害发生之前往往处于主动的地位。
      第二种模式是“冲突”模式,即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较长时间的互动关系,一方侵害,另一方被害,但角色却经常互换。很多家庭暴力事件即属于此种模式。家庭关系中因长期虐待行为而招致的被杀,虽然虐待者本身已经构成犯罪,而且对自身的被害也负有主要责任,但是犯罪人(原初的被害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的犯罪,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种模式是“可利用被害人”模式,这一模式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没什么长时间的互动关系,被害人是完全被动的,几乎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受到犯罪侵害。比如在抢劫、盗窃的财产性犯罪中,被害人透露的巨额收入或是大笔的财产转移信息与行动都可能成为诱发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因。
      二、诈骗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解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受害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而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简化的看来,诈骗犯罪中犯罪人是主动的行骗,而被害人则是基于错误认识上当受骗。可见,实践中诈骗犯罪的成功与否与被害人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即被害人的错误认识是诈骗罪既遂的重要条件。
      不可否认,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这种过错是指诈骗犯罪被害人因自身行为疏忽或思想、认识不正确或知识、技能不足等方面产生的过失或过错,也正是这种过错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另外,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教育的失误以及社会管理上存在的缺陷都是诈骗罪中被害人过错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被害人自身素质方面的缺陷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极为重要的原因,甚至可以说是关键的原因。一方面,被害人的行为可能会诱发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如被害人发财心切,幻想着能买中彩票,成为富翁,因而经常性的买彩票,甚至向周围的同事、朋友等透露或寻求帮助,由于其发财的心理过于急切,就可能让有心人萌发诈骗的心理。另外一方面,被害人由于疏忽或是胆小怕事而导致犯罪人乘隙而入,诈骗成功。如,利用短信进行诈骗的犯罪人经常会群发短信给他人,以银行卡消费或是密码修改等为由头要求被害人致电查询,以此来骗取电话费。
      诚然,诈骗犯罪中犯罪人的诈骗行为是该受到谴责的,他们的行为直接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但是从被害人的角度看,我们也不能说他们完全没有过错,毕竟人无完人。所以,我们可以尝试从被害人的角度来预防诈骗罪,特别是在当前诈骗犯罪愈发猖狂,犯罪分子手段更新快速,层出不穷的情况下,更应该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研究诈骗犯罪,进而抑制甚至是杜绝诈骗犯罪的发生,确保公私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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